30號下午,團結工聯前往國民黨中央黨部抗議行政院版的《工會法》,引發衝突,並有多位工會幹部被捕,另一邊,勞委會忙著發新聞稿澄清工會對新版《工會法》「嚴重違反人民集會結社的自由」的指控,這一次,比較有「新意」的地方大概是抬出了《人民團體法》出來當新《工會法》的擋箭牌。
針對備受爭議的新《工會法》第43條,工會違反法令時,主管機關得對其「停止業務」並「撤免幹部」;勞委會說,《人民團體法》第58條的規定更嚴格,「主管機關先予以警告、撤銷其決議、停止一部或全部業務後,如工會屆期仍未改善或情節重大時,主管機關得撤免其職員、限期整理、廢止工會許可、解散工會。」如果沒有新《工會法》第43條的話,就要援引《人團法》辦理。
《人團法》與《集遊法》、《國家安全法》並稱「國安三法」,1987年解嚴,在當時還殘存的「動員勘亂」體制下,制定了這三個法律,延續了戒嚴體制對人民集會、結社、行動自由的限制,1991年5月,終止「動員勘亂」,只是換湯不換藥地把三法前面的「動員勘亂時期」字樣拿掉,「國安三法」還存在在台灣的法律體系裡,正是政治尚未解嚴的充份證明。
正因為《人團法》是戒嚴體制的遺緒,其中行政機關對於人民集會結社自由的涉入也就特別深,在這一次新《工會法》中,除了主管機關對於工會制裁的權力外,如「理事長制」這種對於民間團體內部組成的專斷規定,也同樣見諸《人團法》中,這一次勞委會不解釋還好,這一解釋下來,就是直接把《人團法》當作了規範一切人民團體的「普通法」,意思是說《政黨法》、《公司法》中對於這些「人民團體」的監察,有「特別」規定,而不適用《人團法》的規定,而如果《工會法》裡不定特別規定,就要依據「普通法」—《人團法》了。
但是真的是這樣的嗎?我們從勞委會勞資關係處科長王厚誠今年5月在立法院的公聽會上對於新《工會法》第43條的解釋來看,當時他說這個條文,是「為管理職業工會所設,由於職業工會數量極多,而且良莠不齊,有許多發生財務掏空、違法等情事…」職業工會的諸多問題,歷任勞委會主委都有「整頓」的想法,如果依照現在勞委會的解釋,本來《工會法》沒有規定,那麼為什麼過去不回歸《人團法》第 58條來處理?到了現在,為了幫新《工會法》第43條護航,卻拿《人團法》出來說嘴?一般人民團體又為什麼要有比政黨、公司、工會這些組織更嚴格的監督與組織的規制?這種奇怪的邏輯,實在讓人看得莫名其妙。
而從這一次勞委會搬出《人團法》這個「狗頭鍘」搬出來的行逕看來,習慣「順法辦事」的所有台灣人民團體,還真的該好好想一想,上街抗議碰上《集遊法》還知道它是個「惡法」,自己組織運作每年搞一些真真假假的官樣報告上繳主管機關,官府「狗頭鍘」不搬出來,對這部「惡法」也就視若無睹了起來;事實上,「狗頭鍘」不是沒有用過,今年中,桃園縣社會處就早已有過搬出「人團惡法」、解散轄內教師會的舉動。
只要「國安三法」尚在,戒嚴時代就沒有過去,在我們的法律系統和官僚們的思考邏輯裡,已經得到充份的證明。
回應
Re: 《工會法》向《人團法》看齊? 看不懂勞委會的邏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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啥,用人團法?
要用人團法這些「狗頭鍘」條文處理財產有問題的人民團體。
第一大尾應該開鍘的,就是不當黨產、掏空黨產的國民黨啊。這還有監察院糾正案要行政院處理國民黨不當黨產,還未處理咧。
Re: 《工會法》向《人團法》看齊? 看不懂勞委會的邏輯
那些2008年3月票投馬英九的人應該覺醒了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