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保署長在立法院解說法律適用條件,不是中科被法院裁定停工的原因

2010/08/06

回應二位立法委員在立法院召開記者會,指稱環保署長過去在立法院的詢答,曲解法令,應為中科停工事件負最大責任的媒體報導,環保署署長表示,中科三期的爭議焦點,其實已是適用法律的爭議,而非單純的環保爭議。

根據分析,中科三期中已營運或興建中的廠商,如果未能配合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所做成的假處分裁定,是於法(行政程序法)有據,而且有其正當性。目前正在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訴訟中,要求環保署依據環境影響評估法第14條及第22條,下令撤銷中科三期的的開發許可的本案,以及此次台北高等行政法院依據行政訴訟法第298條第2項做成的假處分裁定,是一群人(有各路人馬,包括一些環保團體人士,在台灣法學雜誌論述的法律學者,訴訟的執業律師,以及立法院民進黨團部份立委) 集體操作結果,渠等刻意忽略行政程序法的作用,忽略專業人士製作的環境影響評估量化資訊,以感性語言及誇大方式形容開發案的環境影響,來製造環保署拒下撤銷開發許可命令、不環保及不尊重司法,鴨霸對抗司法體系的大眾媒體印象,並不惜犧牲當年民進黨政府所積極推動的園區廠商合法權益,藉以強化國民黨政府為無能政府的訴求。

在民國91年中央民進黨執政時代,就已經將環境影響評估法第14條修正,把要求環保署通知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註銷違法開法許可的規定刪除,改為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據行政程序法的規定處理違法的開發許可。此在立法院的立法關係文書中記載甚明。但目前無論前述人士或法官裁定假處分的論述中,均刻意忽略或忽視此環境影響評估法第14條的修正及行政程序法的適用,渠等不斷歸責環保署並以錯誤的主張興訟,以至法官據此做成適用法律考量不完整的裁定。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17條,即使是違法的行政處分,如果原處分機關或其上級機關認定,此違法行政處分的信賴保護利益大於撤銷此行政處分所欲維持的公益時,此行政處分即不得撤銷,請注意是「不得」撤銷。而國科會給予中科三期的開發許可因最高行政法院裁定撤銷環境影響評估審查結論,變成違法的開發許可後,基於所委託知名專業人士所做成最新的健康風險評估結果,顯示其風險在可接受範圍內,國科會據此清楚的認定,本案的信賴保護利益大於撤銷許可所欲維持的公益,因此做出不予撤銷開發許可的決定。

在本次法院的假處分裁定,要求環保署通知國科會停止執行開法許可的論述中,錯誤地認為環保署可認定國科會的開發許可違反環境影響評估法第14條及通知國科會停止開發行為,並完全未論述行政程序法及考量國科會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17條已做成的認定,僅考量聲請人把開發結果說成各種環境影響都會非常嚴重的定性式敘述,視過去專業的環評報告書及環評委員的專業審查結果如無物。

由於國科會所做成信賴保護利益大於撤銷許可所欲維持的公益的認定,形成符合行政程序法第117條規定不得撤銷開發許可的結果,因此中科三期中已營運或興建中的廠商,如果未能配合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所做成的假處分裁定,是於法(行政程序法)有據,而且有其正當性。

環保署署長沈世宏在立法院對立委的答詢時,一再強調環境影響評估法第14條對處理本案的不適用,須由國科會於行政程序法處理的緣由,在立法院有紀錄可稽。將此次中科三期假處分停止開發行為,歸責於沈世宏在立法院的依法論述所造成,並不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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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

環保署想打「信賴保護」官司,宣稱一家營運四年的廠商不該受此波及。

然而,那兩家廠商,友達與旭能,中科三期環評難道沒有提報告書?

若非環保署擅自通過事後被法院認為違法的環評,他們有辦法動工?

在環評大會裡,廠商是「被審查者」,環評被宣告違法,暗示著當年廠商的環評審查未過,而如今環保署極力切割廠商當年的責任。

中科四期環評,友達尚且拒絕提供完整廢水重金屬與毒物清單,而中科管理局撕毀承諾不架設海洋放流管線,環保署同樣替他們切割!

越是切割,環保署甘願當廠商衛生紙的形象越叫國人鄙視!

那家營運四年廠商既然在環評上有爭議,並且自己在當年環評提供數據不實不充分情況下硬要動工,現在環保署卻說他們受法律「信賴保護」,信賴保護什麼?保護環評大會裡的共犯嗎!?

而更可以申請「信賴保護」的,是住在那塊土壤幾十年的住戶以及農民!以一個政府行政命令,破壞一群人長年慣性並且安然自得的生活形態以及經濟上的動盪,在當地人被強制徵收交出土地而非心甘情願之下,這行政命令可以被視為違法。

環保團體若要替這群人申請「信賴保護」,這官司是可以打的。

http://www.license.com.tw/lawyer/learning/teach/tpl055.pdf
信賴保護原則-釋字第六0五號解釋

環保署說:「在民國91年中央民進黨執政時代,就已經將環境影響評估法第14條修正,把要求環保署通知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註銷違法開法許可的規定刪除,……均刻意忽略或忽視此環境影響評估法第14條的修正及行政程序法的適用……」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O0090001&FLNO=14

現行環境影響評估法
第 14 條
民國 92 年 01 月 08 日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於環境影響說明書未經完成審查或評估書未經認可前,不得為開發行為之許可,其經許可者,無效。

經主管機關審查認定不應開發者,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不得為開發行為之許可。但開發單位得另行提出替代方案,重新送主管機關審查。

開發單位依前項提出之替代方案,如就原地點重新規劃時,不得與主管機關原審查認定不應開發之理由牴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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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現行」之第14條,「其經許可者,無效。」--也就是說,當年國科會動工之所以「有效」,在於「經環保署許可」。

然而,環保署的許可因為環評程序違法,所以這許可的行政命令在國家法律架構下是違法的,而既然違法,關鍵只在環保署認不認帳而已。

環保署若認帳,那麼這許可違法的基礎下,國科會動工無效宣告是要由環保署去宣告的!並非環保署說「註銷違法開法許可的規定刪除」就不能宣告。

但如今環保署顯然不認帳,不認為自己違法,既然如此,後續宣告動作環保署當然不願意做,但這麼一來,環保署本身當年通過許可而後被法院判決違法這層含意,在此就有了「雙重違法」之環保署衝撞法律意涵。

而在環保署提出第14條之前,國科會加緊趕工,在今年一月已被法院宣告違法的基礎上,這又是「三重違法」,而所有都指向環保署的「無效許可」。

並且,既然環保署以第14條來切割自己是「主管機關」與「目的主管機關」之間的關係,如同近日一系列作為,然而,環保署卻又提出「信賴保護」保護「目的主管機關」--其言行之矛盾,說明了環保署刻意曲解法令甚至強暴法令,專門為廠商當看門狗的地位--所謂的「主管機關」是也!

在憲法架構下,行政立法司法皆不能高於憲法。

當環保署近日不斷硬拗自己的行政命令合法之時,完全無視於環保署本身的行政權背後所被賦予的法律基礎以及國家建立之根本「人民所託付」之意含,名為「公共利益」但卻以行政獨裁戕害人民健康與財產,在法院依據法條宣告其行為違法之時,一是與國科會、廠商切割,將國科會與廠商在環評裡的共犯角色撇得一乾二淨!二是引伸「公共利益」之「信賴保護」原則,替國科會與廠商尋求原本該受「信賴保護」之人民所使用的法條。

而法院判決環評違法在先,環保署長期硬拗「環評沒有違法,只是健康風險評估未做」--環保署何以斬釘截鐵認為只要「補做」健康風險評估,這評估「一定通過」!?若非環保署意欲以行政手段操弄健康風險評估審查,如當年操弄環評結論,環保署何以長期以來如此信誓旦旦!?

而這說明了環保署「本身」,應該為人民把持環境與健康,依據憲法受人民所託付之政府單位、公僕,是如何地惡奴欺主!透過中科三四期環評的黑箱作業及粗暴,而環保署甚至認為「而開發單位於營運前徵收土地是正常的動作」!!

聯合報、經濟日報、中時近日有民意論壇,指責法官大人「太超過」,說法院不能凌駕行政--若法院不能凌駕行政,那行政獨裁是處處可見的!聯合報、經濟日報、中時這些御用學者的醜陋模樣與沈世宏沒有兩樣!!

而所謂憲法框架下行政與司法衝突,這憲政危機也是虛擬的,當一國行政獨裁日趨劇烈之時,司法是最後一道防火線,正因司法是最後一道防火線,所以總統是否內亂外患,也是由司法裁決,若有一天司法裁決總統犯了內亂外患,也要說「司法衝撞行政」所以行政可以不理司法,繼續獨斷獨行?或者縣市首長在行政上犯法,縣市首長也可以說「司法衝撞行政」繼續施行政令?

這些御用學者所想出來的理由證明了他們的智商可以多低!!

環保署說:「視過去專業的環評報告書及環評委員的專業審查結果如無物。」

來看看中科三期環評委員怎麼說!

如今環保署以「環評委員專業」當作抗拒法院命令的擋箭牌,引伸而言,法院宣告環保署與國科會、中科管理局必須停工的根本理由正是因為「環評程序違法」,而「環評程序違法」不光是法院這樣說,連中科三期環評委員都這樣說,但環保署卻以此當作自己「專業」與「合法」的求生浮木,醜陋!

http://www.coolloud.org.tw/node/53667

徐光蓉文魯彬:環評官委 只投票不審查
2010-08-07
中國時報【朱立群/台北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