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志玲欠稅不服 楊光友幫腔:國民黨別選了

2010/10/15

台北高等法院判決林志玲欠稅「只補不罰」,要補稅684萬,林志玲認為和凱渥經記公司沒有雇傭關係,補稅沒道理,要上訴到底。台北市國稅局長凌忠媛14日說,薪資所得的認定很廣,沒有雇傭關係也會有薪資所得。

舉例,一般上班族,下班後或假日接案子,或是當講師授課或打工等,所領的薪資也歸類於薪資所得,只要是提供勞務並有支付關係,即使沒雇用關係,報酬仍屬薪資所得。「薪資所得」和「執行業務所得」的差別,在於屬不屬於雇傭關係;只要雙方訂有口頭或書面契約,約定一方提供勞務、一方給付報酬,就是屬於稅法上雇傭關係,所得歸類為薪資所得。

林志玲以在大陸摔馬為例喊冤,指出受傷期間沒有收入,醫療保險自己付,不能履行合約還要支付其他模特兒代班費用,因此不算凱渥員工。賦稅署官員說,一般上班族的醫療保險費也是自己支付,風險本來就不包括在執行業務可扣除的成本費用之內,無法以此證明她跟凱渥不是雇傭關係。

昨天台灣演藝人協會理事長楊光友聲援林志玲,批國稅局太鴨霸,這麼做已造成寒蟬效應,「萬一以後藝人也要以薪資所得報稅,那還得了啊,我看國民黨也不必選了。」凱渥昨說:「她和凱渥是專業合作,她做好表演人身分,把執行策畫交給凱渥處理,雙方是互信合作。」還是未說明有無雇傭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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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賦稅署官員說,一般上班族的醫療保險費也是自己支付,風險本來就不包括在執行業務可扣除的成本費用之內,無法以此證明她跟凱渥不是雇傭關係。"

我只能說~這些稅官.....
員工受傷,公司還是要給薪水啊~還要每個月幫員工保勞健保~還要付6%進勞保~
這些林志玲和凱握有嗎~

薪資所得和執行業務所得的界線在哪裡?如果真有爭議,為何不明確規範讓百姓有所依規?

將解釋令當成憲法在執行,然後訂立模糊法令讓官員可以依自己的意思解釋~
現在是在解釋文言文嗎?

我不是挺林志玲~不過稅官也太誇張了~行政解釋權擴大到如此無法無天,稅務人員說了就算~這是一個民主國家應該有的政府單位以及公務員?

真是妙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