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12/14
國光石化行政聽證會傍晚近五點終於結束,最後支持與反對雙方激烈口角,支持方甚至朝反對方丟擲書本等異物,並且作勢要毆打反對民眾,警方則以人牆將雙方隔開避免發生更激烈的衝突,會議主席工業局副局長連錦漳急忙趁亂宣布散會,結束彰化這場一整天的聽證鬧劇。
今天上午聽證會尚未開始時,雙方人馬便集結在會議地點彰化大城鄉大城演藝廳,人數超過千人。支持方手執紅底白字旗幟,反對方拿著白底黑字旗,一紅一白形成強烈對比,中間則隔著數百名警力。
會議開始連錦漳便強調,今天之聽證旨在蒐集各方意見,並不會進行行政聽證會的辯論程序。此話一出讓環保團體大為不滿,馬上提出程序問題阻止會議進行。不過在協調後,經濟部同意這次蒐集各方意見之後,還會再召開一次辯論流程的聽證會。
整場會議由正反雙方輪流上台發言,並不時傳來雙方互嗆聲。發言流程一路從上午進行到下午,正反雙方也充分表達各自的立場,不過雙方發言並無交集。
彰化環保聯盟秘書長蔡嘉揚表示,經濟部的聽證會做的「心不甘情不願」,他指出,根據立法院決議,正式聽證會前要先召開一場預備聽證會,結果經濟部卻省略了預備聽證會,直接進入了今天的正式聽證會。
蔡嘉揚也批評,經濟部今天的安排充其量就是讓正反雙方各自表述,根本沒有達到行政聽證釐清事實的效果。蔡嘉揚強調,今天會議草草結束,主席並未作出任何結論,所以必須再召開聽證會以釐清爭點。
他呼籲經濟部承諾的下次聽證會,應該要讓正反專家拿出證據進行辯論,這樣才能夠真正釐清國光石化的健康風險、經濟效益等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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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
環保署強調環評審查應依環評法規定辦理
針對本署依環評法礙難辦理「聽證會」乙節,本署於99年12月20日曾就朱淑娟女士對「聽證會」的論述予以澄清,以下轉貼本署澄清稿內容。
環境資訊中心網站於刊登朱淑娟女士對國光石化聽證會的報導,朱女士文中對環評法認知並不正確,特澄清說明,並希望朱女士對其評述作出更正:
一、環境影響評估法對於進行第二階段環境影響評估的開發案,原訂有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辦理現場勘察及聽證會的規定,惟為因應「行政程序法」施行,考量環評法之「聽證會」,其性質、目的與行政程序法之「聽證」有所不同,為有所區分,已於91年6月12日將「環境影響評估法」所規定之「聽證會」修正為「公聽會」,且明定係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召開,而非環評審查機關召開(立法院第五屆第二會期第四次會議議案關係文書修正環評法第12條內容如附),朱女士呼籲「應恢復舉行聽證會」,係未深究環評法相關規定修正的目的及緣由,因此作出不正確之評述及建議。
二、對於朱女士文中「如果立法院能在環保署預算審查時做成國光石化案應舉行聽證會的決議,那環保署就必須依決議舉行國光石化聽證會」的看法,環保署並不認同,並強調環評審查應依環評法規定辦理:
(一)依行政程序法第164條規定:「行政計畫有關一定地區土地之特定利用或重大公共設施之設置,涉及多數不同利益之人及多數不同行政機關權限者,確定其計畫之裁決,應經公開及聽證程序…」,而本署為環評案件審查之主管機關,並非本案計畫許可之裁決機關,依行政程序法規定,本署無需辦理「行政聽證會議」。
(二)國光石化大城工業區開發案因進行第二階段環評,已踐行環境影響評估法規定之公民參與程序,包括開發單位將環境影響說明書陳列30日、舉行公開說明會、本署辦理環評範疇界定會議、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辦理現場勘察及公聽會等。環評法對二階環評已規範有公民參與程序,但不包括行政程序法所稱之聽證程序,並無行政程序法第10節聽證程序之適用,國光石化大城工業區開發案自應循環評法之公民參與程序辦理。
(三)環保署辦理國光石化大城工業區案的環評審查,已召開「海岸地形變遷之模式模擬」、「中華白海豚之影響與因應」、「健康風險評估」、「水源供給」及「溫室氣體」等議題之專家會議,分別由爭議各方推薦其所信任專家參與進行專業討論,目前各議題專家會議均已作成結論,該結論後續將由專案小組及環評委員會納入審查參考。國光石化相關環境議題已循環評法現有審查機制以公開、透明、參與及專業論述方式處理,,澄清事實與調查推論方法及評斷評估結果之可信度或不確定性等等,做為環評委員依法審查,決定結論之參據,再召開「行政聽證會議」,不僅疊床架屋,且與環評法規定之審查程序不符。
三、環保署表示朱女士關心環保事務,知悉國光石化環評審查已召開20餘場次會議討論,歷次會議中均有關心民眾、團體參與旁聽或表達意見,而與會環評委員、專家學者及相關機關亦審慎審查,盼望朱女士在相關評論中均能加以報導,避免造成國人誤解。
轉貼不由分說對朱小姐「聽證會」的看法
朱小姐您好:
環保是您的專業,但立法院職權法,預算法,並不是您的專業,請不要誤導。當然,誤導也絕非只有您一個人,因為連立法委員自己也常常搞不清楚。
第一,一般所謂的預算主決議,是指預算法第五十二條第一項,即所謂"法定預算附加條件或期限者",因此你所謂"如果這個決議是在預算審查時做成(不一定要綁預算)"的這句話根本是不成立的!很抱歉!就是一定要綁預算!就算是第五十二條第二項的附帶決議,也是要跟預算一起綁著!另外,也絕不能違法,我個人認為尤其不能用因為法無不許可的理由,就可以認定不違法。
第二,我認為任何委員會的臨時提案,完全沒有法定效力!因為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七條規定的非常清楚"立法院依憲法第六十三條規定所議決之議案,除法律案、預算案應經三讀會議決外,其餘均經二讀會議決之。"請問那個要經濟部舉辦行政聽證的臨時提案有經過院會二讀嗎?沒有!完全沒有!那個臨時提案完全是拿著雞毛當令箭!
第三,您所謂"環評法並未指「不許舉辦聽證會」,因此環保署不能以此拒絕舉辦聽證會。"這種說法,我完全的反對,因為這完全違反了法律保留原則,以及法律明確性這兩個原則,如果立法院,行政院,可以任意在法律沒有明定授權下,就任意創造自己想要做的程序,這完全不是一個法治國家該有的常態!如果您認為要環評有聽證的程序,麻煩您鼓吹支持您的立法委員去入法,請不不要以修法曠日廢時為藉口,而去主張便宜行事!
署名:不由分說
2010年12月19日下午11: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