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OT大復活 山海變色

2011/11/07
律師

2011年 11月07日

大選逼近,除令人焦躁的選舉新聞外,幾則有關「山也BOT,海也BOT」的新聞,更加令人不安。儘管藍綠總統候選人的政見,都高舉公平正義,但許多擁有山海美景公有土地的政府機關,卻趁大選之隙,為財團架橋鋪路,假興辦「重大公共建設」之名,行割地圖利之實。如不及時遏止,或許未來有一天會突然發現消費不起的人民,將再也無緣親身欣賞雲海、日出或赤足踩踏沙灘、海浪。

位在馬公機場旁,經村民將近10年護沙養灘有成的隘門沙灘,長期怠惰的土地管理機關觀光局澎湖國家風景區管理處非但不知反省,竟擬將之BOT給財團蓋60間villa與140間國際飯店。此案總開發面積12公頃,40年的租金加權利金竟然不到新台幣1億元,對照未來住宿房價,動輒上萬元,明顯圖利。

所幸今年10月31日環保署環評審查會即因此開發案計劃砍除在澎湖生長非常不易的2公頃防風林共計2184棵高大樹木,要求應該進行更嚴謹的二階環評(其實根本應該直接認定不應開發)而暫時保住。11月1日宜蘭縣政府標售出烏石港7123坪的旅遊服務專用區旅館用地;隔天,金門簽下第一座國際觀光旅館50年期的BOT案。

此外,山的BOT:如陽明山、太魯閣、雪霸及墾丁等國家公園與阿里山等幾個森林遊樂區的旅館區,幾乎都已有或正在進行BOT、ROT的開發案;海的BOT:北從宜蘭烏石港、花蓮七星潭,台東三仙台、都蘭灣、杉原海岸、磯崎、金樽、加走灣、小野柳、南到墾丁大灣等等,凡是美麗沙灘或海景,不肖機關與財團都悄悄染指,對照政客的高談闊論公平正義,格外諷刺!

一般所稱BOT,其依據的法律全名為《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下稱《促參法》),既然稱為公共建設,至少應該像高鐵或高速公路的ETC此類BOT案,完全商業機能取向的旅館,是否應該尊重市場競爭機制?該否曲解成「公共建設」而廣為BOT?

「公共建設」變質

以位於台北市區的美麗信花園酒店為例,當初BOT是為興建平價旅館,所以土地租金與營運權利金都相對低廉,但目前的房價卻令人咋舌,對其他購地自建或租用的旅館業者是否公平?對《促參法》第1條所定提升公共服務品質有何幫助?旅館本身是否具有《促參法》第3條第1項規定供公眾使用的足夠開放性或公共利益?換句話說,單純的興建旅館,該不該列為公共建設?對照外國立法例,已大有疑問;而法律既然是規定為「觀光遊憩重大設施」,至少應該是整個主題遊樂區或風景區,而非僅僅將其中最有生財功能但範圍最小的旅館割讓給財團,再由政府機關以公帑為財團維護周遭環境。

此外,要適用《促參法》,其第3條第2項規定必須是「重大設施」。有關「觀光遊憩重大設施」的適用對象與認定標準,除了《促參法施行細則》第11條明定必須是在國家公園、風景區、風景特定區及其他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之遊憩(樂)區內才適用外,有關投資金額,依交通部1996年10月4日核定的《觀光主管機關受理民間機構投資興建營運觀光遊憩重大設施審核要點》規定,在偏遠地區,投資金額需在3億元以上;非偏遠地區則需6億元以上。如依此標準檢視,前述位於台北市區的美麗信花園酒店BOT案或位於陽明山國家公園的聯勤招待所機關用地ROT給投資金額不足2億元的美麗華飯店,皆有違法圖利之嫌。

法律不容有空窗期,選舉之餘,政府也應該站出來,對如何保護公共財與一般人民基本權利說清楚講明白,否則請大家用選票加以抵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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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

"高速公路的ETC此類BOT案"有綁標...
跟松菸大巨蛋有得比
Dear 阿貴律師不CARE嗎??

連社會住宅也能BOT啊 還有什麼不能BOT??
請看這則報導 http://www.nownews.com/2011/11/22/11459-2760164.htm

"《促參法施行細則》第11條明定必須是在國家公園、風景區、風景特定區及其他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之遊憩(樂)區內才適用..." 將國家公園也當成'建地',本身是有問題的.所以呢.最後我們的政府還可以搞出下面這種把戲:
http://www.youtube.com/watch?v=NnLWh1ZnfJA

圖利一定就是違法?這是哪門子邏輯啊?政府不圖利廠商就得自己來做,那要等多久啊!只要是合法開發,淦麻怕人賺錢,有本事你也可以參加BOT案評選啊!

樓上,圖利就是違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