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人沒來,就先動筷子吧
聊聊那個缺了席的「公共」

2012/04/19
苦勞網記者

責任主編:王顥中

我的印象,苦勞網在與「迫遷」有關的議題上,「無產權者」的報導和訊息,比起「有產權者」的,要多出很多;從樂生院開始,溪州、三鶯都原部落,到華光、紹興社區、土城媽祖田、新店十四張溪邊寮、瑠公圳沿岸、石門水庫商店街、二重疏洪道拆遷戶,一直到最近的桃園東門市場拆遷戶,算也算不清了。從作為台灣社運平台的苦勞網反應出的這個現象,實在有一點讓人覺得有所謂「社運界對無產(權)者冷漠」這種批判,怎麼能夠成立?我不否認,個人對於前者的興趣要大於後者,有產權者的抗爭,很容易開始,但馬上就會到很多麻煩的事;無產權者,不容易動起來,又很容易被消滅,不過如果它沒有被消滅,將會產生更大的力量;這個判斷,與到底誰「弱勢」,是一點關係也沒有的。

而如果硬是要把有無產權的人,做個截然二分,認為在運動的性質上,有什麼大的差別,這一點我就不同意了。

該擋?不該擋?

許多論者提到,在文林苑事件中,對「私人產權」的捍衛,使運動轉為失去「階級」性格,成為純中產階級式的人權運動。這一點批判,必須要給予重視,主流對「所有權」的意識型態,正是構成土地炒作結構的重要基礎,強化這一個邏輯,對各種形式反對「流離失所」,並且試圖召喚社會「公共性」的運動來說,是「飲鴆止渴」的,這一點,後面再詳加說明。

但是,必須要指出,如果把「反對一切私人產權」的教條無限上綱,這種看似「左」的論述,其實產生了一個奇異的效果,那就是,當你在挾國家力量張揚的金融資本、建商財團,與小地主的私人產權不作區別的反對,就和對這些不作區別都贊成的古典自由主義是一樣的;古典自由主義以「人權」、「平等」為基礎的論述裡,任由各種權利自由的競爭,最後在資本主義所要求的自由市場裡,產生眾暴寡、強凌弱的現象,社會不公,反而造成「人權」與「平等」的淪喪。

沒能認清眼前資本主義體制掠奪式發展的本質,就會在現實世界的鬥爭裡,失去價值判斷的能力,也因而失去行動的方向。

我是這樣看的,這些針對國家圈地、驅趕居民所進行的反抗,在這個時期,成為台灣社運的「主流」,與台灣剛好走到戰後都市發展的歷史時間點有關;而影響更大的,是1980年代,隨著雷根/柴栔爾政權的推動,「新自由主義」的浪潮在全球擴散開來,它的一個重要的特色,是資本的形式超越了傳統產業鍊及貨品流動的格局,而發展出以金融、股權、文化包裝等控制手段,並透過國家利用各種政策工具,來主導它的運作。

這一台由炒作資本駕駛的國家暴力推土機,它開到哪裡,就應該擋到哪裡(相關評論)。

文林苑的高光,太亮

文林苑事件,是這一場運動的一個「戰役」,很意外地,在主流媒體的推波助瀾下,它被放大了,大到它的高光蓋過了其他抗爭的亮度,這或許與它真的觸痛了某些都市中產階級對於私人財產安定性的幻夢有關,但是,如果某些試圖對運動提出批評的朋友,也只看見文林苑的高光,而忽視了這場運動的對象與群眾,那恐怕是一件讓人遺憾的事情。

「公共利益」是一個關鍵詞,只有讓公共利益卡進去,才能把財團的利益擠出來;但是,特別在這個向來缺乏公共性論辯的社會,要實踐公共利益,很困難;這是運動要去處理的事情,我把它放在後面再談。

現在,我想先從「國家暴力」這個題目繼續;要先說,我對於《土地徵收條例》與《都市更新條例》修法的興趣,並不在於我們會修出多麼進步的法律,甚至對於現階段該不該推動修法,我都是持相當保留的看法的;但是,這段時間,從對修法的討論裡,產生了一些有意義的想法,是往前走的;好比說,在《都更條例》裡的「多數決」和「政府代(強)拆」條款。

這麼說吧,有人在廚房裡放了把菜刀,然後有個大廚郝先生,不拿刀去切菜,卻拿去砍了人,我們是從此不在廚房裡放菜刀呢?或者要想辦法讓這位郝大廚別再拿刀砍人?請他離開廚房,坐到監牢裡面去之類的?

是菜刀有問題,還是廚子?

很多人擔心,把「徵收」、「多數決」、「代(強)拆」這些給拿掉,公共建設要怎麼搞?都市更新還玩得下去嗎?這一點都沒有錯,其實,不管是農村陣線,或者都更受害者聯盟,在運動推動的過程裡,說的重點一直都是「大廚砍了人了」,而不是「廚房裡不應該放刀」。大廚是在切菜還是在砍人,這很容易判斷,但是,制度裏面的刀,該不該動,這就不是一眼可以看得出來的了;我一直認為,在這些事情上,如果我們把焦點一直鎖定在「人權(被砍了的人)」上,那是失了焦的,重點不是人權,而是「公共利益(該不該砍人)」,「人權」是被動態的,在「公共利益」無法被證明的時候,它是一個社會的防衛機制。

好,也許你注意到了,我丟了一個可能有一點不一樣的「人權觀」,它是「社會的」、「被動的」、「防衛機制」。

「人權」的觀念必須受到限制,尤其是「財產權」,德國威瑪時代,就已經在憲法裡標舉了「財產權負有義務」;我進一步說,財產權應該由社會依據「公共利益」來賦予、剝奪、限制、分配,以及調和。

財產權是需要經過批判的,我想談談它的「現實性」。

外人!你是外人!

在臧汝興的「挺士林王家真的那麼「正義」嗎? ──都更計畫中利益關係與社會公共性的權衡」一文中,對王家是不是「以退逼價」提出了非常多的挑戰,針對已經過去的事情,提出類似這種「動機論」的質疑,其實也無法檢證;王家是不是「戰略失敗」,才走到今天這個樣子,這個說實在,我不知道;有興趣的人,可以去看他的推理。我們不去針對先前「動機」的臆測,那已經過去了,現在,特別是市政府已經有意識地要排除外力與媒體,要跟王家和樂揚來「喬」事情(相關報導),接下來,是王家仍然沒能拿到什麼東西,被迫參與了都更,或者透過議價,而換到更多的東西、甚至得以劃出都更案,這個好像跟共同參與抗爭的人,關係已經不太大了。可能會有人覺得,明明是大家一起參與的運動創造出來的成果,卻是由甚至一部份連抗爭都沒參與的「王家人」來做決定,這樣好像不對;不過,這就是「私人產權」的邏輯,在這個邏輯下,「外人」可以參與抗爭,但是對於財產的處分,沒有參與的權利。

這是「交換價值」的現實性,但是,在「反強拆」的過程,曾經被浪漫化了的「使用價值」又是如何呢?

我一點不質疑感情(家,不賣不拆)的真實性,但是,必須注意的是,這種「使用價值」的感情,與「交換價值(新台票)」是分不開的。

別再給王家那麼多壓力好了,我用農地作例子。

一個農民,他有5分地,要被徵收,他說務農的價值不能放棄,這是我選擇的生活方式,然後,農村陣線的人來了,他們說,政府圈地滅農,台灣的糧食自給率該怎麼辦;OK,對,那麼我徵你5分地,另外找5甲地還你,保你種到你老得種不動為止。5分地種田,你養不活,5甲地一定可以,而且整併農地、擴大單位生產面積,也正是解決台灣糧食生產不足的正辦;不過,這5甲地你只能種地,不能繼承,傳給你的兒子,也不能賣掉,你不種了,要還給我。

這樣的話,說不定啦,農陣會覺得還不錯,但是這個要被徵地的農民呢?

真麻煩,「只有家永遠拆不掉」

也說不定,我會聽到這樣的話,「這是我祖先傳給我的地,我不要放棄(我這裡有一個簡單的提醒,台灣從日本時代的「大小租改革」,再經過國民黨的「耕者有其田」,不過百來年,就算有「祖傳農地」這回事,它也不會是一直以「所有權」的形式存在的)」。

尷尬。

在這裡,我們碰到了私人產權最封建、也最堅硬的內核,財產的代間移轉,也就是「繼承」。

「祖產」的意義是什麼?「安定的營生與居住」,這是使用價值,但是不只這個,「保值的資產(有土斯有財)」也很重要,不一定真的想到要賣,但是它的「交換價值/格」以及「可交換性」絕對不會不是重點;一個八旬老農堅守土地,不願意賣,這也許是真的,但是他的兒女呢?孫輩呢?

土地產權與「家」密不可分,80年代,隨著「新自由主義」的興起,另一股(或者稱為另一個面向)「新保守主義」的力量也在擴展,強調傳統與家庭價值,在西方,結合基督宗教的力量,在身體╱性別上,則作用在反同性戀、反毒品、反墮胎…等等這些事情,這個地球,正在清理60、70年代的垃圾,得利的,無疑就是金融資本跟他們的合伙人,地產商。

「只有家永遠拆不掉」;這是樂揚建設文林苑廣告的文案,在這裡,連60、70年代的垃圾都沒有。

其實我不知道,幾百個年輕人守護在這個「家」的符號下,他們跟他們自己的「家」的關係,究竟是緊張的、還是合諧的,究竟他們在守護的,是不是他們信念裡面的價值?在這裡,我看到一種意識型態,就如同許多論者提出來的,「家」的價值的持守與「階級」的關係,那麼「性別」呢?有另一個論辯持續著,關於《伴侶法》與《同性婚姻》,同性戀者如何面對由異性戀、父母子女關係所形構的這個「家」的意識型態,或者可以超越「家」的機制以及既有的價值與組成方式,發展出多元的伴侶關係,我不知道這樣的討論可以走得多遠,但是對於「家」的意識型態的批判,一定是關鍵,而作為「家」的場所,「地產」是隱身在背後的「物質基礎」。

有什麼好感動的?

在這一套意識型態下,國家機器最厲害的武器,不是警察,而是父母子女之間最溫柔、也最沈重的財產權傳遞,長輩是「為子女、後代留下這塊田地房產」,而晚輩,可能沒有這麼浪漫了,他們會錙銖計算著「該得」的持分;私人產權一碰上「家」,那是生了根了,現實得不得了;實在對不起,在這種事情上,我一點也看不出「祖產」或者「家」,到底溫暖在哪裡、又有什麼好讓人感動的?

對「家」的看法,與「私有產權」的看法,密切相關,對「家」的解構,則是公共性的起點,當然也跟「私有產權」的解構相關。

所以,我們要面對本文的主角了,「公共」;「公」對於「私」的穿透。

台灣的這個社會,並沒有定義「公共利益」的能力,因此,我們便把「公共利益」的定義權委由我們在政治上的代理人,這個國家機器來決定;而現在,是它的決定在內容和程序上出了問題,它把我們所信託給它的權力,未經授權(也或許經過授權,「選舉」就是了)地讓渡給了營建資本;但是,我得很悲觀地說,在我們持續沒有辦法定義「公共利益」的條件下,法怎麼修都沒有用。

你根本就不知道菜刀是拿來切菜的,就說不出這個拿它來砍人的大廚,到底做錯了什麼。

什麼是「公共」?修橋鋪路,這個夠公共了吧?那麼,前高雄縣政府蓋的這一條通往義大世界的高52線,是不是公共呢?中科四期,國家重大建設,蓋到沒有廠商進駐,這是不是「公共」?小碧潭捷運站,偉大的台北捷運,徵收14.3公頃,12公頃拿來蓋「美河市」河景豪宅,這又是不是公共?都市更新,是「私有產權」問題,不公共?一個40歲買了一棟4樓公寓、住了40年,今年80歲的老人,行動不便,連樓梯都走不下去,要活活餓死在樓上,這難道不公共嗎?經過戰後60年發展的城市,老街區的房子岌岌可危,一個地震下去,不知道發生什麼事,誰可以說「公共」的力量不應該介入,讓它可以更新、恢復生活機能呢?

關於「信託」的提案

公共本來不是從持守「公」與「私」的界線被定義出來的,「私」也會「公」;當然「公」也會「私」,當國家以「公共」為名,背後隱藏著「大私」,這就不是「公」,而當它以這個「不公」來發動國家的強制力,就叫作暴力,反對這種暴力的,就是「公共」(所以,對於文林苑抗爭,哪有什麼好疑惑、好裹足不前的?)。

再進一步說,「公共」不是一個靜態的概念,它是一個不斷評價、不斷衝撞的過程,回到王家的例子來看,反對市政府為建商利益的代(強)拆,是「公共」的,但是,這種「公共」的抗爭,結果如果只是讓王家多了談判的籌碼,道理又在哪裡呢?抗爭之後,郝龍斌排除「外力」和「媒體」,與王家的談判,「公共」又在哪裡?問題來了,「公共」,很遠,也很近,328王家前4百個群眾,是對抗國家暴力與躲在背後建商的「公共」力量,現在我要問的是,除了對抗之外,它可以創造什麼?它可以用什麼與社會對話?

328之後,曾經有一個提問:強調「不賣」的王家,可以給群眾什麼承諾?當大家提出「要把王家蓋回來」,它的正當性在哪裡?而「信託」這樣的構想,設定一段時間,移轉王家土地的所有權到某個具公信力的單位,讓他們起碼在這段時間之內,不能把土地賣掉,這種「信託」,不是目前法律上的「公益信託」,但是,它絕對是「公益性」的,是一種對群眾透過公共的力量守護王家的承諾,是我們在私法上形成的一種公眾的契約關係,用運動的力量來調整私人產權,有了這個,大家籌錢,把房子蓋回來,並且讓王家住回去,那麼「守護王家」的這一場戰役,則或許可以進入一個新的階段,突破私有財產的限制,與群眾對話,透過運動的力量去形成新的「公共」關係。

滾動的公共性

會有這樣的提問/建議,是試著在運動上提出公共性實踐的可能性,我們不可能等待國家來給付它對「公共」的承諾的時候,社會怎麼從實踐中創造「公共」,就成為重要的議題,在這其中,對於所有權、公共利益,都需要重新定義、並且透過運動的力量來完成;沒有這些,所謂由「非營利組織」來推動都更,或者居民自己來「自力都更」,不讓建商主導的可能性都很難存在。貧弱的國家源於貧弱的社會,因此新自由主義便開始遂行佔領。

當然,這樣的想法,是不是在文林苑案被接受,不是重點,它只是試著要去撞一撞那個私有產權最堅硬的內核,而且,可以想像,一定撞得鼻青臉腫;以對「公眾」的承諾、以自力創造出的「公共性」對抗「私人」的國家,這種任務,硬要在這麼倉促、如此高壓的環境下,交給王家,也不盡然公平;不過類似的嘗試,必須在運動中開始,「公共」不是放在那邊的天啟,它是在一連串衝突的過程裡滾動出來的東西,公共性得要在歷史裡創造。

而現在,我們像是擺了一桌盛宴,邀請的主客叫作「公共」,不過時間早就過了,菜都涼了,客人卻沒有出現,然後,大家吵得不可開交,我要說的是,那就動筷子吧,說不定吃著吃著就發現了,這一桌菜,其實是給我們自己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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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


「不管是農村陣線,或者都更受害者聯盟,在運動推動的過程裡,說的重點一直都是『大廚砍了人了』,而不是『廚房裡不應該放刀』。」這句可能有誤。

黃瑞茂就好幾次直接說「是要廢都更」。


「這麼說吧,有人在廚房裡放了把菜刀,然後有個大廚郝先生,不拿刀去切菜,卻拿去砍了人,我們是從此不在廚房裡放菜刀呢?或者要想辦法讓這位郝大廚別再拿刀砍人?請他離開廚房,坐到監牢裡面去之類的?」

聽起來很有道理,但是如果廚房裡一大堆瘋廚師,你真的還在那邊思考這個嗎?把菜刀拿走有這麼因噎廢食嗎?

話說,因噎廢食也不見得真的很因噎廢食。一個人要是吃了東西八成都會噎到,那當然不會傻傻一直讓他吃東西然後噎到,而是先吊個點滴再說。

都市更新受害者聯盟陳虹穎則有不同看法。她認為,總統馬英九既已簽訂兩國際公約,人民居住、財產權就應受到徹底保障,不止36條強拆,25條之1強徵條款也與兩公約精神抵觸,都應一併廢除,台灣政府應遵守對國際社會的承諾。「我們不反對都更,但我們反對推土機式的都更」,她強調。 http://pnn.pts.org.tw/main/?p=40520

討論要不要廢都更條例,其實在目前不太重要!
因為這個問題可以討論很久,也有很多時間可以慢慢討論.

只是不知道聲援的學生中,有沒有都市計畫相關科系的,能提供一些基本資料?
study paper 先!

既然為了抵抗國家暴力與資本掠奪,左派也可以私有產權的價值出來捍衛了家園,那麼文中接下來關切的公共化命題,應該是馬上開打的第二場戰爭,而且是內戰。

請問王家願意把自家房舍土地拿出來進行某種全民參與的公共化信託嗎? 這是王家已經同意的意見否?我不知道在前一階段已經鞏固了的家園堡壘,如何達到這理想的境界?

農村陣線何時要廢土地徵收條例?
都更受害聯盟不是只有連署要修25136?

別那麼殘忍好嗎?

就算是讓政治犯去做黑牢,通常他的家人是不動的!

那是王家的'家'耶!

"既然為了抵抗國家暴力與資本掠奪,左派也可以私有產權的價值出來捍衛了家園,那麼文中接下來關切的公共化命題,應該是馬上開打的第二場戰爭,而且是內戰。"

嗯...我的觀點有點不同.,所謂私有財產的價值,事實上不一定要和資本家所定義財產的'價值'相同. 另一方面,左派也未必要從遺產的角度去把'家'的意涵閹割為資本家的'人家'的意涵. (另,所謂戰爭,是指拿武器械鬥嗎? 不然哪裡來的 共產黨呢?)

"請問王家願意把自家房舍土地拿出來進行某種全民參與的公共化信託嗎? 這是王家已經同意的意見否?我不知道在前一階段已經鞏固了的家園堡壘,如何達到這理想的境界?"

誰都得知道的是: 一面想獲得成功,另一方面要他人進行無人道的割捨,兩者是矛盾的.取後者,必定失敗

如果要談"公共",那為何群眾蓋了房子後,"無需經過討論"就是王家入住呢?

也許 在討論的過程裡,新完成的空間,也許會有不同的"公共討論"去討論如何使用這個空間,而不僅是王家入住這各選項而已

然,如果真要討論這個,群眾與王家之間恐怕就會加劇緊張關係....也許到最後...王家還會認為他們"祖傳的"空間被一群"外人?"剝奪。

因為目前這群"外人"不在王家的"祖傳"系譜中,也不在"姓王的這家"的"血緣關係中"

遇到"血緣關係"時,"公共性"又該何去何從呢?

刀子滴比喻 還不夠鮮明:官商為刀殂 似乎頗精確
賤商有形無形對講手機指揮官警動用俄羅斯左輪

樓樓上的解釋,讓我終於明白了為什麼會有王冠均、王虹穎這類的稱號。

不過討論這些也都無關要緊。
重點是你們這些左派一輪攻擊之後,
會不會搞得這些還在乎進步評價的組織者要從王家撤退了?
而重新尋找更符合「左派」想像的都更受害者來寄生?

那對於王家以及廣大被動員起來的市民階級來說,又是多麼殘酷的一件事啊!

要談公共性,後面有很多都更案可以談.
人家都更聯盟都開始轉進了!左派們可要跟上呀...

看看人家是怎麼批判的,
“左派”:最大的优点:手腕强悍,立竿见影;
最大的缺点:偏激极端,蛊惑人心;
“右派”:最大的优点:针砭时弊,十中八九;
最大的缺点:下笔千言,实无一策。
因此,对于左派,不可以言举人;对于右派,不可因人废言。

歡迎大家來當不左不右,時左時右的騎牆派!

"“右派”:最大的优点:针砭时弊,十中八九;"

這個算命用在大右派政黨上,完全不準

"遇到"血緣關係"時,"公共性"又該何去何從呢?"

...血緣並非真正使公共性不存在的主因. 真正使公共性不存者,在於使資本集中的組織力強弱 和 競爭觀點 的互相增強. (以上就經驗來說的.)

「公共性」其實也沒太虛無飄渺,藍綠各界政府與主流政治人物處心積慮想廢又廢不掉的「公共電視」不就是很好的例子?不管公視有多少缺點,至少晚間八點的公視新聞是唯一不用追逐「屍體加裸體」的畫面的新聞節目吧。當權的人莫不想除掉這種媒體,免得選民頭腦動太多,不好騙。

終於有人針對這場老是以發展中拒絕他人評論的「運動」,
最核心的家園論述提出批判。

今天拆王家,明天拆你家!老在講王家幾代祖厝是什麼意思?
抱著神主牌位的儀式安排,非常符合媒體需要,

只是這個邏輯出現,萬一凱達格蘭族出來說話,王家大概也要閃一邊去。

缺了席的公公「公共」
母共倒是日日不缺席
踹共!!

樓上+2 sir,
今天拆王家,明天拆你家! --> 這句話是有何問題?
我只知道這句話最大的問題就是-->這是建商的最大問題!

孫先生 :
仔細看過文章後的幾點意見,
1. 公共的定義過於狹隘,
綜觀文章所述,公共好像就一定要是可受公評之事,才能被稱為公共.
試問建商此私法人在文林苑中欲獲得高額利潤.此事輿論撻伐,不也成為公共議題?

2. 忽略法律的公共性.
或許孫先生對立法院的失望,導致對修法/廢法/立法等議題幾乎沒有討論.
但是都更條例的公共性是不證自明的.
忽略這一區塊的必要性與急切性,反而會使運動與社會群體產生脫離!

3. 都更過程中,追求私利的本身也有公共性
綜觀目前看到私利與公利的評論,要不是陳義過高(討論到聯合國去),要不就是擴大討論到土地徵收,再不然就是完全避談(外人!你是外人!那段).

其實目前看來只有建商的行動,才是最為務實之人(為自己的利益採取堅決行動).
試問為何支持運動的結果卻變成,
建商本來就是可以謀私(雖然被罵黑心),但是王家就不能謀私(貪心), 36戶也不能謀私(貪心)?
再來跳過個案,看通案!
反過來看, 建商/地主與政府給予的容積在都更過程中的"議價與撮合"如果能夠透過法律加以保障其公平性/合理性(注入公共元素),並因此促進了三方更有效率的追求各自的私利,不也能促進都更利潤合理化及經濟資源的更有效利用與分配?
讓法律為都更的各角色提供追求私利更有效率的服務,這也是必要的公共性!

4. 都市更新的公共性缺乏題材
都市更新所創造的公共財到底應該長成甚麼樣子,目前都只有"聽"到一些原則性的建議.
至於具體一點的概念或可供參考的成品,恐怕要仰賴專業學術者的提供及專業媒體的深度報導,才能讓我們這群讀者開開眼界!
當然市政府的都市更新計畫,可能也要拿來仔細檢視一下.

先這樣!

嗯....對於公共性,個人先不提批判. 我嘗試草擬如下:

a 公共性作為一種當舉出的特徵,附屬於某種規則中要保護的利益 (善意的理解這個規則的目的: 是為了使每一個不同的主體能夠共同生活.)

b為了使在規則中保護的權利,不被他人糟蹋. 要維持這個互助規則中每一份個人的益不被人佔有,以至能使每個人的生活得以保障

c 在這個規則被破壞前,大家都有/維持 規則中權利平等的義務

d 因此相對於一個共同要使用的資源,必須使它能夠有被不特定人均等使用的機會

e 亦即是,所有人皆不能排擠他人使用的權利

f 要這樣做,還當注意到: 不能有人能夠將這項資源進行分配

g 因為一旦分配,有以下結果:
g1 產生分配權. 這就表示 分配它的人,至少能夠暫時的擁有
處分整項資源的權利 因此他的權利,就高於任何不能分
配這項資源的 成員
g2 這個資源變成是可以分割 佔有的. 因此每一個人,最後
能夠使用的,就只有分到的那一塊,而自己的使用權,則
排擠於被其他人分到的那塊資源之外

h 依照g 這項資源必須是能為大家所用,不能分割 分配 和排
除他人使用

不同的公共性的等級該如何排列?

i 可以這樣說,權利平等 是維持 規則的規則(後稱原則). 而規則則以行動描述每個人使用資源權利的該遵守的權利義務細節.

j 所以,依照概念的層級來說:
權利平等原則 [高於/規範/促進] 規則
規則 [高於/規範/促進] 資源的 概念

k 續上 關於公共性,我們可以定義出
原則的公共性(人對人: 不可互相佔取權利的約定)
規則的公共性(人對物: 共同保護物不受破壞的權利
與義務)

和 資源或創造資源的概念本身可經驗或可證 的公
共性(物本身能夠被即使是最弱勢人使用.)

L
並且,
L1 在原則的公共性,遵從的是 憲法 比例原則( 規範嚴格程度 應依順序: 資源取得之手段造成之人民的不利益.不可逾越社會正義觀所能容忍之程度. > 必要性> 最後手段性> 合目的性 )

L2 規則的公共性 遵從的是公法範圍(非私法範圍)內應遵從的權利義務關係.

L3 資源概念本身 遵從的是適於所有階層經學習即能運用或理解的物體或建構物的概念

上述僅簡要地處理概念上的公共性.

"讓法律為都更的各角色提供追求私利更有效率的服務,這也是必要的公共性!"

如果在法律中,這個就不成立了. 因為它將違反禁止不當聯結原則.

看到樓上的建議
我再替樓上+1 的部分 補充一下
( 符號[ ] 中為補充部分)
建議將L1增為:

L1 在原則的公共性,須嚴格遵從的是 憲法 比例原則/ [平等原則] { 規範嚴格程度 應依順序:
資源取得之手段造成之人民的不利益.不可逾越社會正義觀所能容忍之程度. > [一致性 (不得違反禁止不當聯結原則) ]>
必要性 > 最後手段性(無替代方案) > 合目的性 }

"L2 規則的公共性 遵從的是公法範圍(非私法範圍)內應遵從的權利義務關係."

建議這裡可以講得明確一些:

L2 規則的公共性. 行政行為當 遵從的是公法範圍(非私法範圍)內應遵從的權利義務關係. + [ 自然環境評估 / 社會良善秩序維持的義務 /文化資源保存評估 ]

( + [ 自然環境評估 / 社會良善秩序維持的義務 /文化資源保存評估 ] 為增加的部分. 也可考慮納入 L1 比例原則內容: 資源取得之手段造成之人民的不利益.不可逾越社會正義觀所能容忍之程度 之部分)

"L3 資源概念本身 遵從的是適於所有階層經學習即能運用或理解的物體或建構物的概念"

我想這裡的用意 應是法律條文中應遵循的明確原則. 一方面,它要使公共性的內容明確 且能 易於了解. 更方便預測其結果. 不能刻意在閱讀上造成困難 二方面. 我建議 這裡須註明禁止以專業/技術性的用語,習語,職業用語 銜接具體的計劃案 (未必是'建設案')

"都市更新所創造的公共財到底應該長成甚麼樣子,目前都只有"聽"到一些原則性的建議.
至於具體一點的概念或可供參考的成品,恐怕要仰賴專業學術者的提供及專業媒體的深度報導,才能讓我們這群讀者開開眼界!"

嗯....怎麼說 法律的訂定,不是使特定專業人士獲得更大的私人利益. 而且不管專業內容如何, 依照行政程序法, 都市更新仍應回到一般法律規範 ( 行政程序法 第 4 條 行政行為應受法律及一般法律原則之拘束。) 使其符合法律保留原則.
所以關於具體一點的概念 也不應被 '專業' 打破. 否則就不符合:
行政程序法
第 6 條
行政行為,非有正當理由,不得為差別待遇。

(只說行政程序法的原因是, 再怎麼樣 執行還是要靠 行政人員.而既然都市更新不會有甚麼過高陳意,應該現實一些,別讓行政人員太累 人民衝突太大 法律弄得太離譜 回到都市計劃法的範圍再談 才是真正的三方獲益).

回樓上,違反禁止不當聯結原則

"讓法律為都更的各角色提供追求私利更有效率的服務,這也是必要的公共性!"
此處所指私利包括都更中各參與者之私利,亦包括政府之私利(即公共性)
前文簡化之私例,乃欲強調此法之公共議題特性!

若仍認為違反此原則,可否給予更具體之描述? 謝謝!

ㄜ...樓上. 請問您的問題,是就已經預設 私利=公共利益 的 定義而言,還是就 特別犧牲原則所需遵循之集體法益的定義而言?
另, 是基於何種原則,可將公共利益 等同 私人利益? 您是否已經預設,兩者不應區別開來的立場? (很抱歉必須問您這些問題,因為如果這是已經存在於您的定見之中,我認為此時回答 您 依照 都市更案條例 的立法 或 執行 是否可能違反禁止不當聯結原則,也不大可能獲得共識....)

窮理對於台灣農村陣線的主張恐有誤解,我們反對的是浮濫的土地徵收、缺乏公共利益及徵收必備要件的土地徵收。

如何來透過嚴謹行政程序,共同來捕捉及確定公共利益,這一直是台灣農村陣線努力的目標之一,我們也很努力想要讓它入法(土地徵收條例),但是政府一直在抵抗。

至於如何追尋公共利益?我在前些日子在自由時報有一篇拙文(請問:誰是公共?發表於2012/04/13,A17),請容許我將它貼在此處,也請大家不吝指教。

「 北市府實施都市更新,在暴力強拆王家之後,引發強烈批評;同時,土地徵收及市地重劃也爆發多起激烈抗爭。我們應當認真思考這些爭議的核心課題:公共利益該如何界定?

公共利益是抽象詞彙及法律不確定概念,其體現必須經由嚴謹的行政程序,在資訊公開及民眾公平參與的情況下,共同來形塑;也就是說,公共利益是經由公平公開的參與、溝通及討論,最後所獲得的共識之謂。為了捕捉公共利益,先進民主國家大都已拋棄過往由少數學者專家來獨斷的傳統方式,而是積極鼓勵民眾參與,在尊重不同的知識體系(如地方及傳統知識)、多元的價值選擇(如土地是家),來正當化及合理化公共利益。

惟我國已習於威權統治,政府及其聯盟牢牢掌握公共利益的詮釋權,非常缺乏對於計畫形成過程的關注,這個情況並未因解嚴而有根本變革。長久以來,為了追求經濟成長及增進效率,政府往往便宜行事,隨意訂定興辦事業計畫(如國科會中科四期)、都市計畫(如花蓮吉安)、土地徵收計畫(如苗栗大埔、新竹璞玉及二重埔)、市地重劃計畫(如台中南屯天主堂)、都更計畫(如文林苑)等。制度上,甚少有民眾參與的機會,縱然是有,也僅是為了滿足「跑程序」的形式要件而已,相當缺乏實質意義。

多年前,我國在制訂「行政程序法」時,原本欲師法德國法制,將「計畫確定程序」納入,惟後來政府基於「行政體制及行政文化差距甚大」理由,將大多數條文刪除,僅保留第一六三及一六四條。法務部後來雖曾擬定相關草案,但是政府及其聯盟仍不願意將權力釋出,這使得民眾參與至今依舊只是個口號。當民眾無法參與,憲法所保障權利遭受侵奪,自然被迫走上街頭,透過抗爭來陳述其所受的冤屈與不平。

因此,將計畫確定程序納入相關法規,讓相關利害關係人都能夠參與,經由聽證程序來共同形塑公共利益,應該是當務之急。」

回應上面
{終於有人針對這場老是以發展中拒絕他人評論的「運動」,
最核心的家園論述提出批判。
今天拆王家,明天拆你家!老在講王家幾代祖厝是什麼意思?

"遇到"血緣關係"時,"公共性"又該何去何從呢?"}

這些個問題其實是個好問題!

如果從認定王家是個案的角度來看, 那就採合建看人家願不願意嘛!
不要又來問[都更法規定是可以這樣強制拆除的],這個被討論到爛掉的問題!

如果從認定王家是通案的角度來看,以後也是要問看看人家願不願意跟著合建.

如果是從土地徵收的角度來看,如果認定不改建很危險或極度違背公共性,那就把問題丟到土地強制徵收去後續討論與決議!

請問您的問題,是就已經預設 私利=公共利益 的 定義而言,還是就 特別犧牲原則所需遵循之集體法益的定義而言?

回樓上,
是預設如果法律規範夠完善的狀況下,私利的追逐可以創造公共利益!
這是亞當斯密的精神!

因為不是法律專業,
所以請教一下.
禁止不當聯結原則 --> 這google 查到的定義,看不太懂..可否開示一下? 謝謝!

另外,請問[特別犧牲原則所需遵循之集體法益]是指土徵條例的精神嗎?

"是預設如果法律規範夠完善的狀況下,私利的追逐可以創造公共利益!
這是亞當斯密的精神!"

你好, 私利的追逐 與創造公共利益 的方向 與目標都不同.不僅就經驗上說,私利的取得必須由排除他人利益開始 由排除他人利益結束,何以趨公?

"因為不是法律專業,
所以請教一下.
禁止不當聯結原則 --> 這google 查到的定義,看不太懂..可否開示一下? 謝謝!"

行政機關之行為不得任意聯結其他不相關之法規 或與本來要求之目的不相關之付款 對人民為對待給付 或"課予義務".行政機關行使公權力從事行政行為 不得將不具有事理上關聯的事項與所欲採取的措施或決定相結合 對於人民不利處置或課予義務
http://hikawa.pixnet.net/blog/post/26494124-%E4%BA%94-%E4%B8%8D%E7%95%B6...

另外,請問[特別犧牲原則所需遵循之集體法益]是指土徵條例的精神嗎?"

事實上這是刑法中之 集體法益(是法益 不可分割 不可分配 不可排除他人使用機會 ) . 至於土地徵收條例 是否依集體法益精神訂定? 我認為這裡當是存疑的.

"是預設如果法律規範夠完善的狀況下,私利的追逐可以創造公共利益!
這是亞當斯密的精神!"

亞當史密斯的精神,促使.追逐私利,掠奪剝削.這都造成了公共概念的破碎 並對"所有人一體"." 共同生活的 法益價值" 相衝突.並顯然''特具社會損害性", 因是就概念 就經驗,我才必須問您,是否認為 兩者須區別?

"是預設如果法律規範夠完善的狀況下,私利的追逐可以創造公共利益!
這是亞當斯密的精神!"

而這同時也替無條件的基本權利 設定了非必要的條件.

我對"公共"也提一個. 那就是 :"基本" . 公共利益則必包括 基本權利保障.

問 : 私利的取得必須由排除他人利益開始 由排除他人利益結束,何以趨公?
之前的一篇報導[文林苑事件 凸顯政府失靈]中,黃教授就有提到[我們政府原來在公共住宅介入非常有限,在原亞洲四小龍中,我們的政府介入是最落後的,落後的程度不以道里計。例如,韓國在一九八九年以後,朝野兩黨共同決定要發展社會住宅,他們現在租用的公共住宅已經到達住宅存量的六%,我們只有○‧○八%,相差七十五倍。這是一個指標,政府對於公共住宅著力很少,甚至這些為數很少的公共住宅也大都做為買斷使用。]
政府在過程中提供了容積及公有地,容積一定要無償給予嗎?
不能等建案蓋好後換幾間容積權力屋回來拍賣,當成社會住宅的公基金?
同樣的公有地參與都更,一定要換成法幣? 為何不能參與權變成公有住宅拍賣來籌集社會住宅的公基金?

請問這樣的話, 會違反禁止不當聯結原則嗎?

問 : 亞當史密斯的精神,促使.追逐私利,掠奪剝削
亞當斯密寫過兩本書, 道德情操論與國富論.
促使.追逐私利,掠奪剝削 --> 這不是他的本意.這是被濫用的結果.
私利的追逐也就是競爭,會導致商品價格的下降或品質的提升,除了促進社會的資原有效利用與分配外,還會刺激生產技術的提升,最

後促進社會的再進步.

所以都更的背後,還有另一個看不見的手叫壟斷!

孫先生用廚房,大廚, 菜刀來比喻.
菜刀殺人,那就把菜刀的柄拿掉並把菜刀的刀背磨利,讓他殺人時自己的手也要失血,看他能砍幾人.
另外希望廚房裡能多放幾把小刀,讓消費者可以進去用小刀割大廚的肉.有機會填填肚子.
把菜刀扔掉,是要準備不吃東西餓肚子嗎?

其實在討論中只要牽涉到,到底能不能多數決時?~~難免就有一場論戰.
這就跟前陣子討論能不能廢除死刑是類似的,
只是換成討論多數決時,常有贊成者提出~有價錢補償,又不是麼甚都沒有!
這對不贊成多數決者,聽來多麼刺耳!
試問把一個人處以死刑,然後再給他家人作補償..這對嗎?

只能希望贊成或反對建議能各自堅持己見,真理越辯越明!
但是請接受現狀~台灣死刑沒有廢除,但是也沒有再執行(上次那個法務部長會被某些人罵一輩子)
套句常聽到政治術語-->擱置爭議,尋求共識或許是最好的辦法!

不過在能不能多數決這個問題上,
我是支持徐教授的主張!
其實就我解讀徐教授之意也是"有條件的不反對"多數決.
徐教授之義似乎是指~我國行政機關雖有民主架構,但仍保有威權體制之思想!
故徐教授希望未來能夠在「行政程序法」中,加入「計畫確定程序」來擴大相關民眾之意見表達,並藉此消除政府機關之威權行政行為!

至於我為何會認為修法方向仍保留多數決(個人認為最好是把都更條例的多數決移到土徵條例),因為我認為只要不斷去爭取修法並限縮動用多數決的可能性,其實這樣台灣法治精神進步的速度會快一點!否則以後碰到貪婪的建商,可能就直接來黑的!

另外我認為死刑及多數決仍要保留,但希望永不執行..其實是受到孟子思想的影響(因為我本人也吐不出甚麼高見).
梁惠王章句下‧第七章
「左右皆曰可殺,勿聽;諸大夫皆曰可殺,勿聽;國人皆曰可殺,然後察之;
見可殺焉,然後殺之。故曰:『國人殺之也。』」

最後還是要譴責郝龍斌,
說你書都白唸了一點也不為過.憑你這種程度,想選總統還差遠了!
先把王家重建回來!

"roger (未註冊) 週一, 2012-04-23 10:57
問 : 私利的取得必須由排除他人利益開始 由排除他人利益結束,何以趨公?
之前的一篇報導[文林苑事件 凸顯政府失靈]中,黃教授就有提到[我們政府原來在公共住宅介入非常有限,在原亞洲四小龍中,我們的政府介入是最落後的,落後的程度不以道里計。例如,韓國在一九八九年以後,朝野兩黨共同決定要發展社會住宅,他們現在租用的公共住宅已經到達住宅存量的六%,我們只有○‧○八%,相差七十五倍。這是一個指標,政府對於公共住宅著力很少,甚至這些為數很少的公共住宅也大都做為買斷使用。]
政府在過程中提供了容積及公有地,容積一定要無償給予嗎?
不能等建案蓋好後換幾間容積權力屋回來拍賣,當成社會住宅的公基金?
同樣的公有地參與都更,一定要換成法幣? 為何不能參與權變成公有住宅拍賣來籌集社會住宅的公基金?

請問這樣的話, 會違反禁止不當聯結原則嗎?"

你好,會違反的。因為社會住宅的興建所需預算,涉及公有地的使用。其決定性的條件在於立法院是否通過預算,而不在於是否須透過行政權以集合住宅的興建來達到自償或是使建造商獲利。再者更重要的是,政府帶頭炒熱買氣或炒房,是與社會住宅的興建目標有所違背的。

"其實在討論中只要牽涉到,到底能不能多數決時?~~難免就有一場論戰.
這就跟前陣子討論能不能廢除死刑是類似的,"

嗯......這裡應該要討論幾個點:由誰來多數決?權限為何?
如果以都市更新這模樣,以後由市議會或立法院通過幾個由民間申請地方政府代殺的條款 也不是不行。

''只是換成討論多數決時,常有贊成者提出~有價錢補償,又不是麼甚都沒有!
這對不贊成多數決者,聽來多麼刺耳!
試問把一個人處以死刑,然後再給他家人作補償..這對嗎?"

不贊成還是相對比較理性~ 因為套句贊成者的行話:就算人被幹掉,法益也沒有消失至零。 把人強暴,事後給錢就算補償了,法益也沒有消失。 這樣如果對的話....真的啦,以後大家都動用私刑算了 

都更與死刑比較,是LP比雞腿。

死刑是剝奪一個人的生命,那是多麼恐怖的事情!
在死而復生的技術尚未發明之前,是萬劫不復的。

房子拆了,還是可以蓋回來,現在不就是這樣訴求的嗎?

各位大大,小弟後天要出國...所以只能等下禮拜再上來看看各位的高見了.
不過公共性及多數決的問題,希望回來後有豁然開朗之狀!

本版看來很多是苦情左派,為了促進社會階級流動,特別提醒一下.
其實今天晚上,美股已經大跌...報個方向給大家參考(盈虧自負)
這陣子"北部營建股"其實是很好的作空標的!原因如下,
大環境,歐債危機+證所稅+空屋稅+隔夜拆款利率爬升+央行加入房價來訂利率
本身北部建商又被"都更卡住"..最主要是看來未來都更獲利空間被壓縮是跑不掉了,而且不會是一日行情(因為趙老大不是這也反對,那也反對?,看來還有得搞),再加上台灣的建商通常是不會護自家股票的.
希望大家能夠賺到錢後,捐點錢給都更受害聯盟! 不過盈虧自負呀!

最後再拋出一個問題!
其實房市的消費者,對都更有一個最大的恐懼...營建成本不透明.
今天如果地是建商的,房子也是建商蓋好拿出來賣...試問消費者只有買或不買的選擇而已,那有可能去質問建商的成本?

但是都更的本質不同,
地大部分是地主的,同意都更後,地是建商拿去融資,這怎麼合理?
再來看看血淚都更系列三中,這公式
(更新後價值 – 更新成本) X 更新前權利比重 = 應分回價值
最大的問題是更新成本不透明,建商一灌水,地主更新後應分回價值就被大量稀釋!
小弟的想法是這樣的,
1. 建商表先表列出更新成本
2. 確認上述公式的各項數值
3. 開始動工前至完成建案前,地主們能夠用(更新後價值/應分回價值)*土地價值去貸款(要跟建商等息才公平)
4. 地主所獲得的貸款可以投入更新成本中且建商不得拒絕!
5. 依據(地主投入更新成本/建商表列的更新成本)的比例,地主可以持分建商所獲得的房屋,並於建商銷售後取回價金,並償還貸款!

都更中的地主角色本來就應有更多的權利(跟你去買建商蓋的新房比),只不過這部法律以後應該會被寫在歷史上,也會是台灣法律史的汙點!

另外就是,有些搞都更學術的...為了自己的美好未來,有必要這樣搞嗎?

另外就是,有些搞都更學術的...為了自己的美好未來,有必要這樣搞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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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看以下的新聞,為什麼沒有推土機以及鎮暴警察,
都更受害聯盟就默默地幫鍾家搬離敗訴之後的家園?可是士林王家卻抵抗到底?
因為王家是透天?鍾家是公寓?
因為王家不同意都更,鍾家簽過同意書同意都更?
這個社區還是都更受害者聯盟會長所在的地點,
到底為什麼呢? 太耐人尋味了。

苦勞的記者,有沒有探究的精神?

http://udn.com/NEWS/NATIONAL/NAT5/7045270.shtml

永春社區都更拒遷戶 敗訴後搬離家園
【聯合報╱記者高詩琴/台北報導】2012.04.23 02:45 am

永春社區都更案日前有了最新進展。不願搬離的住戶鍾家與建商打起民事訴訟,日前被台北地方法院判定敗訴。鍾家透過都更受害者聯盟表示,無力再打官司,上周日搬離家園。
走過松山路與忠孝東路五段轉彎口,可見到一排用綠色鐵皮圍起來、拆到一半的房子。不過,這景象即將走入歷史。

森業營造經理李政道表示,已排定月底前將拆除最外側的這一排公寓。他強調,鍾家曾簽下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同意書,後來又不願意搬走,才會打起民事訴訟。

李政道表示,多數人只看到未搬遷戶很可憐,但這個案子有100多戶同意戶,同意戶們從6年前開始陸陸續續搬走,現在每一個都是「有家歸不得」。

永春社區都更案位在松山路、忠孝東路交叉口一帶,南側面積約3945平方公尺,原住戶共126戶,目前有10戶反對都更。

上周日早上,都更受害者聯盟成員前往鍾家,幫忙收拾東西跟搬家。聯盟理事長彭龍三說,捷運永春都更案範圍內共有4到5棟老舊公寓,鍾家所住的是最靠近忠孝東路的公寓3樓。 (以下略)

''所以都更的背後,還有另一個看不見的手叫壟斷!’’

同意這個見解

但是有必要說明一下 亞當史密斯的思考仍受限於歷史時空背景。而這致使他
1))無法把真正的現有的資本主義給囊括進去。

2)是以他不知商品的品質,來自商品規格的定義。價格的下降是在於資本主意圖擴大消費市場以求最大獲益。但完全是來從資本主必須先獲益的角度來說的。而這和公共財的定義是一點關係都沒有的

3)不知資本主之所以能獲利,在於他們累積資本。他們能累積資本,是建立在對勞力的有效剝削。

4)不知資本主之所以能獲利,在於他們累積資本。他們能累積資本,是建立在對勞工負最少的責任。

5)不知資本主之所以能獲利,在於他們累積資本。他們能累積資本,是建立在對他們所生產的產品效率,做最大的專注。

6)不知資本主之所以能獲利,在於他們累積資本。他們能累積資本,是建立在他們對’不’消費的群眾,做最大的抵抗。而對消費者,負最少的責任

7)不知要成為資本主,第一課 要貪,要專注在貪;第二課 要專注於 在技術上 保持與消費者最大的落差。但這絕對不意謂,這些技術對社會是有價值的。因為這只代表,技術加強資訊不對等,足以減少應負之責任

8)不知單一商品的技術進步有其門檻。這將使商品品質競爭到達飽和。一旦品質競爭達到飽和,則會使企業競爭進入價格競爭。惟持好品質的廠商,就會因此退出市場。這就產生劣幣驅逐良幣之現象。

9)並且,也不知非僅有達到技術門檻,才會產生劣幣驅逐良幣之結果。企業高階主管意圖替自己的薪資達到一定標準,或者對手業務緊縮.自己版圖擴大,或者企業間品質競爭增高,市場成為賣家市場,這都將產生劣幣驅逐良幣之結果。

以上說明甚麼呢?我認為亞當史密斯當重視:

10)物品價格變低,未必是競爭使然。物品品質變高,更未必是競爭使然。競爭可能產生劣幣驅逐良幣之現象。

11)並且,以製造業來說,競爭加速,價格壓低,都將成為企業主壓低勞工價值,排斥道德意識,加速資源耗損和浪費

12)企業主能累積資本,最重要的一環,是因為選擇了以經濟為遊戲。而政府和人民支持他們玩自己和玩遊戲。

是之,就現實來說
 
13)將企業最大獲益,視為均富的起點,是不正確的

14)將競爭,視為是促成社會進步的關鍵,是不正確的

15)我們似乎從來沒有看過任何一個企業主,主動提倡基本權利的修法;我們從來沒有看過任何一個企業主,主動放棄有汙染的開發計畫;

16)相反,我們要問的是,郭台銘 有去擋 文林苑的強拆嗎? 徐旭東,會免費來蓋社會住宅嗎? 樂揚,會去參與停建核四的計劃嗎?好像都有困難喔~

17)倒是,最好的企業對所謂進步意識,至多是在消費者運動的壓力下被動配合。(至於有多少人被競爭最激烈的電子業坑,好像就別提了)故,不成為阻礙進步的力量,恐怕是我們能對他們的最高要求。既然如此....

要是在這種情況下,要把社運份子 環團 小提琴手,當代藝術家,雕塑家,詩人,哲學家,人權律師,環保律師,醫師,學者(順序乃照亂數排列...) 所促進的社會進步.政治進步,當作是技術的進步使然,再把進步,當成企業高階主管使然,那人的犧牲就又被剪綵了...

’’死刑是剝奪一個人的生命,那是多麼恐怖的事情!
在死而復生的技術尚未發明之前,是萬劫不復的。''
"房子拆了,還是可以蓋回來,現在不就是這樣訴求的嗎?'

現在蓋的,不是原來的房子.一根斷掉的LP被看成兩根雞腿,是這種催眠的效果。今天我耐心好,還是連這種催眠文也來回一下.

"森業營造經理李政道表示,已排定月底前將拆除最外側的這一排公寓。他強調,鍾家曾簽下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同意書,後來又不願意搬走,才會打起民事訴訟..."

結果是....拿刀拿得穩的不砍,給小刀,人民拿起來最多變香蕉.香蕉塞到猴子嘴裡,吃掉剛剛好.綜上所述, 人要怎麼樣變成猴子(階級流動) ....領薪水的roger 和不領薪水的roger 都自有一番見解,

再綜上所述.所以還是按照合約來....不該在憲法出現的附加條件 就該拿掉.如若不然,瘋廚子 應該會被用真刀而非香蕉幹掉!

有件事 是必須知道的. 搞到這田地,連道歉都沒有.監獄 說不定對瘋廚師來說會是最安全的地方

"孫先生用廚房,大廚, 菜刀來比喻.
菜刀殺人,那就把菜刀的柄拿掉並把菜刀的刀背磨利,讓他殺人時自己的手也要失血,看他能砍幾人.
另外希望廚房裡能多放幾把小刀,讓消費者可以進去用小刀割大廚的肉.有機會填填肚子.
把菜刀扔掉,是要準備不吃東西餓肚子嗎?"

不會的.你可是roger呢....要吃甚麼,依照國富論的教育 得用搶的! 怎麼可以還沒砍人手就先抖? 這樣不行啦

所以說....有些人把K黨戰敗 的原因,就歸咎於戰爭.這是錯誤的.看起來 K黨戰敗,最主要的原因是誤讀了憲法. 而我們更怕的是,有一套假憲法,被特別法+國富論這實質憲法騎在腳下,永遠變成猴子經,變不回來.這就恐佈了

司馬中猿 敬上

收到了.
[但是有必要說明一下 亞當史密斯的思考仍受限於歷史時空背景。]
上述有些同意有些不同意,看來回文者乃社運人士本身帶有俠義精身.
特別再幫孟子講一下話, 孟子是歷史上最早的社運人士,
梁惠王章句上 凡七章
「不違農時,榖不可勝食也;數罟不入洿池,魚鱉不可勝食也;斧斤以時入山林,材木不可勝用也。榖與魚鱉不可勝食,材木不可勝用,是使民養生喪死無憾也。養生喪死無憾,王道之始也。」

小弟提亞當斯密,其實也犯了一個錯誤~陳義過高.
所以特別補充一下,其實小弟的本意是私利的"期貨"追逐,能夠提供"價格發現"的效果,這樣也能造福大眾.
所以以後請不要再汙名化"期貨"這個詞,它本來可是個很有用很正派的工具.

只不過是"以子之矛攻子之盾"而已,上面的有必要那麼激動嗎?

上飛機了,這幾天會好好想一下"禁止不當聯結原則"這到底是甚麼東西?不然連開口問問題都不會,罪過~by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