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光社區第一封以機具強制執行拆除令已達,居民決定奮力對抗推土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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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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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在大家歡樂看完燦爛的新年煙火之後的第三天,台北市華光社區光明里有三家住戶已經收到法務部將於一月十五日以已機具(山貓、挖土機等)來拆民宅之強制拆除令,一時之間,家,即將被拆除的恐懼如火如荼地在社區裡延燒開來,這畢竟是唇亡齒寒的第一部推土機開到居民家門口的狀況,一輩子奉公守法、安分守己的百姓,在被扣上佔用國土之罪名之後,手無寸鐵的居民們將如何面對即將來臨的強拆執行、保衛家園?

在這個大家都在爭取、或者盡量做到「公平正義」原則下,有多少良善的、應被喚醒的智識,已經淹沒於政府應作為而不作為的浪潮之下?

假如,政府催討國土的手段和民間建商如出一輒,那麼,我們要這個政府何用?

第一部推土機的到來,諭示著華光社區毫無一線機會的未來,居民們心中的不甘,已經不是安不安置的問題,而是一輩子相信國家、相信政府會照顧人民的信念,即將如此崩毀、瓦解!

這裡我們要省思的,國土既為全體人民所有,在人民無法充分擁有住屋的五、六十年前,被政府默許、甚且授意於此地自力建屋安身立命,為何等了五、六十年後仍等不到政府善意的回應?

日前財政部長所言華光社區居民無償佔用精華國土五、六十年云云,各位須知,當年這地方擁有刑場、彷如鬼域,根本是無人敢踏入、更遑論居住的區域,如今只因為社會變遷、土地單價被炒高便無端扣上居民「無償佔用精華國土」,此言論顯有失公允!

一月十五日,居民們將懷著沉重、而且悲壯的心情迎接來第一部怪手,我們悲嘆這幾年來關於土地政策粗糙的問題始終沒有被重視,更感嘆華光社區即將終結於政府的怪手之下!

新聞聯絡人: 詹友坤 鄭偉慧 孫秀美 王禹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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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種事還是要找媒體幫忙! 最近東森的品質比較好,要不要找他們來幫忙阿!

有幾個問題想問
a 財政部憑甚麼指揮法務部要地?
b 法務部對土地的用途為何 理由為何?
c 行政行為是否正當.公開.以及符合民主及一般法律原則?

另,法律訴訟 應注意時效 及裁量瑕疵 以及比例原則問題.

"居民們心中的不甘,已經不是安不安置的問題,而是一輩子相信國家、相信政府會照顧人民的信念,即將如此崩毀、瓦解"

這個講得很棒. 過去,政府對於人民居住在當地不採訴訟,乃當時政府對人民負照顧之道義責任.政府作為公法人.故必須顧及國計民生之均足。可是現在用刑法竊佔國土,去砲打老弱居民,根本是亂搞.其可恥之有,實在讓人感到世風日下!

居民住在那裏,根本沒有對任何人造成實害. 而居住正義,即係不迫遷,不詐騙.尊重人民除財產外更重要的共同生活價值.這才是真正的公共利益以及社會道德之所在(兩者有很大一部分重疊).公共利益,遠非單僅蓋蓋高樓大廈,或者增加"機關單位"之"物資"而能述及..對此,大法官吳庚對此講得很好:
[法律上所稱公益,並非抽象的屬於統治集團或其中某一群人之利益,更非執政者 立法者或官僚體系本身之利益,亦非政治社會中各個成員利益之總和.而係各個成員事實上利益,經由複雜交往影響過程,所形成理想整合狀態.( 行政法之理論與實用)]

對於華光社區迫遷, 法務部應知兩人權公約之入憲,以及對人民造成侵害之風險.對此應顧及而未顧及,實在為人民所不能容!

a.因為是國有地
b.國有地的定義是土地資源利益全國人民可共享之,代管機關只要提出正當規劃用途,經由上級主管機關同意即可使用
c.上級主管機關審核之權責,應受其他國家權責機關監督

a.因為是國有地---------->所以b
b.國有地的定義是土地資源利益全國人民可共享之------------>所以不應有c
c 代管機關只要提出正當規劃用途,經由上級主管機關同意即可使用----------->除了忽略b的內涵(自以為有所有權),因b的錯誤,導致國有地變成機關公務人員私有地,a的論理基礎不存在
d.上級主管機關審核之權責,應受其他國家權責機關監督
---------->誤解大了.
[就主體而言]

行政機關並非行政主體.只是國家意志的工具| 是以憲法:

第1條 中華民國基於三民主義,為民有、民治、民享之民主共和國。

第2條(主權在民)

中華民國之主權屬於國民全體。

民意,社會道義,為我國國家主權之根源.本非由"上級機關".來確立(且經濟部為法務部上級機關,這種說法也算是奇蹟,應予以駁斥).

[就目的來論]

機關為依據憲法方有組織之權利.而該權利必須基於以下目的而成立:

為鞏固國權,保障民權,奠定社會安寧,增進人民福利,制定本憲法,(憲法前言)

才符合授權明確性,法律明確性 行政處分明確性之目的.

另依憲法第 7 條(平等權)中華民國人民,無分男女、宗教、種族、階級、黨派,在法律上一律平等。

[就憲法原則而言],憲法第7條所謂平等原則,係對人民法律”地位之實質平等”.而非機械之形式上之平等.(形式平等,即為了區別而區別)此為促進民生福祉之基本原則(釋字485)

憲法為我國人民與政府間的權利義務關係.故憲法第10條(居住遷徙自由)人民有居住及遷徙之自由。

亦有第142條 國民經濟應以民生主義為基本原則,實施平均地權,節制資本,以謀國計民生之均足。

進一步言,即便我國有土地所有權有登記制度,亦不應脫離其目的而論(為求國計民生均足).更何況政府乃基於錯誤之權利義務觀點,以求特定利益團體或各別機關之利益,致使中低收入戶生活之必要受到不平等之負擔.此既違反平等原則(a 忽視不平等之事實. b未給予應照顧之人民應盡之保障) 亦違反比例原則(土地登記之立法目的,乃為求國計民生均足,其作用乃提高政府監督土地交易,預防利益團體以強暴 脅迫 詐欺或其他實力壓逼為手段,使不公平之狀況出現.強拆民宅,顯已逾越其應有之適當 必要 及合理之程度).

"c.上級主管機關審核之權責,應受其他國家權責機關監督"

這個說得真是太好了. 因為我剛好留學美國,在美國有豪宅,又剛好學的是外交,提倡人權,所以我可以強制人民的第N母語是英文? 我的人民要分攤我的職務,都要講外語? 我的世界只有英 美 日,人民考公務人員要變英 美 日人 ? 用密語通關,繁衍徒子徒孫,篩掉非我"學類",以利結黨,公開競爭抑或自肥?

http://wwwc.moex.gov.tw/main/content/wfrmContentLink4.aspx?inc_url=1&men...

"用刑法竊佔國土,去砲打老弱居民"
這可沒聽過
可別以訛傳訛了呢.......

樓上,這種事情,聚焦在"這次沒有砲打老弱"很無聊.

今天,文林院事件高等法院法官有提到一個原則: 法律明確性原則. 法律明確性原則,除一般的構成要件 如可預測性 法律可供司法審查外,尚有"可期待性"必須探討.怎麼說呢? 可期待性並非特定屬於行政法範疇,而是所有規範的必要條件: 亦即所規範的事項,必須是"可能規範"的事,方有可受規範性.(例如你不可能規範人民在天空飛翔的義務)
之所以在居住權的議題上,會有這個問題要討論,是因為炒高房價,將讓房屋或土地的合法取得(最低道德標準)變成奢侈品! 又,可期待性原則又同時屬於比例原則中的衡量性原則的子原則. 依我國現行法律,土地法60條 民法758條 規定土地買賣需要登記.前者應在平均地權的範圍,所保護的法益為社會法益.(此部分的法源為憲法前言,憲法142.143條) 後者則是在使土地買賣的過程中,避免私人使用不恰當交易手段(詐欺 強暴 脅迫).所要保障的則是人民的人身自由.意見表達自由.(所保護之實體在 民法71.72條) 而為炒房,使國庫增或其他私人增加收入,使其目的改變,至而訂定都市更新條例36條,侵犯人民權利,實際上牴觸,且逾越立法目的及裁量範圍.也同時違反了適當性原則. 是此,在房價高漲的當下,要所有人民合法取得土地,或者放棄自己的居住權,皆無可能.法律若是要求,單單以登記與否,而去將地上物認為是合法建物或違建,這裡的合法性,實際上是可受質疑的.

(樓上第二行 我沒寫清楚 )這裡更正暨說明: 今天高等法院開庭,針對王家律師的訴求,高等法院法官有提到一個原則: 法律明確性原則. 而可期待性原則,則是炒房為何違反公共利益 的理由. 特此說明.

"要所有人民合法取得土地,或者放棄自己的居住權,皆無可能.法律若是要求,單單以登記與否,而去將地上物認為是合法建物或違建,這裡的合法性,實際上是可受質疑的"

再補充一下要點:

一 .房價太貴,讓合法取得變成奢侈品.人民的居住權不能放棄.這就相對逼迫人民不得不"違建".這是可期待性原則所要彰明之原理.

二 再來,由於我國憲法第143條,土地法 第 10 條明確規範 中華民國領域內之土地,屬於中華民國人民全體. 土地並非機關之所有.原則上,在都市裡,這裡甚少有自然孳息問題.土地用來建屋居住,只是一般功能.凡是人民本皆可利用.要把這說成違法行為原則上並不應該.你要用"登記"與否,去規範使用國有地勉強維持基本生活者,實屬不可期待之事.

三. 中華民國領域內之土地,屬於中華民國人民全體. 在所有權問題中,這是唯一在憲法中明定之事.私有土地則不過只是憲法授予私法在限制內自由訂定契約的其中一種權利.依憲法
第171條(法律之位階性1)

  法律與憲法牴觸者無效。
  
本不應反過來,以私有土地的概念,去侵越憲法所明確規範的所有權概念.而使國有地使用問題和私人地皮炒作的邏輯有所混淆. 又,在都市中,國有地的使用,土地所有權既然和使用權有所分離,那麼實際上,其實只要明確界定,國有地於人民使用,但不得為特定目的即可. 實無將人民居住權剝奪至零之必要.

四. 再推進一點談.對土地的使用權,應經登記.這裡是避免人民將土地再度轉賣或者用以營利..是此.其手段所欲達成的目標,乃在監管.保障他人權利.而不在於"懲罰". 因此,若國有地並非用以營利,其法律之"極限",亦應僅屬使用權範圍.地上物僅用於居住,用於保障人民生命法益,這裡具有比起"民法"權利之發生,更高的位階,自無"竊占"問題可言.

五. 有人說,那麼,這麼一來,大家都要使用國有地,那該怎麼辦? 我想,對此問題的回應理由有二.首先,仍回到可期待性原則來談.事實上,要除了私人財產的過度膨脹外,隨著人口的遞減 ,國有地本不可能"填滿". 任何人不應該根據不可能發生的假想,來侵害自己的居住權.此為其一.其次則回到平等原則問題上.依照憲法第七條,平等原則,乃基於社會國原則,追求實質之平等. 實質之平等,要求行政機關在做處分時,須重視是否有"實質上之不平等"而對該不平等在法律效力上有所補救. 應補救而未補救,實際上則有裁量怠惰問題.要求行政人員去想"大家都要使用國有地,那該怎麼辦?" ,這個問題如和平等問題.及過度照顧(如將國有地提供財團使用,或者為了建造而建造,提供建商從中獲利的機會) 和資源有限的狀況無關,那麼行政人員為避免瀆職,是不應該將之視為問題所在的..

喔~對了,平等原則並非 "形式不平等"(為了區別而區別). 要說明甚麼叫作合理區別待遇,大法官釋字485 有做說明:
憲法第七條平等原則並非指絕對 機械之形式上平等,而係保障人民在法律上地位之實質平等,立法機關基於憲法之價值體系及立法目的,自得斟酌規範事物性質之差異而為合理之區別對待,促進民生福祉乃憲法基本原則之一,此觀憲法前言.第一條.基本國策及憲法增修條文第十條之規定自明....
惟鑒於國家資源有限(土地雖為有限,但人民及需求也有限.) 有關社會政策之立法,必須考量國家之經濟及財政狀況,依資源有效利用之原則,注意與一般國民間之平等關係,就福利資源為妥善之分配,並應斟酌受益人之財力,收入,家計負擔及必須照顧之必要性妥為規定,不得僅以受益人之特定職位或身份作為區別對待之唯一依據: 關於給付方式及額度之規定,亦應力求與受益人之基本生活需求相當,不得超過達所需必要限度而給予明顯過度之照顧...

故我們可問
會去賣一坪120萬 一坪200萬的房屋的人,再給予其照顧是否合理?
擁有一整條街的人或營利團體,再給他去使用國有地 是否合理?
用私有制的價格炒作觀點,來看待國有地的使用,造成的合法與非法區別是否合理?

答案: 上面都有告訴我們.

1. 3.5 Million Homeless and 18.5 Million Vacant Homes in the US
December 30, 2011
by Diane Sweet
http://occupyamerica.crooksandliars.com/diane-sweet/35-million-homeless-...

2. Occupy Wall Street
AlterNet / By Tana Ganeva
The Next Frontier for Occupy: Protesters Take Over Vacant Homes, Rally to Protect Those Facing Eviction and Foreclosure
http://www.alternet.org/story/153347/the_next_frontier_for_occupy%3A_pro...

3. Movement to Occupy Vacant Houses Spreads
http://www.youtube.com/watch?v=zyW2n9J-R8s

4. Homeless people "occupy" abandoned US homes
http://www.youtube.com/watch?v=AFyvljFwUBs

5. Occupy SF: Homeless Should Occupy Empty Homes
http://www.youtube.com/watch?v=wRsV0aSsYuM

6. San Francisco Homeless
http://www.youtube.com/watch?v=hTrnFl-FMs8

7. Homeless: A Cruel Reality
http://www.youtube.com/watch?v=8VlwkKRjOwk

8. Record 46.2 Million Americans Now Live In Poverty
http://www.youtube.com/watch?v=nEdb4QxdNq0

Occupy SF: Homeless Should Occupy Empty Homes

水!

Occupy SF: Homeless Should Occupy Empty Homes

這個,法國早就已經有了,而且英文還是根據法國語言科學的修正來的.法國民主的實施,還比美國更早.所以不要假設大家都要念英文(美國拳頭大),這一點恰好是為人所詬病的地方. 希望這裡可以多加注意,感謝.

哀,作為華光社區的居民,對抗的時候,要多念一點英文單字和聽力,否則就不准抗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