憂釋憲結果不樂觀
同志伴侶撤回行政訴訟

2013/01/23
苦勞網記者

責任主編:王顥中

同志伴侶陳敬學與高治瑋,2011年在中山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遭駁回,因而提起的行政訴訟,全案仍在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審理中,預計將提起釋憲,不過陳敬學今天(1/23)召開記者會表示,由於不滿司法、行政機關無作為,且擔憂釋憲結果不樂觀,將撤回訴訟,並於下午3點前往法院遞交行政訴訟撤回起訴狀。

本案在去年(2012)11月底進行言詞辯論後(相關報導),原預計在12月20日由高等行政法院做出判決,但法官最後宣示,將再召開言詞辯論、準備提起釋憲,而未做出判決(相關報導) 。陳敬學表示,在今年1月15日準備程序庭上,被告除原本的中山戶政事務所以外,還多加進法務部及內政部,法官要求原告及被告兩造雙方就聲請釋憲備妥相關資料,陳敬學因此對司法機關感到不信任,認為法院將釋憲責任丟給兩造雙方。

「不只是司法機關失信於民,連行政機關、法務部也未盡責任」陳敬學指出,法務部雖委託台北大學法律學系副教授戴瑀如和助理教授官曉薇研究德國、法國及加拿大同性伴侶制度,但又要求學者再針對亞洲國家反對同志婚姻的理由進行研究。陳敬學說,在去年12月26日立法院司法法制委員會所舉行的「同性婚姻合法化及伴侶權益法制化」公聽會上,法務部次長陳明堂就「同性婚姻是否合法化」表明「等釋憲結果出來再處理」,陳敬學認為法務部對於保障同志權益不夠積極。

此外,陳敬學最擔憂的是,若屆時的釋憲結果不如預期,恐怕會對推動同志婚姻的立法歷程造成影響,因此這次撤告除了表達對司法、行政機關的不信任外,也希望接下來能激發更多社會運動的力量。陳敬學向這段時間以來給予支持的朋友們表達歉意及感謝,他表示,撤告不代表放棄爭取,自己將會用自己的生活實踐來繼續為同志權益努力打拼。

陳敬學委任義務律師之一的黃國城表示,儘管在撤回理由中當事人認為法院失信,但這次遇到的法官已是少數好的,不僅用心審理,也針對案子的資料做了重點整理。黃國城指出,按《行政訴訟法》第113條,撤告應得被告同意,黃國城說,行政訴訟具有特殊性,被告通常是行政機關,如果法官認為撤告有礙公益維護,就會裁定不准撤告。

而原本的另一位義務律師劉繼蔚,因為「與當事人撤回訴訟的意願相違背」,日前已終止委任,劉繼蔚表示,本案凸顯了行政機關有違法、違憲之虞,若繼續放任而不解決,未來法官還是會遇到相同案例,因此,這個案子,已經不僅僅是陳敬學與戶政事務所之間的爭議,而具有相當高的「公益性」,劉繼蔚強調,即便未來若進入釋憲程序,律師黃國城與其他性別與同志運動團體也不會讓當事人單獨承擔釋憲結果,因此向法院遞送陳報狀,提出若認為訴訟撤回有礙公益維護,可以裁定不予准許的建議。

台灣伴侶權益推動聯盟秘書長簡至潔表示,她明白這條司法路徑很辛苦,尊重陳敬學撤告地「個人選擇」,而即便釋憲結果不如預期,也不應怪罪個人,而是要去評價大法官們所做的決定。簡至潔說,伴侶盟在立法推動中,希望藉著由下而上的集體行動,號召更多民眾參與,就是不希望把重擔放在個人身上,讓其獨自承擔結果,唯此也才有機會將伴侶制度與多人家屬制度透過立法來實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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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

撤告原因可能很複雜啊,敬學他們臉書上前陣子宣布要撤時,前前後後貼過好幾個版本的聲明,但最早貼出來又刪除的是下面這個。大概有人讓他們覺得,或暗示使他們產生這種感覺,如果這次釋憲掛了,他們夫夫會是「千古罪人」吧。誰擔得起這罪名啊?

提告、要草根修法都是路線選擇,但苦勞網之前有人貼過,敬學他們這案子從2011年開始,所謂的草根修法聯盟幾乎沒有表達過支持、沒去過法院旁聽,但法院前陣子做出釋憲決定後,該聯盟迫不及待第一個跳出來要「評論」(不是聲援哦、不是支持哦,是評論記者會)。聲明後來講了些場面話,但大概來不及了。沒得到聲援(只有同家會),幾時看過幾個大的主流同志團體發聲了,或他們是在什麼時間點發聲?社運很常這樣,外鬥外行,議題或目標正確的,不代表手段、過程都很能搬得上檯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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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01月23日 (同志結婚自由日) 上午11點前,若能夠親自收到 {台灣伴侶權益推動聯盟} (伴侶盟) 理事長 許秀雯 律師,白紙黑字表示: { 若釋憲失敗,我們倆,絕對不是 [千古罪人] ?!} 那我們就不提出此行政訴訟案之撤告申請。但若超過這個日期和時間,非常抱歉,我們倆依照當初的口頭承諾,撤銷告訴後,請支持或關心 [同伴權益] 社會大眾,尤其是同志公民們,改支持[伴侶盟] 多元成家等相關方案。我們倆,也等同 {正式宣告} 退出此次的 {行政訴訟} ,以表達這段期間的致歉和感謝。但無論結果為何,敬學會在1月23日星期三下午一點整,於立法院附近,青島東路,NGO 會館旁,回覆各媒體友人的質問,也再次謝謝,這一路走來,用心協助我們倆,打此行政訴訟案的劉繼蔚律師和黃國城律師。Is this the END ? 就讓我們共同祈禱並仰望上天!感謝。
GLCA 同志伴侶 敬學阿瑋 祝你幸福 www.glca.tw
發佈者: 愛瑋學

訪客,請放下吧! 這一切都是因緣。感恩!

FW: 連我方代表,敬學阿瑋的委任律師,在2013年01月23日「撤回訴訟」前,就已經「急於表態」並「接受訪問」,似如「@@ 發言人」上身,「全心全意」表達對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合議庭」的肯定或支持,和我們的觀點「完全相左」。試問大家,光憑「義務」律師,未經當事人同意,卻公開發表「不代表」當事人之言論? 我們倆至今「仍然遵守」被迫簽下的承諾,沒有主動「解除委任」。試問,各位不要我們撤吿的「同志公民」,如果換成是您們,如何面對,不主動吿知您開庭日期,甚至給錯開庭時間,卻又不斷在媒體放話的義務律師? ㄟ,這一課,我們倆也學到「免費的、最貴」之「人生道理」。但無論如何,還是謝謝兩位委任律師和法官們的審理。終於學會愛自己,並「勇敢」幸福地...活下來... 才是真的。也再次感謝大家,尤其是媒體朋友們,對此行政訴訟案的關心和支持。辛苦大家了!「敬學阿瑋」致謝合十 0226512069、0939269368、0939106969。glca1069@gmail.com http://www.glca.tw

是黃數次不給我或給我錯誤開庭時間?是黃收到邀請卡不到、也不事後道歉,浪費我們的金錢和時間? 黃受何訪問,竟然為何要在公開媒體,發表和當事人不同意見的話? 又是誰為了黃,要弟簽下不公平的白紙黑字憑證? 又是誰說好要參加123座談會,卻沒有誠信臨時不到? 又是誰如此獲得我們的信任,卻在當事人未事先被告知的前提下,先自行遞出解除委任狀。傷透我們的心? 難道,委任律師和社運前輩,違反當事人意願的「公開發言」,也不應該如律師您所說的「適可而止」嗎? 這就是「敬學阿瑋」想要給「委任律師」和「社運前輩」的真心話。謝謝您們近一年來的付出,免費的最貴,人情債永遠難還。若不先「潛龍在臥」,無法熬到「飛龍在天」的美好時刻。是誰先遞出「解除」委任狀,誰就先輸了。至少,到今天,小弟我,還是把三位當成尊者對待。但這個月來,數次的「公開發言」內容,似乎早已「脫離」當事人的內在想法? 瀏覽「苦勞網」1月23日的訪問稿。不知情的人,還誤以為是,台北高等行政法院發言人,在接受媒體專訪。因此,解除委任「適可而止」前,是否可以先「尊重」當事人的想法吧?謝謝。感恩您們!「當事人」陳敬學 A1@32@5@6@敬啟/本人針對以上所言,願意負起全部法律、道德和靈魂責任。」感恩

據說我是曾經委任律師. 就特別被點名的地方說明一下, 就本件自運動面與公益面, 我本人的看法認為法院有義務要維持本件訴訟, 但因為通常該種意見仍須提出於法院, 且這個意見與當事人意思相反, 所以需終止委任以示負責, 而關於終止的決定在1/11與之溝通時便已明確表示, 本件若欲撤回我會先行陳報終止委任, 遞出時也以簡訊告知已遞出陳報狀, 並無所謂未經告知. 在遞出後至123撤回前, 並未接受任何媒體採訪, 也為當事人撰作數份可供選用之撤回狀, 惜未經採用.
文中所謂不公平的白紙黑字憑證, 是在去年4月間第一次有撤回意思時, 曾經溝通確認是否撤回, 當時經當事人表明繼續訴訟, 因公開聲明的意思仍屬撤回或屬律師決定, 實則律師不適於代當事人決定, 為避免繼續訴訟違反其意思, 於4月23日與當事人喝咖啡討論案情時, 由當事人簽名確認會繼續訴訟, 因當時溝通的主要動向是會將一審進行完, 因此並就本來稍嫌尷尬的委任一或二位訴訟代理人, 由當事人確認本件行政訴訟繼續委由兩位訴訟代理人進行至一審訴訟官司終結; 用字均用繼續, 並未有限制不得撤回的字眼在內, 也均當事人親筆寫下, 並非有何強迫委屈狀態, 亦未曾執該書據對當事人作任何請求.

本篇新聞發言部分, 苦勞網來電時, 便已先敘明非代理人, 就撤回之原因與內容不便表示意見, 僅就撤回之效果與法院不撤回之可能提出法律上看法, 新聞轉述內容與電談的意思略有出入, 有些可惜.

末須提及的, 律師倫理要求「律師應重視職務之自由與獨立」, 並「應體認律師職務為公共職務,於執行職務時,應兼顧當事人合法權益及公共利益」, 因此律師並不單純是當事人的代言人, 甚至律師在認為不適於執行職務之情形, 比如說律師就公益性考量而認為與當事人明示之意思相左而又無法說服當事人時, 此時不僅不得接受委任, 更應終止委任; 此部分未讓當事人充分瞭解, 致誤認律師之作用, 亦再次表示歉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