照見兩公約的反迫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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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3/18

位台北都心的華光社區,早在國民黨政府遷台時期,居民們便已安居樂業於此達60年之久。但在政客財團的覬覦之下,怪手挾民事法院勝訴判決,闖進社區一一拆毀民宅,許多經濟弱勢的居民,甚至在債權人法務部的逼迫之下,必須背負違建戶的污名與不當得利的經濟重擔,自僱工人或獨立拆解這些充滿「家」的記憶的一磚一瓦。

法務部作為公務機關,為了清除所謂的「地上物」,選擇以民事訴訟個個擊破華光居民,試圖逃避公法的規範。且法務部作為兩公約的統籌機關,卻在兩公約已具有國內法律效力的此刻,漠視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有關住房權和反迫遷的規定。甚至不理會兩公約國際審查的結論性意見,即國際專家呼籲台灣政府,「應該停止強制驅離住民,保障居民不會無家可歸。」強拆迫遷行為,目前沒停止的跡象。

台權會與環境法律人協會等公民團體舉辦這場座談會,希冀讓各界瞭解華光社區與居民們目前的處境,也試圖從兩公約反迫遷的角度,主張政府在強制執行公權力之前,必須以居民的基本人權為主要關懷,且應誠懇對等地與居民進行實質有效的協商,不應以法律訴訟手段迫使居民淪為無家可歸的社會弱勢。

◎ 主辦單位: 台灣人權促進會、環境法律人協會、兩公約施行監督聯盟、華光社區自救會、華光社區學生訪調小組、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

◎ 主講者:楊品妏(台大法律系、紹興社區安置方案研究小組成員) ◎ 與談人:高榮志(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辦公室主任)

◎ 時間:2013年3月21日(四) 19:00~21:00 ◎ 地點:永樂座 師大店(大安區泰順街24號地下室,綠色小鎮樓下)

活動聯絡人:施逸翔 0920719347 riverrain308@gmail.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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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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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人法務部的逼迫之下,必須背負違建戶的污名與不當得利的經濟重擔"

每次提到這個 又要重新講

第143條(土地政策)

  中華民國領土內之土地屬於國民全體。

所以,法務部是所有權人嗎? 是債權人嗎? 這裡要講清楚.

"法務部作為公務機關,為了清除所謂的「地上物」,選擇以民事訴訟個個擊破華光居民,試圖逃避公法的規範"

人民有"欠"法務部甚麼嗎? 有的話,麻煩法務部出示合約!
人民也沒有把地信託給法務部,有的話,也請法務部出示證據!
另 法務部基於哪條一般法律原則,可以作為所有權人,煩請法務部出示證據

又假若法務部於私法範圍 可以是"所有權人"
那麼就 沒有理由,在公法範圍,就只追究"公務員"的責任
而不能追究"作為所有權"人"的法務部責任
法人 則應直接受刑法限制.由法人內的全體員工
承擔法律責任

"人民有"欠"法務部甚麼嗎? 有的話,麻煩法務部出示合約!
人民也沒有把地信託給法務部,有的話,也請法務部出示證據!
另 法務部基於哪條一般法律原則,可以作為所有權人,煩請法務部出示證據"

其實網友在這裡已經講過蠻多遍 可是事情一直沒改善
只好重複講:
債務是由雙方意思表示一致而成 .人民用地,不代表人民對機關有債務. 這是兩回事
另就算雙有有意思表示一致
也必須是意思表示自由的狀況下,才為有效.
這是民法與公法一致的狀況

依民法:
第 71 條
法律 行為,違反強制或禁止之規定者,無效

第 72 條
法律行為,有背於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居住正義屬之)者,無效

第 92 條
因被詐欺或被脅迫,而為意思表示者,表意人得撤銷其意思表示...

法務部(含人員) 想要用民法 迴避公法,來進行不當得利
這已經是違背職務之行為
依公務人員服務法
第 6 條
公務員不得假借權力,以圖本身或他人之利益,並不得利用職務上之機會
,加損害於人。

當然不能認作"公務"內容,法務部去迫遷華光社區居民
是濫權的做法,自然當受追究.

聽!華光社區迫遷案中不被聽見的聲音

默然的人,總不被聽見!鄭依妹老婦人,91歲;法務部(矯正署)於婦人87歲時,耗用政府司法資源追訴鉅額所謂「佔有國有地」五年不當得利。在其生前以訴訟整整折磨四年!婦人往生後的追償並未結束。訴訟以民事(私法)為主張,切割政府行政(公法)應有照顧人民的責任,更對「經濟社會文化國際公約」視而不見。

筆者是一個僅能用筆向政府抗議的普通人;之所以如此堅持,秉持的只有一個信念:一個正當的政府機關(法務部及所轄)不可以將超過六十年的歷史共業,完全推諉給一個一生與世無爭、未受教育、待人善良的91歲老婦人!

鄭老婦人於1949年因國共內戰隨夫逃難來台,1968年失婚,憑其勞力血汗所得,於華光社區周邊(日據監獄與刑場)自力購得一間領有政府核發門牌之磚木改良物,作為個人獨居棲身之所。

法務部以收回國有地為名,提起全面性訴訟;多少老兵、老鄰驚駭終日,恐懼於無法負擔的龐大不當得利,默然選擇離開,離開那異鄉上與自己後半生生命緊密連結的土地!法務部視他們擁有的財產如糞土,一刀切斷人與土地連結的歷史意義與價值。

法務部所轄執行單位除污名化拒遷戶為釘子戶與國有土地佔有者外,更以有形無形的方式恐嚇居民;由於迫遷案引發居民反抗,眾多富正義感的熱情學生主動前往華光支援反迫遷;而官方人員有意無意告訴即將被拆除迫遷的居民,派來的警察出差費將記在被迫遷戶身上(每人500元)。

法務部對外宣稱的和解與民事勝訴,前者不過是單方設定的單一選擇題,順者,掃地出門,逆者,鉅額求償;法務部對鄭依妹老婦人的訴訟折磨,如同職業拳擊手攻擊一個毫無抵抗力的孤獨老人!何其殘忍!法務部取得的不過是司法資源不對等鬥爭下表面的勝利,黯然遷離者內心的怨與恨,卻如血滴入土,難以回收。

更諷刺者,一封署名『良心』為老婦人陳情的信函,2013舊曆年前寄給行政院、監察院及法務部,十餘天後,四十年均安的老婦人居所毀於隔鄰空屋中的一把無名惡火(新聞曾報導)!老婦人的房子被惡意縱火所毀,至今仍無調查結果;以個人生活經驗,合理相信這是執行機關默許或縱容的行動,旨在警告所謂釘子戶!身為百姓雖無力無證可以狀告法務部及所轄,它或永無水落石出之日,但筆者願負法律責任地以筆寫下法務部及所轄所謂「依法行政」背後看不見也聽不見的真相。火災後,老婦人所居隔鄰的水管被鑿細洞(不停洩水可毀地基),火場現場不自然的灰燼,被刻意熔毀的浪板,都留下了相片,當成所述的證據。或許有人覺得此事不可思議,但對已過六十歲的我,卻知道這是筆者年少與及長後時常發生的事,政府或財團趕走釘子戶的簡單選擇─放火趕人。婦人臨終前不知其屋已毀,還卑微且天真地問:「政府要拆我的房子,為何沒有給我搬遷補償費呢?」她不知道,政府還要她償還鉅額不當得利!

幾天連雨,老婦人居處被擊破的屋頂、雨洩而下,目睹被雨滲濕的床被及地板,心如刀割!相較於法務部及所轄機關在迫遷案中的正義凜然,如果,中華民國政府公義、法治尚存,追緝真兇,還給老婦人公道,應是迫遷主管機關及政府最起碼應盡的責任。

四年來,體制內的陳情,換來的是沒有一個敢出面承擔迫遷案所有總成責任的單位,法務部(矯正署)說依行政院及監察院指示收回國有地,行政院說案屬貴管,妥慎處理;監察院也說將安置措施函覆本院,矯正暑函覆說自己僅是管理機關,負責收回國有地,其餘非屬業管,如有安置需要,自行向社會局登記。這就是社會學裡定義的「政府」?

迫遷案中,執行機關矯正署或許矯正了太多作奸犯科者,總感人性本惡;但筆者想告訴法務部諸賢:並非所有人都貪婪,並非所有人都企圖謀取政府的便宜;人性與尊嚴更重於天下富貴,堅持的是一個人生命的價值與清白。鄭依妹老婦人是我的母親!

前空軍中校、大學兼任助理教授
陳祥明

"四年來,體制內的陳情,換來的是沒有一個敢出面承擔迫遷案所有總成責任的單位,法務部(矯正署)說依行政院及監察院指示收回國有地"

先說國有地的問題,人民合理使用國有地.
機關說國有地是自己的,要收回來.是不當得利
這是政府機關與人民利益歸屬之爭議. 至該利益歸屬屬於何者? 依憲法, 我國之主權屬於國民主權.是行政院,監察院,本無權指示收回國有地.
法務部對監察院 行政院之請求
應依行政程序法第19條

被請求機關(此處為法務部)於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拒絕之︰

一、協助之行為,非其權限範圍或依法不得為之者。
二、如提供協助,將嚴重妨害其自身職務之執行者。
被請求機關認有正當理由不能協助者,得拒絕之。

至何謂正當理由? 法務部得以行政程序不合行政程序法第4條 第111條 規範
要求監察院 及行政院 要求廢止行政決定.

"行政院說案屬貴管,妥慎處理;監察院也說將安置措施函覆本院,矯正暑函覆說自己僅是管理機關,負責收回國有地,其餘非屬業管,如有安置需要,自行向社會局登記。這就是社會學裡定義的「政府」?"

非也. 權責相當. 依論理法則
要非拆遷管轄機關之行政決定 則不須安置受拆遷戶.
而國有地屬於全國人民所有 人民不可能自己跟自己收回國有地
故必有一機關/單位 誤認收回國有地為"政府事權"範圍,是為不法管理.
安置受拆遷戶之責任 應屬行政決定 管轄機關之責任
又承上述, 拆遷既然不屬於社會局之權限範圍,則無安置拆遷戶之義務.
至何機關應承受上述權力濫用之法律責任?
不應是居民自己去找
而是應依行政程序法第17條

行政機關對事件管轄權之有無,應依職權調查;其認無管轄權者,應即移
送有管轄權之機關,並"通知當事人。"

"這就是社會學裡定義的「政府」"

從社會契約論的觀點裡,本來不需要政府這一概念.
不過既然碰到法律 這裡就定義一下.
政府乃受國家公法人,透過憲法(人民之命令) 受命行使公權力 確保社會存在及公平
之主體
(此處要先強調一點,謂之公權力者,並非從其"強制力"而能定義.
否則任何具備實力之主體 皆可稱之為"公權力"矣.)

本來,住戶的地位應該是原告 不是被告. 只是我們的行政機關 長久以來 違法成習,老兵在前線打仗,政府卻在後方侵略我們的故土.政府違被了人民之託負.又破壞了與人民的約定,為了居住正義,無論你是老兵 或是公民社會的一分子,當不能再坐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