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大、富邦建設 拿下松菸文化園區BOT案

2009/01/16

【林淑惠/台北報導】  砸86億元、台灣大與富邦建設合資興建文化創意業園區及辦公大樓、旅館。台灣大與富邦建設昨(15)日宣佈合資成立臺北文創開發公司,並宣佈拿下台北市政府「松山菸廠文化園區興建營運移轉 BOT計畫案」,除藉此扶植文化創意產業,台灣大也藉此跨足辦公大樓及旅館出租業務。

 台北文創開發公司目前資本額5億元,富邦建設與台灣大哥大持股各占50.1%及49.9%,台灣大哥大總經理張孝威表示,未來會隨著工程進度、將分期增資至38億元,富邦建設董事長暨台北文創開發董事長劉國治進一步指出,不排除引進文創藝術界的合作夥伴加入,屆時,富邦建設將把持股比重往下調整,不過即使進入營運期,富邦建設的持股也不會少於30%。

 劉國治進一步表示,整個BOT案的投資經費高達新台幣86億元,除規畫人行步道、荷花池外,準備興建辦公大樓、及五星級的商務旅館,並已與國際知名五星級飯店業者洽談合作,該五星級飯店將藉此首度布局台灣旅館市場,旅館及辦公大樓完工後將採出租為主要營業模式。

 台灣大哥大總經理張孝威表示,該案主要以提供國內一個完善文化創意基地為主,不期望會賺很多錢。

 但市場人士指出,富邦及台灣大選在景氣低迷之際蓋辦公大樓及旅館,成本相對來得低,而未來兩岸直航大三通後,陸資來台、或者陸客來台旅遊,其實都為出租型辦公大樓及旅館飯店創造不小潛在商機,富邦集團此時切入,搶兩岸大三通商機意味濃。

 電信三雄中,中華電信藉由入股台北101金融大樓、持股近12%,佈局商辦大樓市場,反觀這次松山菸廠BOT案,因鄰近松山機場,松山與中正機場正規畫捷運線,吸引外來客的交通動線相當完整,台灣大也首度切入與電信不相干的旅館、辦公大樓市場,未來不排除負責BOT案後續營運事宜。劉國治強調,開發佔地1.2公頃,預計2013年完工並正式開始對外營運,已委託國際建築大師伊東豐雄建築事務所規畫設計,估計在2萬8,000坪的主體建築中,辦公大樓及飯旅館的面積近3分之2。

 富邦建設昨日與台北市政府就松山菸廠文化園區BOT案舉行簽約儀式。該園區BOT案開發容積上限為6萬平方公尺,興建及營運期間共50年,市府去年9月招標時,明訂權利金不得少於12億,2013年正式營運後,得標廠商每年要以營業總收入的0.5%繳交營利權利金給台北市政府。

 市府並要求廠商,園區內包括音樂表演藝術、電影、廣播電視、廣告、設計、數位內容、出版、創意生活等經濟部認定的13項文創產業,必須要占開發面積65%以上,其餘面積則可引進包括餐飲、電信、銀行等附屬商業設施,北市府除希望讓該園區成為北市文創業重鎮外,也能發揮加速周邊區域都市更新的效果。

建議標籤: 
事件分類: 

臉書討論

回應

經過居民的抗爭後 以及 李述德離開北市府 BOT案一而再再而三的出現弊案與失敗
...

大巨蛋BOT案的鄰居總算有不那麼難看的標案出現(但是真的會是有文化創意產業嗎?建築大師伊東豐雄的建築真的能看嗎??還是成了掛羊頭賣狗肉案東窗事發後
的擦屁股案???)

我們拭目以待!

(游藝 )拿DV對著都發局官員要他再說一次, 結果那位張委員竟然不敢講, 真的是睜眼說瞎話, 連都市計劃法規定的公開說明會都敢說謊, 真的是很不要臉~~

建商找殖民母國晚節不保建族師出賣靈魂背書...

..........................

週四文化園區都審報告案 ...就報告壹下好了...

北中南三案 哪一個 最沒有文化意涵??

高雄台南台北 哪裡 文化創傷 最重???

雞肋 不比 到口肥肉 是否不必硬拗?
-------------------------------------------------------------------------
松山菸廠文化...園區興建營運移轉BOT計畫案

98年11月26日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

(書面意見)

台灣蠻野心足生態協會

蔡雅瀅律師

一、文化設施僅佔極小部分與促參法「提昇公共服務水準」立法目的何干?

(一)促參法立法目的在提昇公共服務水準:

促參法第1條立法目的 「為提升公共服務水準,加速社會經濟發展」、同法第3條「本法所稱公共建設,指下列供公眾使用或促進公共利益之建設」,可知不是什麼都可以拿來BOT,必須公共眾使用或促進公共利益,能提昇公共服務水準的建設,才能BOT。

(二)本案明確做為文化產業使用者僅佔1/18:

文化園區BOT部分,建築量體高達地上14層地下4層,和文化有關的只有頂樓的「多功能展演室及餐廳」(約佔該層1/6)和地下一樓的「多功能展演示」(約佔該層1/3)及地下二樓的「視聽表演廳」(約佔該層1/4),全部加起來不到1層的長度,意即明確作為文化使用的部分,僅佔全部1/18,其他都是「一般事務所」、「一般零售業」、「旅館」(見申請人98年8月31日都市設計審議報告書3-2-3.7頁「長向剖面圖」),

(三)未來如何落實文化產業?

文化局代表就文化園區未作為文化使用之質疑,回應略以:將來進駐的產業將以文化產業為主...。但就目前看到的資料,實在很懷疑,未來如何強制「一般事務所」、「一般零售業」限於「文化產業」使用?

二、申請人目前規劃之建築量體,遠超過法定容積,應大幅降低量體:

(一)古蹟以政府機關為管理機關者,其容積不得移轉至其他建築使用:

文化資產保存法第35條第1項前段明定:「古蹟除以政府機關為管理機關者外,其所定著之土地、古蹟保存用地、保存區、其他使用用地或分區內土地,因古蹟之指定、古蹟保存用地、保存區、其他使用用地或分區之編定、劃定或變更,致其原依法可建築之基準容積受到限制部分,得等值移轉至其他地區建築使用或享有其他獎勵措施」、古蹟土地容積移轉辦法第3條亦規定:「實施容積率管制地區內,經指定為古蹟,除以政府機關為管理機關者外,其所定著之土地、古蹟保存用地、保存區、其他使用用地或分區內土地,因古蹟之指定、古蹟保存用地、保存區、其他使用用地或分區之劃定、編定或變更,致其原依法可建築之基準容積受到限制部分,土地所有權人得依本辦法申請移轉至其他地區建築使用。」,依上開規定可知:古蹟以政府機關為管理機關者,其容積不得移轉至其他建築使用。

(二)文化園區A區之古蹟以政府為管理機關,其容積不得違法移轉至B區使用:

1、古蹟坐落之文化園區A區,管理者為台北市政府文化局:

目前文化園區分成A、B兩區,古蹟、歷史建築屬A區,由台北市政府文化局任土地管理機關(見申請人98年8月31日都市設計審議報告書2-2「基地土地使用分區管制」)。B區則由申請人開發使用。

2、申請人之容積率計算方式將A區古蹟之容積納入計算,顯然違法:

1. 本案適用之容積率為240%(見申請人98年8月31日都市設計審議報告書2-2「基地土地使用分區管制」)
2. 申請人都審資料3-3「面積與法規檢討表」文化園區法規檢討部分:

允建容積樓地板面積記載:「77909×240%=186981.6㎡」

容積樓地板面積記載:「59997+28790.8=88787.8㎡<186981.6㎡,OK」

3. 惟查:

I、文化園區古蹟(A區)部分面積65,909㎡、BOT部分(B區)12,000㎡,二者合計77,909㎡(見申請人簡報資料第47頁「法規主要檢討指標」)

II、BOT案以77,909×240%計算允建容積樓地板面積為186981.6㎡,顯係將A區古蹟的容積納入計算(65,909+12,000=77,909㎡),計算方式違反文資法第35條及古蹟土地容積移轉辦法第3條「以政府為管理機關」者,容積不得移轉至其他地區建築使用之規定。

(三)申請人應依法將容積面積降至28,800㎡以下(含),以符法制:

1、如前述,本件古蹟之管理機關為台北市政府文化局,屬政府機關,其容積依法不得移轉至B區使用。是本案如依法計算B區允建容積樓地板面積,應以不含A區之面積計算,亦即:12,000×240%=28,800㎡

2、惟查目前申請人規劃之B區容積樓地板面積高達59,997㎡,遠超過法定容積面積28,800㎡(法規檢討:「59,997㎡>28,800㎡,非常不OK),應依法將建築量體降低至28,800㎡以下(含),以符法制,並避免A區古蹟因緊鄰B區超大型建築量體,而受到開挖震動毀損、大量落塵遮蔽、壓迫感、不協調感、缺乏日照加速建材腐朽等不良影響。

公民訴訟書面告知函

告知人: 游藝 簽章

告知日期: 中華民國99年1月22日

身分證字號: G1

地址: 台北 信義 光復

電話: 0933-205-638

電子郵件信箱: arthuryo@gmail.com

受告知機關: 台北市政府

受告知機關代表人:郝龍斌

副本收受機關: 行政院環保署,台北市環境影響評估審查委員會

副本收受者: 台北市政府文化局,台北市政府環保局,台灣文創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主旨:

1. 查,台北市政府文化局(下稱文化局)與台灣文創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灣文創)共同提送台北市環境影響評估審查委員會(下稱北市環評會)第85次、第91次委員會議審查之「台北文化體育園區整體規劃-文化園區環境影響差異分析報告」(下稱「文化園區環差」),其變更之量體已達環境影響評估法施行細則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計畫產能、規模擴增或路線延伸百分之十以上者」應重新辦理環境影響評估之規定,雖告知人於第85次會議以光復國小家長會會長身分、第 91次以松菸公園催生聯盟召集人身分,以現場發言以及書面意見(附件一、附件二)的方式,說明文化園區量體變更已達法定重辦環評之標準,並要求台北市政府應予退回,然台北市政府並未要求文化局與台灣文創應依法進入重辦環評的程序,反而執意繼續審查「文化園區環差」,無視於環評法令明確之規定,繼續為特定案件之開發包庇護航,顯已違反環境影響評估法。告知人主張台北市政府應依環境影響評估法之規定,退回「文化園區環差」,並判定文化園區之變更應重新辦理環境影響評估。
2. 又查,本案之環境影響評估尚在變更階段,文化局卻已進行移植樹木與拆除舊有建築物之施工行為,業已違反環境影響評估法之規定,告知人主張台北市政府應立即針對文化局違法之行為開罰並勒令停工。
3. 如台北市政府於本告知函送達後六十天內,未依法要求開發單位重新辦理環境影響評估,也未對文化局之違法行為開罰並勒令停工,告知人將依據環境基本法第34條(公民訴訟)與環境影響評估法第23 條,針對台北市政府疏於執行相關環評法規之事項,於本告知書送達日起,六十天後提起公民訴訟。

開發單位違反之法令:

1. 環境影響評估法第四條
2. 環境影響評估法第十六條、第十六條之ㄧ
3. 環境影響評估施行細則三十八條

開發單位違法之事實:

1. 開發單位變更之量體已達法定重辦環評之標準:
1. 查98年9月4日文化局與台灣文創共同提出「文化園區環差」送北市環評會第85次會議審查,然依據該次會議開發單位書面報告第9、第10頁之簡報內容,得知該次變更送審之量體為136,101.71㎡。
2. 查98年12月9日文化局與台灣文創再度提送北市環評會第91次會議審查之量體變更為135,427.13㎡。
3. 經查本案92年通過之「台北文化體育園區整體規劃案」環境影響說明書 (下稱原環評)第5-9頁 (附件三),由表5-2可得知有關規劃中之文化園區旅館、商務住宅與停車空間等,開發量體明確數據92,935㎡。又查,原環評第7-17頁(附件四),表7-23用水量估算表古蹟之樓地板面積為29,330㎡,與表7-24用電量估算表古蹟之樓地板面積為29,607㎡。
4. 經檢討前述資料後得表格一,可知文化局與台灣文創所提變更量體之規模已達法定重辦環評之標準。

..

2015年

郝市府果然fucked up everythi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