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權的例外主義:美國攻擊委內瑞拉,如何違反國際法?

2026/01/12
歷史學家、Tricontinental: Institute for Social Research 執行長
譯者: 
苦勞網特約編輯

【譯按】1 月 3 日,美國轟炸委內瑞拉首都卡拉卡斯,並綁架該國總統馬杜羅及第一夫人西莉亞・弗洛雷斯,隨後將兩人押解至紐約,並以「毒品恐怖主義」罪名起訴。

以全球南方為核心關懷的國際研究機構「三大洲社會研究所」(Tricontinental: Institute for Social Research)執行長 Vijay Prashad 撰文分析此次美國的行動。他首先指出,美國最新一波攻擊並非突發事件,而是自 2001 年起針對委內瑞拉所展開之「混合戰爭」的延續。

Vijay Prashad 進一步指出,美國的行動違反多項國際法規範,包括《聯合國憲章》中禁止使用武力與不干涉他國內政的原則,以及國家元首豁免的國際習慣法。美國此舉既未獲得聯合國授權,也不具備任何自衛的正當性。

這場攻擊凸顯了美國對國際法與其國內法的系統性蔑視。其行動理由並非如川普所宣稱,出於毒品管制或民主價值,而是華盛頓長期以來針對全球南方所發動戰爭的一部分。

原文標題 “How Many International Laws Can the United States Break Against Venezuela and Still Get Away with It?”,刊載於 Tricontinental,經冰角新聞編譯。

美國總統川普發布一張照片,顯示委內瑞拉總統馬杜羅1月3日被美軍綁架後的情況。(圖片來源:Al Jazeera)

1 月 3 日凌晨,美國派遣軍事力量進入委內瑞拉,綁架總統尼古拉斯・馬杜羅・莫羅斯(Nicolás Maduro Moros)以及國民議會副議員西莉亞・弗洛雷斯(Cilia Flores),並對加拉加斯多處民用與軍事設施進行轟炸。美國以「毒品恐怖主義」(narco-terrorism)及相關罪名起訴馬杜羅與弗洛雷斯(兩人為夫妻)並將他們押解至紐約。2026 年 1 月 5 日,他們首次在曼哈頓聯邦法院出庭。

顯而易見的是,美國對委內瑞拉的攻擊並非始於 2026 年 1 月 3 日。針對委內瑞拉玻利瓦革命進程1的「混合戰爭」(hybrid war),早在 2001 年便已展開,當時查維茲(Chávez)以法令方式頒布、並經國民議會批准的一攬子 49 項法律中,包含《碳氫化合物組織法》(Organic Law of Hydrocarbons)。這部新法削弱了石油跨國企業(其中多數來自美國)的利益,讓政府能將更大比例的石油收益挹注於社會計畫與長期國家發展。石油巨頭因此勃然大怒,尤其是埃克森美孚(ExxonMobil,簡稱 Exxon)。它們開始與美國政府合作,不僅試圖推翻委內瑞拉政府,甚至意圖終結整個玻利瓦革命進程。

透過經濟、政治、資訊,甚至社會層面的手段所進行的混合戰爭,在過去二十五年裡,始終是委內瑞拉人民生活中的一項常態。2026 年針對委內瑞拉的非法攻擊,以及綁架總統與第一夫人,並非孤立事件,而是長期以來針對這個南美國家勞動人民所展開的連續戰爭的一部分。

美國攻擊委內瑞拉,為什麼是非法的?

鑑於美國一方面高談所謂的「以規則為基礎的國際秩序」,一方面卻長期、徹底無視國際法,我們有必要回到國際法的基本原則,並檢視美國在 1 月 3 日對委內瑞拉的攻擊中違反了哪些國際法規範。

首先,當我們談論「國際法」時,我們指的是一些法律上的義務;這些法律義務被各國所承認,並在彼此的互動與關係中,被視為具有約束力且必須遵守。這些法律義務也時候有適用於國際組織或個人。這些規則主要來自兩個來源:一是條約(也就是書面協議),二是國際習慣法(指的是各國長期、一致地遵循某些做法,並且承認這些做法具有法律效力,因而形成具約束力的規則。)

一個國家若要受到某條約的法律約束,必須先表示同意(例如簽署該條約,或是以加入的方式接受它)。然而,即使一個國家沒有簽署任何條約,它仍可能受到國際習慣法以及強行規範(jus cogens,即「強制性法律」,意思是對所有國家都具有約束力的基本規範)的拘束。例如,禁止種族滅絕與奴隸制度,並不需要一個國家另外簽署任何條約,因為這些禁令本身就被視為國際法中的強行規範,對所有國家都具有約束力。換言之,有些法律基本到任何國家都無法拒絕其效力。

以下將提及的義務,正是來自這兩種來源:一方面是條約(例如《聯合國憲章》),另一方面是國際習慣法(包括不干涉原則與國家元首豁免原則)。這些規範有時會由國際法院(ICJ,聯合國處理國家間爭端的最高司法機構)加以解釋與適用,而國際法院的判決,在說明國際法「實際上要求各國做什麼」方面,具有特殊的權威性。

一、禁止威脅或使用武力

有兩項關鍵條約理應限制美國對其他國家使用武力。

  1. 最重要的是 1945 年的《聯合國憲章》。其第 2 條第 4 款明確規定,所有國家都必須避免對他國「威脅或使用武力」。僅有極為有限的例外情形,例如:聯合國安全理事會依《聯合國憲章》第七章(第 39 至 42 條)認定存在「對和平的威脅、破壞和平或侵略行為」,並授權使用武力以「維持或恢復國際和平與安全」;又或者,當一個國家是在行使自衛權時,才可能構成例外。因此,美國對委內瑞拉的侵略行為,顯然違反了《聯合國憲章》這個在國際體系中位階最高的條約義務。
  2. 在拉丁美洲,還有 1948 年的《美洲國家組織憲章》(OAS Charter)。其第 21 條規定,「國家的領土不可侵犯」,任何國家不得對另一國進行「軍事佔領」或採取「武力措施」。《美洲國家組織憲章》遵循《聯合國憲章》的原則,而《聯合國憲章》第 103 條進一步明確指出:當不同條約義務發生衝突時,各會員國在《聯合國憲章》下的義務,優先於任何其他國際協議。

照理說,聯合國與美洲國家組織早就應該通過決議,譴責美國近期的行動。然而,這些決議的缺席,與其說是國際體系本身的無力,不如說更清楚展現了美國在全球行使的、那幾乎黑手黨式的絕對權力之明證。

二、不干涉國家內政或外交事務

《聯合國憲章》第 2 條第 7 款強調國家主權的核心地位,該規定明確指出:除非依第七章採取強制措施,否則《聯合國憲章》任何內容均不得授權聯合國干預「本質上屬於任何國家國內管轄事項」。

《美洲國家組織憲章》第 19 條亦清楚規定:任何國家「無論基於任何理由」,都「無權直接或間接干涉」他國的內政或外交事務,其中包括任何形式的干涉,例如軍事入侵與逮捕他國政府首腦。

《聯合國憲章》及《美洲國家組織憲章》本身都是條約,而國際習慣法則進一步強化了這些條約,並且在條約之外,獨立地禁止對他國進行干涉。

在 1986 年「尼加拉瓜訴美國案」(Nicaragua vs. United States )中(該案源於華府支持反政府「康特拉」戰爭,以及美國在尼加拉瓜港口佈雷),國際法院確認了「不干涉原則」作為國際習慣法的地位,並適用了關於使用武力與自衛的規則,包括「必要性」及「比例原則」。

美國直接試圖推翻委內瑞拉政府的行徑——從 2002 年的未遂政變,到 2026 年綁架委內瑞拉總統馬杜羅及其夫人西莉亞——顯然都違反這些原則;同樣構成違法的,是美國對組織武裝行動提供支持,例如 2020 年的「基甸行動」(Operation Gideon)。在該行動中,美國出資雇用傭兵,對委內瑞拉政府發動攻擊。

三、違反國家元首豁免

當一個國家違反國際法,對現任外國國家元首主張刑事、民事或執行管轄權——例如逮捕、起訴、拘留,或以其他強制方式行使權力——即構成對「國家元首豁免」原則的侵犯。這項規則的目的,在於確保各國能在不被他國法院任意拘押最高官員的情況下進行外交往來。

簡言之,除非該官員所屬國家放棄豁免,否則外國的國內法院原則上無權合法逮捕或審判一名現任國家元首。

雖然沒有一部單一條約完整編纂此一豁免制度,但它已牢固存在於國際習慣法中,並反映於多項國際文件與判例。例如,1969年的《聯合國特別使團公約》(The UN Convention on Special Missions)指出,領導特別使團的國家元首,「應享有國際法所賦予國家元首的一切便利、特權與豁免」。另一方面,1961 年的《維也納外交關係公約》(The Vienna Convention on Diplomatic Relations)則另行明文規範經正式派駐之外交人員所享有的外交豁免權,顯示國際法對「官方代表不可侵犯性」的更廣泛原則。

最重要的是,國際法院在 2002 年「剛果民主共和國訴比利時案」( Democratic Republic of the Congo v. Belgium,亦稱為「逮捕令案」)中裁定:比利時對剛果現任外交部長發布國際逮捕令,違反了其在國際法下必須尊重的「刑事管轄豁免」與「人身不可侵犯」義務。

國際體系中確實存在一個重大例外,即國際刑事法院(ICC)。與國際法院不同,國際刑事法院審理的對象是個人,而不是國家。《羅馬規約》第 27 條規定:一個人的官方身分——就算是「國家元首」或「政府首腦」——不得使其免於刑事責任,而任何豁免權,亦不得阻卻法院行使其管轄權。依該規約,國際刑事法院得在國內法院無法或不願起訴時,就最嚴重的國際罪行——包括種族滅絕、危害人類罪、戰爭罪及侵略罪——對個人提起訴訟。

正因如此,即便是現任國家元首或政府首腦,也可能成為國際刑事法院逮捕令的對象。這正是國際刑事法院對以色列總理班傑明・納坦雅胡發出逮捕令所援引的法律邏輯。

川普發動的這場殘酷攻擊,不僅違反國際法,也在美國國內法層面引發嚴重問題。1973 年的《戰爭權力決議》(The 1973 War Powers Resolution)要求:美國總統在「任何可能情況下」,都必續在將美軍投入與他國的敵對行動前,先與國會協商;若未事前協商,則必須在 48 小時內向國會報告,且若無授權,敵對行動須在 60 天內終止。華府對國際法的蔑視,在其國內同樣表露無遺。

在 1 月 5 日的提訊中,馬杜羅說:「我是戰俘。」這個說法是準確的。馬杜羅與弗洛雷斯是出於純粹政治目的而被帶走——這是華盛頓長期對全球南方發動戰爭的一部分。

  • 1. 【譯注】玻利瓦革命指的是自1999年起,前總統查維茲在委內瑞拉展開的一場政治、社會及經濟變革。玻利瓦革命此一名稱象徵了此一進程的反殖民及反帝國主義精神,具體措施則包括:擴大公投及基層民主、國有化石油等關鍵產業,以及教育、醫療、住房的大規模社會計畫。
特約撰述: 

回應

中国异议人士中“以粉”的思维误区:内政、外政不分
2023-11-07 万维读者网 曾节明/华夏复兴党创始人

迄今以色列开战已超过30天,以军杀死巴勒斯坦平民已经上万,其中杀害儿童超过4000人。随着以军对巴勒斯坦平民大屠杀的真相全面浮现,越来越多的第三世界国家发出了对以色列的谴责和外交杯葛。全世界越来越多的民众走上街头,谴责以色列的种族灭绝暴行;在美国纽约,甚至一些有良知的犹太人也到中央车站示威,抗议以色列政府对加沙的暴行。在全世界抗议的压力下,甚至连美国以外的西方多国(包括英、法)都不得不在表决加沙停火的投票中投下了弃权票。
但这丝毫没有影响中国异议人士中“以粉”对以色列一边倒的支持,他们随着以色列政府和西方主流媒体的宣传翩翩起舞,硬说以色列军队对平民的无差别轰炸是对恐怖分子的打击,尽管约旦河西岸并没有哈马斯。
他们把以色列的无限报复行径,歪曲为“无限防卫权”。然明白人都知道:防卫是受害者在受侵害时的反击。以色列在哈马斯恐袭之后,对巴勒斯坦平民长达30天的无差别狂轰滥炸,算哪门子防卫?以色列实施的,明明是无限报复权,这算什么正义?难道有人揍了你,你就可以杀他全家?
见以色列故意屠杀平民的事实实在赖不过,有些中国异议人士中的以粉,就跟在以色列反人类官员的屁股后面狂喷:没有一个巴勒斯坦平民是无辜的,巴勒斯坦平民都是潜在的哈马斯,巴勒斯坦女人都是哈马斯的妻子和母亲,巴勒斯坦儿童是未来的哈马斯;因此,以色列杀得好!
有的以粉狂喷:谁让哈马斯搞军民一体,所以就不要怪以色列图(屠)你没商量!
照这种人渣的逻辑,中共也绑架了十几亿老百姓作人盾,所以应该把十几亿中国人都图了?
中国共产党也是有中国人组成的,所以没有一个中国老百姓是无辜的,所以中国人都是潜在的中共,中国男人都是潜在的共匪,所有的中国女人都是中共的妻子和母亲,所有的中国儿童都是未来的共匪,所以应该向中国所有城市丢原子弹?
可见,中国异议人士中的以粉,挺以已经挺到了罔顾事实、全无人性的地步。
中国异议人士为什么那么多人一边倒地挺以?华人基督新教徒把以色列当“神国”、把犹太人当“神族”,笔者先不论,因为宗教是很难辩论的。只说一种世俗的心理误区,就是一种“拜民主教”的心理误区,即认为:一个国家如果是民主国家,那么它对外的所作所为,也必然是文明和正义的!
这是典型的内政、外政不分的思维误区。民主与否,属一个国家的内政范畴;而何为民主,说白了就是多数人说了算。因此,有着民主制度的国家,政府一般无法为所欲为,因为政客顾忌和受制于国内选民的选票;但对外就大不同了,一则外国人没有影响本国政治的选票,二则本国多数选民支持侵害外国的现象完全可能出现。因为人都是自私的,在狭隘自利心理和极端民族主义的影响下,多数民众完全有可能支持本国政府对外的不义举动。
最典型的例子就是英国。君主立宪制确立后的英国,对外疯狂侵略扩张,抢占殖民地,为之对几乎其他所有民族发动过战争,是世界头号战犯民族。民主制丝毫没有制约英国对外的贩奴贩毒,英国是历史上最大的奴隶贩子国家,也是历史上唯一以国家力量贩毒的国家,为之不惜发动对清国的“鸦片战争”。
十九世纪是英国君主立宪议会民主制成熟时期,却正是英国殖民主义罪恶的巅峰时期:英国政府利用印度和爱尔兰的大饥荒,狡猾而残酷地对印度人和爱尔兰人实行种族灭绝(以不赈灾、武力押运印度和爱尔兰存粮的方式),导致爱尔兰饿死200万人(四分之一的人口损失)、印度饿死6000万人以上。
实事求是地说,英帝国历史上的种族灭绝罪行,远远超过纳粹德国;仅因为它是战胜国,所以英国的罪行从来没得到清算,以致于迄今被众多中国异议人士缪托知己地当作二号“灯塔国”。
可见,民主制度只能促进一国之内政文明,而并不能防止一国对外的野蛮。
内政、外政不分,一边倒膜拜以色列的中国异议人士,很容易把美国和以色列的强大,当作结束中共专制的希望。这实在是缪托知己,因为:
美国和以色列的强大,非但无助于中共专制的瓦解;恰恰相反,美、以的强大只会有助于中共专制手段的强大:
试问,中共的军备和监控国民的技术大升级,得自谁?得自俄罗斯、伊朗、哈马斯或阿拉伯世界吗?非也,得自美国和以色列——中共的防火墙技术以及维护的技术,都来自美国;中共的预警机技术和人脸识别技术,都是从以色列取得的。
以色列那么多年,除了与中共打得火热,对中国反对派有一丝一毫的帮助吗?没有。“邓南巡”之后,美国除了嘴上反反共,对中共专制有一丝一毫的解构努力吗?没有。美国帮助中共获得的经济腾飞,使中共的专制大幅地强化了。
可见,以粉们不知道自己在做什么。
那么,民主“灯塔”美国、以色列,为什么始终绥靖中共呢?难道是他们糊涂吗?当然不是,真相是人家根本就不希望中共垮台。有中共压住中国人的人权、继续向美国和以色列输送利益,才是人家的真实想法!
回首历史,君主立宪民主的灯塔国英国,政治体制与满清难道不是格格不入吗?试问,英国是推翻满清的希望吗?恰恰相反。鸦片战争之后的70年里,英国是满清的最大扶持国!
为什么?因为扶持与汉人为敌的满清,才能最大化地吸取中国的民脂民膏。而美国就是当代的大英帝国,以色列则是美国的主子,中国则是美以通过西方工具中共分羹的奴隶国。
试问:民主美以的强大与否,与中国奴隶的翻身,有一丝一毫的正相关吗?
从此种“民主国家对外就天然正义”的思维误区出发,许多中国异议人士就想当然地以为:俄罗斯普京政权必然是中共那样的专制流氓政权,因为俄中抱团!而事实上,俄罗斯连网络“防火墙”都没有,其自由度比中共国大得多。俄罗斯现政权与中国共产党政权并无共同之处。俄罗斯现在与中共国的抱团,纯属西方逼迫下的国家利益行为,根本不是出自共同制度、共同意识形态的抱团。
如果俄罗斯与中共国抱团就能证明俄罗斯普京政权与中共政权属同一性质,那么按照乌黄以粉的这个逻辑,新加坡和沙特是美国的盟国,是不是证明了亚洲专制金马桶李家坡(新加坡)、与比伊朗更专制的沙特、与美国属同一制度同一意识形态?
这也反映出“拜民主教”的荒谬——把某一具有相对优越性的制度当作宗教来无条件膜拜,是一种比信奉宗教荒谬得多的信仰。

2026-01-10 Te Pieng So(酥餅)

台灣還在吹噓「川普英明神武一定會保台」,我看這種論述都是中國敘事戰的一環。己願他力越厲害,到時候信心崩潰得越快。
#習近平要對台灣做什麼由他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