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08-07-13 * 中國時報 * 【顏厥安】
政大不續聘莊國榮教授一案,澄社已經提出學界聲明並發起連署。筆者已經上網連署,但是也留言表示對聲明內容部分有所保留。以下的內容,也許可以視為是對該份聲明的「協同意見以及部分不同意見書」。
首先是對法律與道德關係的一般看法。法律與道德當然有必然的關聯,問題僅在於哪些類型的道德以及兩者如何關聯。一種簡要回答是:法律透過正當程序、制衡等合理限制強制力的原則群,來保障實現具備公共性的道德價值,例如人性尊嚴、誠實信用、人格法益等。因此看似私德的言行,也會因為對公共性的衝擊,例如侵害他人人格權,而具備法律意義。
其次則是言論自由是否因為不續聘而受到壓制的問題。不少意見似乎認為莊國榮的言論毫無疑問地要受到言論自由的保障。但依照現行法律規定,莊主祕所為言論非常可能要受到限制與制裁,因此這絕非僅涉私德而已。例如民法對人格權侵害之侵權行為賠償規定;刑法的公然侮辱與誹謗罪;性騷擾防治法關於言論性騷擾的規定等等。而且這些都不是箝制言論型的違憲法律,有許多甚至是相當進步的立法。
筆者相信多數聲援者都贊成前述提到的多項法律規定。但是如果認為這些法律規定並沒有不當侵犯言論自由,但卻又以「壓制言論自由」來反對政大決定,那這個理路似乎就是矛盾的。
我認為政大決定的不當,主要不在壓制言論自由,而在於對教師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六款「行為不檢有損師道…」之師道條款的解釋適用有所不足。該條之構成要件主要包括:受法律制裁之(行為)「不法」類型與能力無法勝任之「能力」類型(禁治產、精神疾病、教學不力等)兩大類。
師道條款應該不屬於「能力」類型,而類似於「不法」類型。既然類似於不法類型,一個初步但合理的解釋方向,就是將被告「行為不檢」的方式與程度,對比於其他不法類型,衡量判斷當事人行為是否已經「相當於」可受某種法律制裁的「不法」程度,只不過因為其他程序等因素(例如告訴乃論),當事人並未或尚未受到其他相關法律的制裁。
仔細比對莊教授言論,最可能觸犯的可能是「公然侮辱」罪。其法定刑為拘役與罰金,不但根本不包括有期徒刑,更完全無法對之為褫奪公權之宣告。因此莊教授言論也許帶有不法性,但與其他各款的情節相較,仍顯不相當。更進一步考察,適用其他各款者都仍然有機會再度擔任教師,唯獨行為不檢有損師道者,沒有任何「更生」的可能性,因此在解釋適用上,更需要謹慎拿捏,要考量是否有充分證據顯示當事人已經因為其行為,可證明其永遠不適合擔任教師。
因此政大教評會決定之最大瑕疵可能在於:第一,沒有衡量前面四款不法類型的性質,而對第六款之師道條款為「情節相當性」之對照考量;第二,對於如何構成「行為不檢有損師道」可能根本沒有任何或僅有極不充分論證,包括缺少對當事人永遠不適任教師之經驗事實的舉證。因此教育部可以前述兩個相當於「違背法令」之理由,不核准此次政大教評會的決定而退回。
一個較為複雜的觀念是,如果以平等導向的聘任關係觀之,不續聘實在談不上處罰或制裁,而僅是基於「合(聘約)目的性考量下」所做的決定,因此此處並無干預處分之比例原則問題。反而教師法的規定,是限縮了聘任機關(學校)的合目的性聘任考量之範圍(例如不得因為財務或專長問題而不續聘老師)。但也正因為如此,在教育人員平等聘約化的既定趨勢下,也一定要有某種「概括條款」來讓學校可以不續聘「不適任」的老師。就此點而言,應該考慮把「師道條款」與「教學不力」條款綜合考量,重新擬定為幾種不同的「不適任」類型,並且將其法律效果更細緻化。至少應避免動輒就終身不得聘任為老師之違憲規範。
莊主祕不顧各種程序與妥當性,拚了命也要急著去蔣。但是卸任後又展現對政大高度認同,似乎毫不在意政大校園一直有個全國最大尊的蔣介石騎馬銅像,如此看來,公共性與寬容仍將不斷挑戰我們對法律與道德合理關聯的想像。(作者為台大法律系教授,紀念殷海光先生學術基金會董事)
回應
Re: 法律與道德要有合理連結
嚴老師對法意的分析精湛,自不在話下,外行人無法僭越。
不過,言論自由的部分是否涉及兩個層次?
一是言論本身,與其指涉對象之間的關係,而誹謗的關鍵是,描述之事實構成與否。
另一,是大學是否能或應該,對教授在借調期間的校外、假日「政治言論」,進行思想審查。
Re: 法律與道德要有合理連結
許多在大學教書的教授們都支持莊國榮,是不是根源於因為有同病相鄰甚至兔死狐悲的感受呢?
顏教受雖說的頭頭是道,但是仍然無法解惑:究竟政大是否就一定不可以引用「行為不檢有損師道…」以及這一條的修改權責以及是否應該修改。
給政大的建議:有關小民對莊大助理教授事件的看法的
不要再「莊」了:「莊」某身兼雙重身份可以不受其中一種(政大助理教授)的規範嗎?
以下為小市民看法:
不要忘記:借調期間仍具有雙重身份且薪水仍是向政大領的﹗......一個人豈可因為換穿新衣就會變成另一個人?再試問:一個喝酒過量闖紅燈而撞死人的人若因此而終生不得再考照,可以推說處分太重而要求改為是因為其他因素(如疏於注意而過失撞死人)來接受較輕的處罰嗎?(以後又可以考照?)
至於,馬X九所謂的不符合比例的問題,也非包括他的所有人所能置喙的,更不可因為接受「莊」某的道歉而免其責(請問被害家屬若接受殺人犯的道歉,法律就可以輕饒犯人而不追究嗎?再說,偷10000000000元是犯偷竊罪,偷100元就不是犯偷竊罪嗎?)。......如果覺得處分太重,應該去修改相關規定,而不是去將燙手山芋丟給政大處理。
政大也未免太笨,請問一個「莊」某抵得過政大校譽與校格嗎?又幹嘛狗尾續雕、畫蛇添足加上「批註」給自己難堪?政大只需要問「莊」某是否真的有損師道即可,完全不必過問將公文送到教育部若真的通過則「莊」某可能無法再去他校擔任教職的後果。
如今,政大絕對不可以也不可能更改「有損師道」而換用其他原因,否則就是自打嘴巴、貽笑大方並且造成更大的錯誤與非議,唯今之計,只有將狗尾續雕、畫蛇添足的「批註」拿掉後重新送到教育部並靜待教育部決定即可。
最後,「莊」某你也就別再裝了,依照上述的分析你大概自知只有死路一條,那就是靜待被政大逐出校門且永遠不得再去他校任職。但是你「莊」某也不是含糊的,不可能坐以待斃,也一定會有高人指點你的,你一定會在教育部與政大做出最後決定之前或決定生效之前,雖不甘願但也一定會主動提出辭職,以保住再去他校任職的最後機會。
我相信聰明如你會如此作(也建議你如此作):辭職。但是,辭職動作要快一點,一來各大學快要開學了,工作不好找。二來也可以假裝顯示你痛改前非、大徹大悟,三來、不讓政大為難。四來,也是最重要的:斯文掃地又如何,「巴度」顧好卡要緊;拔刀再戰不只「謝」,我莊某某也很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