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明賢 (未註冊) 週五, 2008-02-01 01:03

銀行二年定存保證收益國庫要不要撥補的問題,在舊制勞退基金時代就曾吵過一次,好像最後也不了了之的被國庫賴掉,由於以前的勞退基金在名義上雖作為支付勞工退休金的用途,但其所有權是屬雇主,因此,雇主代表不爭,勞工也沒什麼好吵的,但新制的基金所有權是屬勞工,既已勞工個人帳戶的形式存在,且有明文的二年銀行定存的保證收益的法律信賴保障在,勞工個人帳戶上的本金收收益,至少在每的帳面上,應該記上二年的定存收益加在本金之上才對(換句話說,帳面收益不足,國庫就當撥補,這關係到每個帳在第二年分配利益的比例);
一般而言,過去的勞保及勞退基金的委外操作,都因委外契中沒有保證收益的規定,一直存在著把勞工的棺材本拿給投信公司玩,投信既賺手續費卻不用承擔任何風險,此一報導中提到委外的契約的收益是12%,果若如此,那就沒有國庫撥補的問題,而是受託操作的投信應該補足才是,不然,就請監理會把委外操作的契約公布給勞工大眾看一下,監理會中的勞工代表監理委員至少在這件事情上應該要出點聲音才是;過去勞委會在討論基金收支保管運用辦法草案時,還要訂監理會可以分紅條文,那時小弟有一次代表全產總去開會,出言反對,跟當時主持會議賴勁麟副主委僵持不下,會中竟然收到理事長鍾孔炤打手機給我,原來是賴的秘書要鍾打電話給我,當時簡直氣炸了,拉接完電話只能勞委會翻臉,後來勞委會的相關會議都是這些理事長們的事(不讓我去),辦法最後定成什麼樣,我既管不了,也不清楚了。現在若要追究國庫的問題,可能要去看一下收支保管運用辦法中是怎麼定的;
還有一個例子可以說明國家每年要負保證責任的風險,亦即當時對兩年定存要以那家銀行或那幾家銀行都有許多深入的討論,斤斤計較的也在於國家責任的問題上,現在怎麼可以一碰到股災,就雙手一攤說結算是退休時的事,真的是欺勞工太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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