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人甲 (未註冊) 週日, 2008-07-06 23:52

貴會長期關注婦女權益令人敬佩, 但提出指摘時, 似乎應弄清問題根源, 襲胸、舌吻、摸臀並非無罪, 是不構成刑法上的強制猥褻罪, 但仍成立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第1項的性騷擾罪, 但性騷擾罪屬告訴乃論之罪, 若被害人未合法提出告訴, 當然無法作出有罪判罪

解決之道, 建議透過修法(有賴貴會推動促成), 或者刪除性騷擾罪之規定, 使襲胸、舌吻、摸臀等不尊重女性身體自主權之行為一律回歸刑法上強制猥褻罪處理, 或者立法對性騷擾、強制猥褻作出明確的定義規範, 否則依目前司法實務上的普遍見解, 以類似偷襲方式侵害女性身體, 大都會被認定為性騷擾, 未來肯定仍會有相似案例繼續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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