訪客K (未註冊) 週日, 2008-07-13 16:08

我相信「性別認同障礙」這情況(我不想用「問題」或「病」這些字眼)自古已有,甚至全世界也有之。只是古人未有現代科技(即賀爾蒙療法或手術等方法)來解決,最多只能以易服的方式生活(我相信古人的易服者與現在的易服者情況有所分別),但不能說這些古人都「非100%性別認同障礙」吧。

據了解,性別認同障礙者應是肯定自己屬於另一種性別的,且有一個compulsion 要成為另一個性別。那麼,「非100%性別認同障礙」的人難道連心中的自我形象是男是女也不肯定?有這樣的人嗎?

就以中村中為例,如說她可能是「非100%性別認同障礙」,好像就是說她「不能100%認定自己心中是女性」。其實無論她完成了甚麼程度的手術或程序,我相信她的心理是100%女性的。至於她完成了甚麼程度的手術或程序,這是她個人的事,無必要向公眾交代。

在性別重訂治療中,除了性徵部位重整外,在中國大陸,好像還有面部整形等手術。但即使以今日的科技,仍未能做到每種手術都完善,所以有些人可能未能、不想或覺得不需要完成每一種手術,只要達到某些期望的效果和認同便足夠。這應由當事人按自己需要而定,而不是按醫生或社會要求而定吧。但這些人仍有強烈希望成為另一種性別身份的,且思想行為也表現出是另一種性別的,所以「不完成所有手術就不是100%性別認同障礙」或「非100%性別認同障礙就不需完成所有手術」這概念似乎有些不妥。

我覺得,在醫生確認當事人已完成性別重訂治療的情況下(無須規定完成了甚麼手術),法律便應給予肯定,准許當事人更改性別資料,賦予當事人更改後的性別身份的各種權利。因為對於當事人,除了身體外,身份是最重要的。希望我們的社會對這些人士多些包容和尊重,並且給予最大程度的便利。這是社會體現對人性、人道(humanity)和人權的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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