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對扼殺公民參政權系列活動-
反對黑金「惡」門檻,搶救多元「二」票制--反對大黨提高參選門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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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10/25

十月二十六日,立法院將修法通過公職人員選罷法修正案(列入院會討論事項第一案,行政院版本與國民黨團、無黨團結聯盟黨團、台聯黨團四版本併案審議),兩大黨已決定聯手封殺民間多元進步力量參與第七屆立委選舉,大幅提高參選門檻。

對於小黨參與政黨票(第二票全國不分區)的門檻,朝野協商版本之朝野共識己定為至少十名區域候選人(選罷法朝野協商版24條),傳聞還可能提高到二十位;中選會也計畫將參選立法委員的保證金從二十萬提高為五十萬(中選會於下午三點召開委員會議討論)。如此一來,將不再有獨立公民的年輕人參選空間,登上政黨票欄位的「門票」將可能高達一千萬以上,立法院將淪為國、民兩大黨全面壟斷與黑金惡勢力復辟盤據的萬年國會,二票制保障多元進步的精神蕩然無存。

2007/10/26(週五)上午10:00

地點:立法院大門口(中山南路1號)

演出「國民兩黨 萬年國會」行動劇

(另有「黑金復辟十人幫」小鬼紙人道具,配合精彩演出)

反對參與政黨票(第二票全國不分區)的門檻,定為至少十名區域候選人(選罷法朝野協商版第24條)

2007/10/26(週五)下午2:40

地點:中央選舉委員會門口(徐州路5號-南棟)

演出「繳交五百萬保證金給中選會」行動劇。

反對將參選立委保證金從二十萬提高為五十萬

發起團體:綠黨、第三社會黨、全國教師會、人民火大聯盟、工人民主協會、中華電信工會、立委選舉推薦連線、公民前線、促進台灣和平基金會、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台灣人權促進會、台灣環保聯盟、台灣環境行動網協會、綠色公民行動聯盟、綠色陣線協會、台灣動物社會研究會 …(參與團體名單陸續增加中)

新聞聯絡人:綠黨 溫炳原0911-848220、8663-1203

第三社會黨 林致真0911-745025、2396-33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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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商版本備註: 1. 協商進度: 目前最後協商版本保留兩條文,不動用表決,下週二繼續協商

2. 保留條文- 剩兩條 第28條 兩黨聯合推薦條文(台聯堅持、國民黨反對) 第99條 「賄選除罪、黑金復辟」條款 (親民黨堅持、國民黨、無盟與台聯均有簽字,剩民進黨反對) 將賄選限縮到「經登記為候選人後,」- 即1. 登記參選前被抓到,若未登記即除罪化 2. 限縮到候選人,候選人其他椿腳或幹部賄選行為除罪化 (10/25自由、中時有大幅報導)

參考條文: (第24條十席門檻之規定條文,現行選罷法無此四款規定,只要年滿23歲國民即可)

第二十四條 選舉人年滿二十三歲,得於其行使選舉權之選舉區登記為公職人員候選人。但直轄市長、縣(市)長候選人須年滿三十歲;鄉(鎮、市)長候選人須年滿二十六歲。

選舉人年滿二十三歲,得由依法設立之政黨登記為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立法委員選舉之全國不分區候選人。

僑居國外之中華民國國民年滿二十三歲,在國內未曾設有戶籍或已將戶籍遷出國外連續八年以上者,得由依法設立之政黨登記為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立法委員選舉之僑居國外國民候選人。

前二項政黨應符合下列規定之一:

一、於最近一次總統、副總統選舉,其所推薦候選人得票數之和,達該次選舉有效票總和百分之二以上。二個以上政黨共同推薦一組總統、副總統候選人者,各該政黨推薦候選人之得票數,以推薦政黨數除其推薦候選人得票數計算之。

二、於最近三次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立法委員選舉得票率,曾達百分之二以上。

三、現有立法委員五人以上,並於申請候選人登記時,備具名冊及立法委員出具之切結書。

四、該次區域及原住民立法委員選舉推薦候選人達十人以上,且經中央選舉委員會審查合格。

第三項所稱八年以上之計算,以算至投票日前一日為準,並自戶籍遷出登記之日起算。

政黨登記之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立法委員選舉候選人,應為該政黨黨員,並經各該候選人書面同意;其候選人名單應以書面為之,並排列順位。

回復中華民國國籍滿三年或因歸化取得中華民國國籍滿十年者,始得依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登記為候選人。 前項所稱滿三年或滿十年之計算,均以算至投票日前一日為準。

【保留條文28條與99條】

(協商結論版及台聯黨團修正意見保留,送院會處理)

(協商結論)

第二十八條 依法設立之政黨,得推薦候選人參加公職人員選舉,經政黨推薦之候選人,應為該政黨黨員,並檢附加蓋中央主管機關發給該政黨圖記之政黨推薦書,於候選人申請登記期間內,向選舉委員會辦理登記。

前項推薦書,應於申請登記候選人時繳送受理登記之選舉委員會,登記期間截止後補送者,不予受理。

(台聯黨團修正動議)

第二十八條 依法設立之政黨,得推薦候選人參加公職人員選舉,經政黨推薦之候選人,應為該政黨黨員,並檢附加蓋中央主管機關發給該政黨圖記之政黨推薦書;二個以上政黨共同推薦候選人時,應檢附一份政黨推薦書,排列推薦政黨之順序,並分別蓋用圖記。於候選人申請登記期間內,向選舉委員會辦理登記。

單一席次選舉同一選區同一政黨,不得推薦二位以上候選人,推薦二位以上候選人者,其後登記者,不予受理。

前項之政黨,於最近一次總統、副總統或立法委員選舉,其所推薦候選人得票數之和,應達該次選舉有效票總和百分之五以上。 政黨推薦書,應於申請登記候選人時繳送受理登記之選舉委員會,登記期間截止後補送者,不予受理。

(協商結論及傅委員崐萁等修正意見保留,送院會處理)

(協商結論)

第九十九條 對於有投票權之人,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而約其不行使投票權或為一定之行使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預備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預備或用以行求期約或交付之賄賂,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犯第一項或第二項之罪,於犯罪後六個月內自首者,減輕或免除其刑;因而查獲候選人為正犯或共犯者,免除其刑。   犯第一項或第二項之罪,在偵查中自白者,減輕其刑;因而查獲候選人為正犯或共犯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傅委員崐萁等提修正意見)

第九十九條 經登記為候選人後,對於有投票權之人,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而約其不行使投票權或為一定之行使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預備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預備或用以行求期約或交付之賄賂,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犯第一項或第二項之罪,於犯罪後六個月內自首者,減輕或免除其刑;因而查獲候選人為正犯或共犯者,免除其刑。   犯第一項或第二項之罪,在偵查中自白者,減輕其刑;因而查獲候選人為正犯或共犯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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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1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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