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錦嵐/台北報導

 震撼高雄政壇的高雄捷運引進外勞圖利弊案,一、二審雖然均判無罪,但最高法院質疑無罪判決無視不利被告的卷證,未詳予調查、釐清,即作有利被告認定,判決違背法令,日昨撤銷原判,發回高雄高分院更審。

 據檢察官起訴資料,勞委會外勞組長廖為仁、副組長劉興台、科長林祐生、承辦人員洪一男等四人,在高雄捷運公司申請引進外勞過程中,明知高捷公司未針對外勞用人經費問題,再行提出合理詳細的說明,即違背勞委會的公告政策,造成外勞薪資重大價差,顯然圖利高捷公司八億三千多萬元。

 現任高雄市長陳菊,在勞委會主委任內,也疑涉本案,另案由高雄地檢署分「他」字案調查。

 最高院質疑二審判決,在諸多不利被告的事證尚未調查、釐清,就以高捷公司投資計畫書中,關於勞工供應之風險規畫載明「含外勞」等字,又援用勞委會副主委郭吉仁的證述「他批示內容並無特殊意義…。」,即逕判四名勞委會官員員無罪,有調查職責未盡及理由不備的違法。

 最高法院指出的疑點包括:

 一、基本工資部分:高捷公司提出的「工程建造成本估算說明」書,是否投標時即已提出?其估算的基本工資是以本國勞工或外籍勞工為估算對象?若工資計算是包含外籍勞工,高捷公司是否確以該工資支付外籍勞工?

 二、據勞委會副主委郭吉仁及該會職業訓練局副副局長蘇秀義,於九十年五月迄九月間的函文批示,當時就高捷公司基本工資經費編列是否包括外籍勞工在內,似乎存有疑義。

 再者,高捷公司的人力資源處經理賴武元衡量狀況後,也於九十年十二月,在公司內簽表示「本案提暫擱置」。

 綜合上述卷證資料,最高法院質疑:高捷公司計畫之初是否確已依當時外勞政策而考量聘僱外籍勞工?仍有疑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