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不保夕的居留權?!
-要求建立保障新移民女性在台居留的人權制度
移民/移住人權修法聯盟新聞稿
2006.02.20
「二十三歲的越南籍新娘阮玉簪(化名)三年前經人介紹嫁來台灣,對她疼愛有加的先生在新婚一年內因病過世,婆家擔心她會依法繼承先生遺產而從此反目,拒絕為她辦理居留證延期。眼看居留證有效期限即將在下個月過期,阮玉簪說,她寧可放棄繼承遺產,也不願離開台灣這個新家園。」
上述新移民女性居留權的報導,在台灣絕非少數個案。而為因應新移民女性因先生死亡、離婚等因素而發生的居留問題,警政署外事組依據入出國及移民法第二十九條 、外國人停居留辦法第十一條 等,規定:「(一)國人配偶死亡,外籍配偶依法得申請繼續居留,並不因有無子女有差別,惟如發現有危害公益之情形,仍可廢止其居留證。(二)外籍新娘離婚者居留原因消滅,原則上不得再居留。惟已生育子女而需照顧,可以有其他居留需要為由准其繼續居留。(三)離婚後有法律問題原則上不構成居留之原因,但仍可依個案情況視其有無居留需要而准其延長居留。」依上述規定,夫死、有小孩或其他特殊個案,本應延長期居留。
然而根據移民/移住人權修法聯盟所接到的個案顯示,許多地方權責單位在行使其行政裁量權時,因地方人情壓力,使許多符合上述情形之新移民女性仍無法取得居留。除此之外,「離婚後,居留到期即趕走」之規定也忽略許多新移民女性可能因為家暴、夫妻失和等,但為居留而隱忍的狀況。兩者皆顯現出即使這些新移民女性只要沒有先生、沒有小孩,隨時都可能被迫離開台灣。
因此,我們要求有關單位能對發生這些狀況的新移民女性提供必要的居留延長,並呼籲社會大眾與立法委員們支持民間版「入出國及移民法」之修正,增列防家暴條款。我們認為:依現行法令,我國國民之外籍配偶,於取得永久居留或歸化之前,居留地位並無保障,一旦離婚即不具繼續居留之理由而將被限令出國。在居留地位不穩定之情況下,本國籍配偶取得施虐之事實上權力;外籍配偶必須默默忍受我國籍配偶之虐待而無法以離婚取得救濟。為補救此一漏洞,仿效美國U-VISA之規定 ,給予其居留權,以保障身為台灣社會一份子之新移民女性之基本人權!
新聞聯絡人:婦女新知基金會研發部主任王君琳,2502-8715,0931-034-0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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