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有智、江慧真/台北報導
「教」出聲▲朝野協商工會法修正案5日達成共識,教師可組工會,但罷教權則不開放。圖為全國教師會等團體上街頭爭取教師組工會等訴求。(本報資料照片)
立法院朝野協商工會法修正案五日達成共識,除現役軍人外,各級政府機關及公立學校的公務人員可享組工會權利,但教師的罷教權暫不開放。行政院會同時也通過「教師法」修正草案,確定新增教師及教師會不得採取罷教,或其他阻礙教學正常運作或對抗的爭議行為,違者最高將處以新台幣三十萬元罰鍰。
行政院版「教師法」修正草案共九章七十七條,規範各級學校教師的資格審定、聘任、權利義務、教師組織、申訴等,並有效處理不適任教師,包括行為不檢、性侵害或精神疾病等,並強化教師勞動權益,明確區分教師救濟管道。
草案中第十八條明定,曾犯貪、內亂外患和性侵害經判刑確定者,以及罹患精神病尚未痊癒者,不能勝任教育工作者,均不能聘任為教師。如果受拘役或因案被通緝或被提起公訴三年以上者,或涉嫌行為不檢、性侵害性騷擾情節重大者之教師,學校應予停聘。
此外,第五十九條中增訂,教師不得為罷教,及其他阻礙教學正常運作或對抗爭議行為;如果違反規定,可罰六萬到三十萬元。學校也不能因為老師發起或參與教師會組織,與以解聘或減薪等不利的待遇和處置;違者也將罰二十萬到一百萬元。
另立法院也對工會法進行朝野協商,確認教師可組工會。不過,民進黨團對此條文內容持保留態度,在本會期是否能三讀通過仍有變數,民進黨協商代表黃淑英雖然簽字同意,但仍對「教師無罷教權」未明列條文,表示異議。
提案立委賴幸媛則說,「教師無罷教權」朝野都有共識,可以另做附帶決議,一年內配套完成勞資爭議處理法和團體協約法等相關修正,貿然放在工會法於法制體例不合,各黨團協商代表也都已經簽字,民進黨團幹部不該繼續杯葛。
朝野協商昨天也同意,未來外籍勞工也可以選為工會理事、監事等幹部,不受現行工會法,工會理監事須具中華民國國籍身分的限制。
立法院昨天協商共識條文規範,勞工應依工會法組織工會,但現役軍人及國防部所屬軍火工業員工,不得組織工會。此外,各級政府機關及公立學校公務人員的結社組織,則依其他法律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