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勞工 看得到吃不到

2007/12/17

高有智/特稿

 勞工團體期待已久的團體協商法總算修法通過,其中明定義務協商的原則,要求雇主不得拒絕或拖延勞方提出協商,這對台灣勞工權益保障是一大進步,然而,缺乏裁罰機制配套修法,立意雖好,仍是一大漏洞。

 團體協約法保障勞工的集體協商權,此法早在民國十九年就公佈實施,民國二十一年修改後,七十多年來原封不動,勞工具體權益根本得不到保障。

 台灣目前有九百九十五個產業工會,竟只有六十八家簽訂團體協約,比例還不到七%,其中最大問題是,勞工就算要提出協商要求,最後雇主置之不理,根本就沒輒,相關團體協約保障,勞工就算看得到,最後還是吃不到。

 勞委會此次提案修法,賦予勞資雙方協商義務與誠實信用協商原則,明定六十天的協商啟動期限,這也是保障勞資雙方權益,透過制度性的協商規範,解決勞資對立衝突,尤其對於拖延和拒絕的雇主,更有約束力。

 可惜的是,相關罰則的裁罰認定,都必須透過勞資爭議處理法新增的裁決機制,但只要勞資爭議處理法修法未過,等於拔掉老虎利齒,就算要約束雇主,恐怕仍有不足,最後即使走上法律途徑,不免曠日廢時,影響勞資協商進行,對勞工權益還是沒有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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