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十六 年 十二 月廿八日
(96)高市總新字第225號
高雄市總工會勞工申訴服務中心接獲勞工申訴,某家傳統產業公司與員工簽訂定期勞動契約書(三個月一簽),並連續簽約,勞工即將生產且契約到期爭議案,員工向公司請產假,但公司卻說產假期間不給薪即契約到期不續保,向本會申訴,希望本會協助公司可以給付產期間的薪資兩個月及勞保生育給付差額、產假結束繼續任用。
張副理事長茂昌表示:勞基法規定,勞動契約分為定期契約與不定期契約,前者包含臨時性、短期性、季節性及特定性工作,至於繼續性工作則為不定期契約,一旦定期契約屆滿,未滿三個月訂立新約,勞工前後工作年資,應合併計算。定期契約工與不定期契約工差別主要在於,定期契約工時間一到即終止契約;終止契約時雇主不必負擔退休金及資遣費。至於不定期契約工,勞工沒任職期間限制,得依法給付資遣費,由於定期契約工對勞工沒有保障,對雇主則好處多多,不少雇主會想盡方法讓勞工簽訂定期契約,藉此規避責任。建議勞工注意雇主之意圖,是否違反勞動法令,依法主張自己權益,依法應有繼續之事實,持續性工作不能訂定期契約,勞資間應屬「不定期契約」。若公司有虧損或業務緊縮之事實,不再予以僱用,應給付預告工資及資遣費。
張副理事長茂昌指出:臨時性的字面解釋是暫時、不是經常的;短期的字面解釋是時間不長的,勞雇雙方在不違背契約誠信原則下,得自行約定合理之試用期間,惟於該試用期內或屆期時,雇主欲終止勞動契約,仍應依勞動基準法第十一 、十二、十六、十七條相關規定辦理,該案在高雄市總工會爭議協調委員會協調後,由爭議協調委員姚明通、陳八士、陳弘昇、郭美萍等人全力協助下,公司同意給付給付產期間的薪資兩個月、勞保生育給付差額9,000及產假結束後繼續任用。
張副理事長茂昌表示:高雄市總工會猶如是勞工廟宇,勞工朋友「免買香、免買金、免添油香錢」即能將各項疑難雜症解除,爭議協調服務工作已行之有年,服務範圍遍及海內外,高市總所提供的勞工朋友服務具有多角化的特色,不單侷限於勞工權益的爭取,甚至包括一般勞工日常可能遭遇的糾紛及交通事故紛爭、民事等訴訟問題,衹要來會提出申請,都將協助解決。協調委員會各委員均為義務職,所有服務均免請客、免送禮、免酬金、完全免費服務勞工朋友,有鑑於大多數勞工在遇到爭議及糾紛時不知道該向何處申訴求援,因此本會加強協調服務效能,冀望在加強服務年的推動下,受惠的是廣大的勞工族群,服務專線:07-8110360承辦人組長賴秀貞。 敬請刊登
高 雄 市 總 工 會
(連絡人:賴秀貞 連絡電話:07-81103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