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01/09
工商時報2008.01.09
【薛翔之/台北報導】
為避免委託書衍生的不公平情事,金管會昨(八)日預告規範,具有改選議案時,召開股東會公司的股務代理機構或金控子公司,不得受託辦理代為處理徵求事務。
另外,考量到市場派和公司派股東在股東會紀念品發放,遭到不平等待遇,新增「保證金制度」,未來只要徵求人或受託代理人,繳交一定保證金給公司後,得要求公司交付紀念品,公司不得拒絕。
金管會官員進一步舉例,A證券商為某公開發行公司的股東,A委託股務代理機構B擔任徵求人,B可能因此再委託代為處理徵求事務的機構C協助,但新規定則明定,B所委託的C公司,不可以是A券商的股務機構。
另外,為提升委託書統計驗證的品質,並根據股東會門檻的實務需求,此次規範,為維持統計驗證作業的中立性,須依據內控制度執行,但自辦股務或股務代理機構違反規定,經金管會處罰或糾正,則不得再自行,也不得再為該違規公司,辦理股務。
至於被指有利於市場派的閱覽股東名冊方面,金管會官員指出,根據現行規定,利害關係人才能閱覽抄錄,對市場派造成不公平的疑慮,由於涉及公司法修訂,金管會也已向公司法的主管機關經濟部,提出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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