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按】由苦勞網與世新社發所合作的第二本工運年鑑,記載2004.06-2005.05間台灣工運的重要事件,全書分為「大事記」與「事件補訪、評述」兩個部分,從現在起,我們特別將這一本年鑑的部分文章,發表出來,期望有更多的批評與指正,以期使我們的工作能夠更切合工人運動與勞工研究的需要,策勵更多後繼工作的推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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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會幹部遭到資方迫害的事,每年都有數不完的例子;但工會幹部或工運人士遭到官方挑明打擊的故事,一向是不多見的;而如果官方單位的負責人又是過去社運出身,長於策略,反過頭來用手段欺負勞工,那就真是罕見了。很不幸的,今年(2004.6~2005.5)就有兩個如此的事件,一件是台北縣勞工局局長曹愛蘭解僱(不續聘)工會幹部吳金容案;另外一件則是竹縣產總的高偉凱與黃維權,因為不滿勞委會對陳國樑會務假的解釋,向其丟雞蛋的「侮辱公署」案。後者發展到後來,兩人皆被士林地方法院判刑了。本文想要簡單的說明這一「侮辱公署」案的前因後果,記錄這段官方打壓勞工的不堪歷史。

「侮辱公署」案其實是陳國樑會務假爭議的爆發。任職於竹縣私人企業富美家公司的陳國樑,由於擔任工會幹部,特別是上級工會竹縣產總的理事長,因而遭到資方的刁難。根據現有的公文記錄,資方曾在2001年年初取消他的年終績效獎金與工作加給,也不予調薪。當時,陳國樑曾經向總經理、人事部門、與廠長申訴,不過,資方並不理會。同年5月,工會為了反制資方對於理監事會務假公假上的苛刻,自行通過了「工會理監事會務假公假辦法」並要求資方遵守,然則,陳國樑卻在月底收到人事部門的一個便條說「每月公假以兩天為限,超過兩天以特休處理」,同時也表達了資方擁有會務假之認定權的態度。資方顯然決心不想理會工會法第三十五條對工會幹部的保障,硬是認為自己有詮釋法律的權限,果然,到了7 月,陳國樑就因為會務假的問題被違法資遣了。

這次的資遣在竹縣產總全面的動員施壓,以及縣政府放話說要到公司調查是否違反工會法第三十五條的狀況下,資方在8月2日的調解會上,收回了解僱命令,但還是將陳國樑的職務與薪資調降。不過,之後資方對於會務假的態度仍然強硬,堅持還是兩天為限,也仍自以為有權審核何謂工會事務,特別是對於陳國樑參與上級工會的活動,資方幾乎都予以限縮,而縣政府也不敢主動對其採取行動。隔年(2002年)5月底,當時全產總理事長黃清賢為了這個會務假的問題,甚至直接拜訪資方,表達「工會法所保障者,不分工會層級,更沒有兩天之限制」的態度,而廠長劉朝宗回答的很絕,他說「天賦人權」,工會法不好,「人民有權推翻之」。

於是,全產總出面無效後,這個仗開始延燒到勞委會。6月中,竹縣產總要求勞委會處理此案,並引用竹縣勞工局已經清楚的認定資方違反工會法的事實,只是縣府礙於法律沒有罰則,不知處置之權限。月底,勞委會回函說了兩點:一、工會法第三十五條「應視具體個案事實而定,或由勞資雙方約定」;二、由於工會法罰則不清,以後立法應「針對此類僱主不當勞動行為立法加以規範」。

勞委會此時的邏輯令人費解。一方面承認資方壟斷會務假之解釋,以及兩天公假為上限的做法,乃是一種不當勞動行為,並應在將來立法加以規範;另一方面,卻又推說不知道具體狀況如何,不肯承認富美家的違法行為。竹縣產總眼尖,發現了這個矛盾,便發文「告知」勞委會說,其實可以用勞基法四十三條「請假規定」來罰。此後的所有回文,勞委會便退縮了,再也不提「此類僱主不當勞動行為」云云,只是一再強調要「視具體狀況而定」。11月,竹縣產總透過縣勞工局,乾脆直接出個「具體狀況」來「測試」勞委會:「勞保局新竹縣辦事處成立大會,縣產總理事長應邀參與,是否屬於會務範圍」。沒想到,勞委會竟不敢正面答覆,只迷糊說:「會務,一般而言係指辦理工會本身內之事務及從事或參加由主管機關或所屬上級工會指定或舉辦之各項活動與集會」,但話鋒一轉,即說:「宜由各理監事與事業單位協商」。

勞委會從「不當勞動行為因沒有罰則,將來宜修法」,到「要看具體狀況」,再退到「宜由勞資協商」,這一退何止千里?整部工會法保障勞工團結權的基本精神都被破壞了。工會法所保障者,正是與資方社會力量不對等的弱勢勞工,如果放任勞資「協商」,那還要工會法做什麼呢?陳國樑何嘗不想與資方協商,但是工人不能失業,而資方卻可以成天找他麻煩,這樣的協商難道不會變成資方對勞工的教訓大會嗎?從勞委會的解釋中,我們看到了一個聰明卻失職的官方單位,但諷刺的是,這是「人權鬥士」陳菊主掌勞委會下的產物。若我們回頭看看八零年代末,還是獨裁政權國民黨趙守博擔任勞委會主委時,對於上級工會會務假的解釋是「旨在於保護工會重要職員得有充分時間辦理會務,以維工會之正常運作,本案基層產業工會會員當選為上級工會理事長,因辦理會務,應依上開規定辦理」(自來水公司李正宗當選台灣省總工會理事長時,勞委會所做的解釋)。這是1989年6月1日的往事了,陳菊當年尚在街頭抗議國民黨侵犯人權而博得鬥士之稱呢!如今,且不說國家機關對法令解釋上自我矛盾的行政困境,陳菊不願意保護勞工享有之權,使其在法律保護下發展出與資方對等談判之力量,反而進一步透過曲解法律侮辱了社會公平的基本保障,這難道不也侮辱了她自己的歷史名聲嗎?

可想而知,這個解釋令資方更有恃無恐,陳國樑幾乎每個月都必須為此與資方纏鬥,不斷的爭議與調解。2003年6月27日,因縣政府委託縣產總辦理「工會會務基本運作」的勞教,陳國樑前往勞工局商討籌備事宜,其所請公假,遭資方斷然拒絕並以曠職四小時處分之。

縣政府此番真是動了氣,決心要給富美家難看。縣府一方面行文詢問勞委會關於違反工會法第三十五條該如何處罰資方,另一方面,卻又不待勞委會的回覆,9月15 日便逕行依據勞基法四十三條請假規則對資方罰以六千元。對此,資方氣憤難平。9月30日,針對此案與其他類似公假案,勞資又進行爭議調解,會中,資方根本不願意多說什麼,僅僅強調一點:「本案資方有爭議部份,已請勞委會釋示,俟函釋結果依規辦理」。

調解會當然是破裂收場,但令人訝異的是,勞委會竟然變成是資方的靠山?不再是勞工要上台北找勞委會討個公道了,是資方篤定的認為勞委會根本不會做出不利於它的解釋。陳菊的「勞資協商」小聰明,現實上就是有利資方,關於這一點,勞資雙方的看法無二無別,或者說,只要有點社會經驗,誰都知道勞委會是站哪邊的。

形勢到此已是急轉直下,勞委會作為法令詮釋的關鍵位置一但淪陷,全國所有工會幹部的會務假認定,都將轉由資方接手了,到時台灣還能有創造工會聯盟的機會嗎?還能在法令上擁有團結權嗎?無論如何,富美家很有耐性的走完程序:先向縣府提出訴願,理由是所謂「會務假,資方有核准與拒絕之權」。縣政府於10月22日駁回其訴願之文,措辭激烈,痛陳資方「持續以公司內規超越國家法令,目無法紀莫此為甚…打壓工會、損壞勞工權益」。於是,資方向勞委會提出訴願。

勞委會沒有辜負資方殷切的期盼。2004年3月8日,勞委會訴願會的決定是:竹縣政府必須撤銷對富美家之處分,理由是「基層產業工會會員當選為上級工會理事長,於處理上級工會會務之時間,非屬工會法第三十五條第二項保護之事項,僱主並無給予公假之義務…得由勞資雙方協商或於締結協約中訂定之」。

此一解釋,除了直接宣告了工會法名存實亡之外,也激起了全國工會聯盟的憤怒。六天之後,也就是3月16日,竹縣產總、全產總、中華電信等全國四十五個工會,三、四百人蛋洗了勞委會。而竹縣政府於3月18日還是乖乖的撤銷了對資方的處分。3月19日,竹縣產總與立委高金素梅合辦了一個「取消會務假!消滅工會?」的公聽會。4月6日,由全國一百多個工會與勞工團體所組成「搶救工會大聯盟」成立,同時納入同遭資方迫害之兆豐金控、國泰航空、北市捷運、信立化工等工會幹部之訴求,並揚言近日內將拉高抗爭層次,絕食抗議。

戰線緊張之際,全產總理事長盧天麟卻在4月16日要求「搶救工會大聯盟」暫緩行動,並表示勞委會正在安排法規會,並邀請勞工代表參與。23日,陳國樑真的被請進法規會,不過,根據他的描述:「他們(法規會)把門鎖起來討論,只讓我進去講五分鐘;早知道我就不去了」。會後,勞委會倒是什麼也沒說。這種以拖待變的官僚習氣,「搶救工會大聯盟」並不買帳,還是在4月27日發動了到勞委會抗議陳菊打壓工會的行動,絲絲小雨的現場中,只有盧天麟還全心全意的替勞委會說話,他的幫襯竟是「勞委會並沒有否決基層產業工會會員處理上級工會會務,不能請會務假啊!」聽起來,彷彿這次勞委會還算做得不錯?!若是不熟悉盧天麟的人,恐怕會猜測他骨子裡是在譏諷勞委會。

無論如何,5月14日,由於「搶救工會大聯盟」等不到勞委會的消息,直接發文詢問法規會。而法規會的回文還是跟以前一樣,幾乎沒有任何改變:一、上級會務假視個案具體狀況認定;二、請勞資雙方自行協商。從頭到尾鬧了這一場,陳菊算是贏了,陳國樑與全國工運人士要再動員,也師老兵疲了,更何況勞委會私下已經放出風聲說,陳國樑這案子是「個案」,並非通則,暗示大家「不必擔心」。

如果勞委會僅用此孤立方式,分化了工運,那就罷了,但是,它還「趁勝追擊」。它「控告」了3 月16日蛋洗勞委會的行動總指揮高偉凱、黃維權兩人「侮辱公署」。雖然在官方說法中,並非是勞委會提告,而是:「警察當場蒐證,大同分局報告士林地方法院檢察官偵查」。但是,受到「侮辱」的並非大同分局,警察機關主動的替勞委會分憂解勞,且又能清楚的分析到起訴竹縣產總重要幹部後的可能政治代價,這是很難說服人的。另外,根據陳國樑的回憶,當時有人「出來跟我們談條件,讓兩個帶頭的沒事,後來運動一消退,勞委會打壓工會,控告兩個帶頭的高偉凱與黃維權侮辱公署」。此說法清楚的指明這個案子的真實情況︰這應當是在勞委會授意下的一樁荒唐告訴。而動用了封建時代的「侮辱公署」罪,威嚇了反對人士的各種抗議行動,這已經是準戒嚴狀態了。

準戒嚴狀態中配合演出的是士林地方法院。2004年10月29日,高偉凱、黃維權兩人遭到士林地方法院以違反集會遊行法第三十條「侮辱公署」罪,判處兩人拘役三十日,緩刑兩年,得易科罰金,並且不得上訴。判決書上最後說:「爰審酌被告二人…犯罪後坦承犯行,知所悔悟…因不諳法令,一時失慮致觸犯本案犯行,事後已坦承犯行,深具悔意,且渠等目前均有正當職業…經此罪刑之宣告後,應能知所警惕,信無再犯之虞…」。

在我們看來,這是個政治判決,而非司法判決。用以迫害高偉凱與黃維權的集會遊行法第三十條的條文是這樣的:「集會、遊行時,以文字、圖畫、演說或他法,侮辱、誹謗公署、依法執行職務之公務員或他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六萬元以下罰金」。而這條再怎麼看,都是一個箝制表達自由的戒嚴法令,任何對政府之批評、嘲諷、攻擊、不屑態度之表達,都可能涉及侮辱或誹謗公署,任何街頭演說、行動劇之演出、圖畫或文字看板之製作,都可能成了政府眼中的罪行。這並非是危言聳聽,社會運動參與者都清楚,國家今日能對你丟雞蛋判刑,明日你就會因為發表反政府言論而下獄,這是台灣歷史業已顯示過的悲劇。這個案子正是如此的告訴了我們:歷史會不斷重演,只要公民社會的力量稍微消退,國家就會得寸進尺;此案唯一令人不敢置信的,是在陳菊手上完成了此一政治迫害的歷史。

2007年的今天,會務假案中的主角陳菊,成了高雄市長;至於盧天麟,當上勞委會主委,自認為是「工運出身」的中央官員。案件中另一邊的陳國樑,繼續當他的工人,在沒有工會法保障的狀況下,繼續用自己二十多年年資換來的特休,在基層為無數無權無勢的工人奔走,即便每月都還是要跟資方爭議調解。相同的,高偉凱、黃維權兩人仍舊在竹縣產總點滴的付出,並不因此次判刑,導致兩人為工人戰鬥之信念有所退轉。無論如何,2005年年初的這個官方迫害工運的事件,將會在陳菊的人權記錄上,留下一個永恆的污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