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椒華 台灣環境保護聯盟學術委員

嘉南藥理科技大學副教授 2008/02/15

本人於2007年7月,因抗議NCC發放WiMAX基地台執照前往NCC絕食靜坐,10月遭台北地檢署以違反集會遊行法起訴,並於本月15日獲判違反「集會遊行法」第29條有罪但免刑責,本人對此結果深感遺憾。基於人民有請願自由,本人絕食靜坐抗議訴求與行為亦合乎情理規範,因此堅持不違法,為公義為人民生命安全也不會退縮。

絕食靜坐並非集會

本人關心電磁輻射對人及環境危害,經調查及確認台灣數個地區危害相關性後,認為政府全面發放WiMAX基地台執照有其危害性,因其技術並未臻成熟仍屬試驗階段,北美第三大行動通訊營運商Sprint Nextel,更於日前終止WiMAX建置案;此外,其電磁波頻率高於目前基地台,能量更高,可能將全民置於危險境地,故決定於2007年7月25日到NCC絕食靜坐表達反對立場,動機行為純正無犯意。

絕食靜坐當天,中間雖有因接受媒體訪問而靜坐中斷,但「絕食靜坐」僅本人一人,或偶爾有另一人陪同,現場人數既不足10人,諸多證人亦宣稱只是到場關心,顯然不構成集會遊行法第2條:「本法所稱集會,係指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舉行會議、演說或其他聚眾活動。」之要件。

請願應受憲法保障

請願為憲法第16條所保障之人民基本權,本人以絕食靜坐表達訴求,為請願方式之一,依請願法毋庸申請許可。當日靜坐活動中除本人向媒體、關心者說明靜坐訴求,並未聚眾、演講,亦無影響公共秩序之情事。

縱有集會形式,依集會遊行法第25條規定:「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該主管機關得予警告、制止或命令解散。」該法第26條亦表明:「集會遊行之不予許可、限制或命令解散,應公平合理考量人民集會、遊行權利與其他法益間之均衡維護,以適當之方法為之,不得逾越所欲達成目的之必要限度。」

故並非未經許可之集會,主管機關即「應」警告、制止或命令解散,且若欲命令解散或制止,也應符合該法第26條之要件。

司法不應箝制人民自由

本人以和平方式表達訴求,並未違反公共秩序或利益,卻仍遭受檢警單位以其對集會遊行法之誤解,試圖壓縮、箝制人民陳情或集會空間,此舉實為民主法治社會之恥,因此本人堅持不違法,俟收到判決書將與律師研議是否上訴,亦不排除提出釋憲,爭取真正自由的言論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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