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03/08
張國仁/台北報導
阿強是房貸與卡債雙重債務人,準備要與債權銀行進行協商,可不可以請銀行不要將貸款買來的房屋查封拍賣?一直困擾著阿強,他擔心再度成為無殼蝸牛。
司法院民事廳法官王金龍說,依照消債條例第五十四條規定,在更生程序中,債務人可與自用住宅借款債權人協議,在更生方案中訂定自用住宅特別條款,保住自用住宅。阿強與銀行在前置協商階段,當然也可依照此法條,與銀行協議訂自用住宅特別條款,保住溫暖的窩。
不過如果阿強已因逾期繳付本息太久,房屋已被查封,債權銀行打算送到法院拍賣,這是抵押權人(銀行)的處分資產權利,阿強恐怕也無法阻止。
王金龍呼籲銀行,不要急於拍賣債務人的房子,以免賤賣對債權銀行、債務人雙方都沒有好處,只會讓第三人撿到便宜。王金龍期望銀行理性思考,利用再次協商的機會,以延期、降息等方式與債務人達成協商,既保有一個長期授信的客戶,也為債務人提供重建經濟生活的機會,共創雙贏局面。
司法院訂於下周三(十二日)召集全國各地院訴訟輔導科長及科員到司法院「上課」,以便四月十一日消債條例施行時,由各法院訴訟輔導科全面提供協助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的專案宣導工作;會議將由民事廳長吳景源親自主持。
吳景源希望債務人「不要放棄與債權銀行協商的機會」,但萬一協商不成,司法院已要求全國各地方法院聯合服務處訴訟輔導科,提供完善服務,協商債務人填寫更生或清算聲請的七大表格,做好進入聲請更生或清算的準備作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