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03-10 09:32:01 來源: 南方都市報 作者: 田霜月 周炯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負責人對有關《勞動合同法》誤解進行解釋  
  
  2008全國兩會
  
  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不是「鐵飯碗」,企業貫徹《勞動合同法》也不會導致用工機制的僵化!昨日,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副部長孫寶樹在相關記者招待會上表示,目前該法實施不足3個月,不是修改問題,而是要認真貫徹執行。他透露,下一步將協助有關部門抓緊制定有關實施辦法和配套法規,加強對企業用工的指導。

  昨天,孫寶樹認為,目前由於對《勞動合同法》沒有全面理解,或是理解片面、理解不正確導致出現了幾種誤解。他一一作了詳細解釋。  
  
  誤解 1  

  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會導致用工機制的僵化  

  解釋:在許多國家,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恰恰是勞動合同的主要形式。為了用工能進能出,我們在制定《勞動合同法》當中對解除勞動合同提出了幾種情形。實際上,和《勞動法》相比,放寬了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所以,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不是「鐵飯碗」,企業貫徹《勞動合同法》也不會導致用工機制的僵化。如果很好地貫徹《勞動合同法》,也可以促進企業對員工的凝聚力和職工對企業的向心力;反之,如果大量的勞動者職業不穩定,對於企業的發展和創新也是不利的。  
  
  誤解 2  

  實施這部法律會大幅度提高企業的用工成本,使企業無法維持正常經營  

  解釋:從《勞動合同法》的制度設計上,企業用工方面增加的用工成本是非常有限的。主要是兩塊:第一,由用人單位終止勞動合同的時候要付補償金;第二,企業在職工試用期期間要付給勞動者約定工資的80%。這些都是潛在的,也是非常有限的。企業之所以認為《勞動合同法》增加了用工成本,實際上是因為這些企業過去沒有為職工履行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法定義務,現在《勞動合同法》明確了這一規定,因此一部分企業感到壓力很大。

  用不履行社會保險費義務、損失職工的合法權益所形成的這種低成本來追逐高利潤,是不正確的,也是違法的。從公平競爭的角度看,如果一部分企業不為職工繳納社會保險費,並以此來降低成本,參與市場競爭,對於那些守法的企業、管理規範的企業也是不公平的。  
  
  誤解 3  

  實施這部法律會影響投資環境和就業  

  解釋:認真貫徹實施《勞動合同法》,構建和諧穩定的勞動關係與擴大就業和改善投資環境不僅不是矛盾的,而且完善的法律制度與和諧的勞動關係更會進一步改善投資環境和擴大就業。

  《勞動合同法》是否影響勞資和諧  

  歐廣源代表透露:廣東準備專門研究,制定實施細則  
  
  《勞動合同法》就是「影響勞資關係和諧法」!昨日在廣東代表團的一組審議時,廣州僑商會副會長張克強等幾位來自企業的代表,一拋出這句話立即遭到了廣州律師協會秘書長陳舒的反駁,她說,有時工人鬧事是因為沒拿到加班費。

  「現在這個《勞動合同法》,你不能解雇他,再差再壞你得養著他,這個是不對的啊。」張克強剛提出這個論點,就被陳舒給否定了。「《勞動合同法》可不是這個意思啊。你可以解雇,解雇了就給補償,一年補一個月嘛。」她還強調,《勞動合同法》一部分規定對企業是嚴了,但其實解約條件這一部分,相對《勞動法》來講,它又寬了。

  「現在企業與員工存在不和諧現象。」張克強舉了一個例子,他公司有一種臨時鐘點工,就是公司有事就過來做,沒事就可以不來。「有一個人前前後後做了9年,一看新的《勞動合同法》,元月1日上午就起訴。第一,要跟我簽正式的永久性合同;第二要我補9年的3倍加班工資。他一去,十多個這樣的人全去了,沒有人上班了,要拿錢。」所以,老闆炒員工必須要付很大的代價,但是員工炒公司是不用代價的。

  全國人大代表、省人大常委會主任歐廣源出來「解圍」了,他認為,《勞動合同法》還要加大宣傳的力度,要讓全社會,包括老闆、打工者都要瞭解其中的基本精神。另外針對該法實施以後出現的新情況、新矛盾,廣東準備專門研究一下,制定實施細則。  

  勞動者離職「零成本」?

  陳丹代表認為《勞動合同法》過於傾向保護勞動者權益,導致企業用工成本增加  
  
  無固定期限合同的成立條件一旦出現,勞動者提出簽訂,用人單位就必須簽;勞動者離職基本「零成本」;「老弱病殘」員工,企業必須自己承擔……昨日,全國人大代表、省工商聯會長陳丹提出,《勞動合同法》過於傾向保護勞動者權益,導致企業用工成本增加;他建議盡快出台實施細則,對社會各界爭論焦點問題明確界定。

  通過調查,陳丹發現,不少企業反映《勞動合同法》與過去的《勞動法》相比,柔性條款減少,剛性條款增多。如規定無固定期限合同的成立條件一旦出現,勞動者提出簽訂無固定期限合同,用人單位就必須簽訂。

  特別是規定企業裁減20人以上或者不足20人但占企業職工總數10%以上,必須提前30天向工會或全體職工說明,聽取對方意見並且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陳丹舉了一個例子,東莞一個貼牌生產「耐克」的台灣鞋廠,實際用工就有10萬人。企業認為,20人的人數限制沒有區分大小企業的不同情況,規定過於剛性。

  陳丹承認,《勞動合同法》出台的保障勞動者利益的條款,出發點是好的,但也是一把雙刃劍,既保護了勞動者,也讓一些惡意破壞勞動關係的有可乘之機,如勞動者離職基本「零成本」,這些增加了企業的管理風險和難度。同時,企業使用試用期雇工、臨時工以及解雇的成本提高,人力資源的管理成本增加。

  《勞動合同法》大大放寬了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簽訂條件,還規定「老弱病殘」員工,企業必須自己承擔下來,不能隨意推向社會。變更勞動合同要協商一致採用書面形式,調整工作崗位也要與員工協商溝通……陳丹認為,這些都使企業自由、有效配置人力資源受到限制。

  《勞動合同法》鼓勵員工向企業叫板?他說,這是認識誤區。目前不排除社會上有一些惡意搞事的人,借《勞動合同法》實施之機,向企業提出大幅加薪或者經濟補償等不合理的要求,否則就鬧事。一旦發生勞資糾紛,一些地方勞動部門就要求企業花錢解決問題,容易形成鬧事有理、鬧事才能解決問題的假象。

  他還點出,一些企業未能站在國家產業發展方向和勞動力供求關係變化角度考慮問題,將企業用工成本上升和一些企業搬遷或倒閉完全歸咎於《勞動合同法》的出台。

  陳丹建議,盡快出台《勞動合同法》實施細則,對法律原文、社會各界爭論焦點問題明確界定。政府部門加強監管力度,堅決取締無證經營的「山寨廠」。針對當前法律表述模糊的條款,在相關實施細則未出台前,有關部門應靈活把握執法力度,做到公平、不偏頗。

  同時,引導企業及時調整轉型,即從過去以低勞動成本為基本競爭手段的發展模式,轉型為以構建企業和諧勞動關係、提高企業創新能力為基本競爭手段的發展模式。改變目前「低成本-低技術-低利潤」的路徑依賴,轉向依靠「管理」、「技術」、「市場」來獲得利潤。  

  徐龍代表:《勞動合同法》也保護企業

  「其實該法對企業也有許多保護性、支撐性的條文。」昨日全國人大代表、中國移動廣東公司的董事長徐龍指出,「認為該法只保護員工,不保護企業」是對《勞動合同法》的誤讀,他建議政府以稅費優惠推動該法的實施。

  徐龍表示,該法對企業也有許多保護性、支撐性的條文,例如明確了企業的三種用工形式,也明確了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也是可以解除的。對於人工成本,徐龍認為,《勞動合同法》實施後增加的一些支出(如社保)是一個市場經濟國家裡邊應付的人工成本。我國人工成本相當於韓國1/13、日本的1/26,越南、印度的勞動立法也比我國要嚴格。一些企業有一味降低人工成本的慣性誤區,造成人才流失,其實過高的流失會給企業帶來一系列諸如離職成本、重置成本、培訓成本、時間成本損失和商業秘密及客戶資源流失的潛在威脅,遠遠大於適當增加人工成本。

  另外,一個企業的支出裡邊,人工成本是不高的,物流的成本、價值鏈的成本更高一些,搬走的企業只能是一些高能耗、勞動密集型企業。

  他建議政府可提供減稅、減費、減負等政策措施來推動法律實施,比如考慮到企業社保成本的增加,可出台一些優惠、減免、獎勵的政策。  
  

  黃華華代表建議對《勞動合同法》進行專題調研:

  引發巨大爭論 原因值得深思  
  
  「《勞動合同法》引發那麼大的反響,不是什麼好事情」,昨天下午,全國人大代表、省長黃華華在參加人大分組討論時,對新頒布實施的《勞動合同法》發表了個人的意見。他建議,全國人大應該指派專門調查組對引發巨大爭論的《勞動合同法》進行專題調研。

  黃華華說,《勞動合同法》絕對是部好法,應該支持。但頒布以後遭遇了空前的爭議,在前不久召開的廣東省、廣州市兩會上也引起熱議,很多代表團圍繞該話題展開了很長時間的辯論,「那天我在佛山團討論,本來沒這議題,最後卻爭了一個下午」。黃華華說,過去5年的所有法律中,包括備受注目的《物權法》都未曾如此火爆,箇中原因值得深思。

  黃華華提出,按照人大秉承的民主立法的思路,就應該廣泛地聽取方方面面的聲音,如果法律沒有問題,只是理解上出現偏差,那就通過媒體加大宣傳解釋;如果本身不夠完善,那就必須加緊修改。黃華華提出,對於這部法律有關方面需要審慎處理,平衡處理好勞資雙方的利益,跟改革開放的基本國策相適應,「引發那麼大的反響,不是什麼好事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