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四月十一日上路,銀行業左批代辦公司、右損律師。銀行公會主委吳清文昨說:「銀行只會跟債務人談,代辦公司、律師不必來」,他強調債務人申請「前置協商」,只接受本人親自申辦理。
債清條例第151條規定,民眾因消費借貸、自用住宅借款、信用卡或現金卡等債務,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之前,須以書面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協商債務清償方案,俗稱「前置協商」。
開炮 左批代辦 右損律師
吳清文說,只有一種情況例外,就是已經參加95年銀行公會債務協商機制,但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例如:長期失業或生重病等,後來退出公會協商,只有這種情況,才能跳過「前置協商」,直接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
據銀行公會統計,參加95年銀行公會債務協商人數22萬7千人,目前持續正常繳款有50.5%,代表有11萬人毀諾,銀行主管私下指出,銀行界相當擔心,目前持續正常繳款的11萬人,會在代辦公司不實廣告下,走上毀諾一途,讓銀行公會先前努力化為烏有。
出招 前置協商 長期低利
為避免民眾被代辦公司誤導,加上更生與清算會讓銀行的債權大幅縮水,銀行公會祭出「低利率、還款期限特長」兩項好康,盼債務人多多跟銀行「前置協商」。
吳清文說,銀行界已有共識,「前置協商」的利息,平均而言,不會高於95年銀行公會債務協商水準,也就是3%。還款期限部分,也比公會債務協商平均七到八年還長。
吳清文說,還款期限分成兩種。如果十五年內能還完,就簽一階段的約;如果超過十五年,就簽兩階段的約,第一階段先簽六年,六年過後,再視還款能力簽第二階段的約。
他舉例,假設有人欠150萬,每個月只能還1萬,就還12年半;如果每月若只能還3千,也行,就先簽約六年,六年後再訂定第二階段還款條件。
債清條例商機大,吳清文估適用人數5萬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台北分會會長林永頌認為至少10萬人,代辦公司磨刀霍霍,積極搶灘。
銀行主管透露,代辦公司以前登廣告,都是小小一篇,近來出現一家叫「光明遍照股份有限公司」,買下報紙全版廣告,表示該公司有超過1000位熱心服務站站長,要投入「卡債更生」大業。
商機 猛打廣告 代辦公司搶灘
光明遍照公司不但詳列服務站長的姓名、卡債更生服務站的站址,還直接秀站長的手機,服務地點除了金門跟馬祖之外,廣含全台各縣市,就連偏遠的台東縣池上鄉、澎湖縣白沙鄉、馬公市都有。因效果震撼,金管會銀行局跟銀行嚇死了,要銀行公會出來開記者會,告訴大家代辦公司有多惡質。
銀行公會左批代辦,另對律師界有意介入「前置協商」,也頗有微詞。銀行公會法規組召集人李懿哲說,「律師在債清沒介入空間,錢是系統在算,跟律師沒關」,呼籲民眾錢不要白花,律師應改作更生監督人或破產管理人。
法扶基金會律師林永頌對此不以為然。他說,「銀行怕律師跳進去挑戰清償方案,當然這樣講」。林永頌強調,各國的前置協商、更生或清算,都是律師在代理,不是像銀行公會講的那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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