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ttp://news.sina.com 2008年04月06日 20:39 新華網

   《勞動合同法》傾斜保護勞動者權益是其法律性質決定的

  《勞動合同法》目前已經實施四個月。但到目前為止,依然存在不少對該法誤讀誤解的觀點和做法。

  有人認為《勞動合同法》過于傾向勞動者,不利于企業的發展。這種觀點是對該法的法律性質不了解所致。從法學理論的角度看,《勞動合同法》所規範的勞動合同,有其不同于民事合同的特點,民事合同的雙方是完全平等的,而勞動合同的雙方當事人的地位實際上是不平等的。

  我國的就業在相當長時期內呈現出“僧多粥少”的局面,三四個人爭一個崗位的情況較為普遍,用人單位有著較大的選擇勞動者的余地,而勞動者如果放棄一個工作崗位,可能意味著失業或者待業。所以,勞動者在訂立勞動合同時,往往是忍氣吞聲,先得到工作崗位再說。勞動關係中這種實際上不平等的情形,要求在法律條款上對勞動者作出更多的保護性規定,以緩和緊張的勞動關係,為用人單位的長遠持續發展提供良好的內部小環境。

  從法律體系角度講,每一部法律都有各自的主題,眾多法律形成了相應的法律體系。在勞動法律體系方面同樣如此,勞動法律的主旨就是維護勞動者的權益,規範勞動關係,國外的勞動法律也是如此。所以,《勞動法》、《勞動合同法》對勞動者的權益作出較多的保護性規定是勞動法律本身的性質所決定的。至於用人單位的權益,則主要由《公司法》、《企業法》等主要規定企業權益的法律規定,在這些法律中,同樣是對經營者的權益作出更多保護性規定的,或者說是過于傾向于經營者的。

  可見,《勞動合同法》在保護勞動者權益方面有所傾斜,是世界各國勞動立法的基本常識。只有這樣,才能平衡勞動關係雙方的不平等地位,構建和諧穩定的勞動關係,為企業的可持續發展提供好的內部環境。如果說對企業的發展有影響,也只是對違法企業的發展有影響。

  《勞動合同法》有助於推動我國的產業升級

  也有人認為,實施《勞動合同法》將導致勞動者的失業率加大,甚至找不到工作。那麼,《勞動合同法》實施後的情況是怎樣的呢?我們以廣東的數據來說明這一問題。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中國勞動力市場信息網監測中心對全國82個城市勞動力市場供求信息進行的統計分析,2007年第四季度需求人數比上年同期增加32.5萬人,增長了11.2%;其中,對《勞動合同法》非議聲音較高的珠三角地區比上年同期增長了71.3%。廣州市春節後首場招聘會有7000 個空缺崗位,但進場求職的人員只有4000余人次;企業為了招聘到員工,平均起薪點增幅達13%,達到了1160元,為歷年之最,有個別企業甚至將工薪提高了30%。

  如果按照某些非議《勞動合同法》者的觀點,珠三角地區因為《勞動合同法》倒閉破產了上萬家企業,應該是勞動力過剩,工人找不到工作崗位。但上面的統計顯示,珠三角地區不是勞動者找不到工作,反而是勞動力缺乏,而且目前勞動力缺乏的情況更為明顯。可見,說實施《勞動合同法》影響就業的觀點並不是很客觀。

  另外,還有觀點認為《勞動合同法》的實施,會提高企業的成本,降低企業的利潤,嚇走外來投資。從某一角度看,《勞動合同法》確實會讓有的投資者撤資或者望而卻步。但是,我們不必要為此擔心。從《勞動合同法》頒布實施後的情況看,確實有一小部分外來投資企業已經轉移到東南亞地區,但這些企業絕大多數是一些低工資、高污染的應該遭到淘汰的企業。其撤資的主要原因,也不是因為《勞動合同法》的頒布實施,而是一系列其他原因,如人民幣升值、原材料漲價、出口退稅政策調整,“兩稅合一”(外來投資企業和國內企業實行統一的稅率)、勞動力缺乏等。

  實際上,《勞動合同法》有助於推動我國的產業升級。我國現在的工業更多的是來料加工,以致于被賦予“世界工廠”的稱謂,這說明了我國產業結構的不合理。如果我們不想法改變這種狀況,經濟持續發展是很困難的。現在,各種因素合併後,低產值、高耗能、高污染的企業如果不轉型,就很難存活。《勞動合同法》在這樣的背景上又推了一把,一部分低產值、高耗能、高污染的企業只好轉移到勞動力成本更低的國家,這就為我國產業升級提供了難得的機遇。

  相關數據顯示,2007年,全國GDP為246619億元,比上年增長11.4%;廣東省GDP為30606億元,比上年增長14.5%;廣東東莞市GDP為3151億元,比上年增長18.1%。據一位全國政協委員透露的信息顯示,《勞動合同法》頒布以來,廣東有的地區確實有部分企業撤離或轉移到東南亞地區,撤資數額約在20億元左右,而同期的投資卻有300億元左右,為產業升級創造力提供了難得的機會。據商務部2007年四季度之後的初步數據顯示,就業和投資都未受到影響,還有所增加。

  可以說,《勞動合同法》不僅不會影響嚇走外來投資,反而會吸引更多促使產業升級的外來投資進入我國。

   我國勞動者工資水平與我國的經濟發展水平不相稱

  還有人認為,實施《勞動合同法》將導致用工單位勞動力成本大幅上升,影響中國經濟在世界經濟中的競爭優勢。實際上,與《勞動法》相比,《勞動合同法》給用人單位增加的成本只是終止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而用人單位如果長期聘用員工到退休,這種補償也不存在,大幅度增加成本可能性幾乎沒有。大幅度增加成本的只能是那些多年的違法企業,增加的也只是違法成本。

  實際的情形是,與我國GDP不斷增加的情況相比,職工工資總額在GDP中所占比例呈連年下降趨勢。據中國社會科學院的研究報告所提供的數據,職工工資總額占GDP的比重從“九五”末期的13.3%下降到“十一五”初期的11%。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勞動工資研究所的數據顯示,2005年這個數字僅為10.8%,15年期間總計降低了5.1個百分點。與此相反的是,營業盈余(或稱資本回報和資本利潤),則由原來的20%提高到2006年的 30.6%。不言而喻,資本利潤的提高,一部分是通過壓低勞動者工資獲得的。從我國勞動者的工資現狀來看,我國勞動力的成本太低了,勞動者很難享受到企業發展的成果。

  中華全國總工會2007年開展的全國第六次職工調查數據顯示,72.4%的普通工人月工資低于全國平均工資,其中10.2%的普通工人月工資低于500元,24.5%低于700元。與國際上不同國家的工資水平相比,我國勞動者工資水平與我國的經濟發展水平不相稱。根據瑞士國際管理發展學院編著的《IMP世界競爭力年鑒2002》資料,2001年各國每個製造業工人每小時全部報酬(美元)最高的是德國,為22.2美元;其次是美國,為19.86美元;第三是日本,為19.51美元……我國排在倒數第三位,為0.53美元。僅從這一數據就可以看出,即使在現有工資基礎上為勞動者增加一倍的工資,我國勞動力的成本仍然是具有無可懷疑的競爭能力的!

  以上數據說明,在職工工資總額連續十五年下降的情況下,既使給勞動者增加一點工資,減少一點用工單位的利潤,也是很有道理的。(謝良敏 作者為全總法律部副部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