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團體反對沒有期程的「唬爛」溫減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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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4/16

今年的422 地球日即將來臨,全世界都關注著氣候變遷與溫室氣體減量,只有台灣的國會例外,反而「倒退嚕」、送給地球一份「只有包裝紙的唬爛禮 物」--若立法院通過沒有減量目標的溫室氣體減量法,對於想積極參加國際社會的台灣將是莫大諷刺。

     攸關我國溫室氣體減量與因應 氣候變遷調適、也影響我國際聲譽的溫室氣體減量法,於四月十五、十六日立法院衛環委員會連審兩天;包括綠色 公民行動聯盟、台灣環境行動網等十幾個環保團體認為現行審議之行政院版沒有減量目標的溫室減量法不應通過, 於立法院群賢樓外高舉「氣候變遷 台灣在乎」(Climate Change, Taiwan Care)標語,高呼「不想減重只量體重,沒有期程沒法減量」「還我減量期程」等口號,希望場內審議立委能明訂減量的期程。

     雖然在十五日衛環委員會審議 時,黃淑英、吳志揚、林鴻池、鍾紹和、徐中雄、黃義交、等多位委員表達應加入減量目標的期程,但相較部份委員主張基準年訂在2007年, 環團希望應將基準年比照附件一國家以1990年為減量基準年,才能與國際接軌,符合世界潮流。(黃淑英表達她是要求至少在2007年前當基準年,從 2015開始減)

     對於環保署長四月初於歐洲議 會雜誌專訪時,居然還夸言『越早減量,成本越低』,而其所謂『台灣是率先提出開發中國家第一個溫室氣體減量 法草案』說法,更是誤導國際視聽。 綠色公民行動聯盟秘書長崔愫欣表示,與我國經濟相近的韓國草案提出「2012年時,產業部門排 放量較2005年減少3.2%為目標。」、新加坡與愛爾蘭提出 「2012年較1990年的排放密集度減少25%」,連中國也提出了「2010年,能源密 集度減少20%」。Co2排放大戶的美國政府雖拒絕簽署京都議定書,但眾議院審議中多項氣候變遷法案,也以「2005年的溫室氣體 排放量為基準,要求 2020年前須達到減少19%,2050年前須達到減少70%」。

     綠色公民行動聯盟、台灣環境 行動網等環保團體聯合聲明,直指目前溫室氣體減量法有「總體沒有減量目標」、「部門別沒有具體時程」、「污 染越多反而無償核配排放權」、「沒有調適的具體政策」等四大缺失,認為沒有必要趕在新政府尚未上任、政權交 替時期通過此跛腳溫減法。崔愫欣建議,若今日委員會堅持通過此沒有減量期程目標的行政院版本,未來院會二三讀時應名副其實地 正名「溫室氣體盤查法」,以免傷害台灣國際形象。

     環團表示,馬英九於其環境政 策白皮書中提出三個中長期減碳目標:排放量於2016~2020年回歸2008年、於2025年回歸2000年、於2050年回到2000年 排放量的50%。各界都關注未來的馬總統其減量目標能否「政見轉為政策」? 故應待520後,由新政府組成因應氣候變遷的跨部門會議,將「能 源政策」、「產業結構調整」、「減量誘因與租稅政策工具」等通盤檢討,再提出「溫室氣體減量法」、「再生能源發展條例」、 「碳稅徵收條例」等配套法案,於立院「配套審議」較為妥適完整,也較權責相符。台灣環境行動網秘書長潘翰疆說,馬英九有義務約束國 民黨團與立委,提出符合其政見與人民期待的法案。民進黨看守內閣在下野前提出政院版的環境倒退法案,棄絕過 去堅持環保的核心價值,不願再看守台灣、看守環境了,一黨獨大的國民黨既有實力把關,當然要負此一法案未來若通過的完全 責任;希望民、國兩大黨不要「一起退步」。。

   台灣環境行動網秘書長 翰潘翰疆進一步指出,仔細對照,目前審議的行政院版本雖與去年(2007)五月七日所審議的行政院版本大致 相似,但處處可見斧鑿之痕,只要有關「努力目標」、「總體及各部門減量」等「敏感」字眼統統被拿掉,連去年審議後妥協的「努力目標」 軟性字眼都無法容忍,當然沒有資格再稱作溫室氣體減量法。

   例如草案第四條刪除第 二項「我國溫室氣體排放減量應以中華民國一一四年至一一九年間達成九十四年基準年排放量為努力目標。」剩下「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 管機關得委託專責機構,辦理有關氣候變遷與溫室氣體減量之調查、查證、輔導、訓練及研究事宜。」等有關盤查 的文字。在第六條中,刪除了擬定「國家總體減量與各部門減量」方案,更刪除第二項「其中電力與工業部門減量方案最遲應於本法公布施行後兩年內實 施;運輸與農業部門減量方案最遲應於本法公布施行後兩年內實施;商業住宅與其他部門減量方案最遲應於本法公布施行後兩年內實施。」等 部門減量目標。

     潘翰疆表示,去年衛環委員會審議時,台灣環境行動網、綠色公民行動聯盟、綠黨等團體成員曾成功遊說不分黨派的委員, 好不容易委員會通過有期程修正法案,卻在行政院、環保署屈服產業壓力下,以朝野協商等技術杯葛,拖延排入院會審議, 而拖過了第六屆近一年,環保署所謂「台灣是率先提出開發中國家第一個溫室氣體減量法草案」也就沒機會變成法案。希望第七屆的委員能夠 體查民意,勿讓行政院內環境倒退的保守力量再次反撲。

     環保團體並公佈立法院衛環委 員會立委名單,希望全民監督立委,能夠打電話仃立委辦公室,以讓委員感受民意壓力:

第七屆立委衛環委員會名單

田秋堇陳瑩黃淑英賴清德

鍾紹和李乙廷林鴻池侯彩鳳黃義交張碩文徐少萍鄭汝芬廖國棟

己公開表態支持溫減法訂定減量基準年與減量目標:

衛環委員會: 黃淑英、林鴻池、鍾紹和、黃義交、田秋堇

非該委員會: 徐中雄、吳志揚、林淑芬 

發起連署團體:綠色公民行動聯盟、台灣環境行動網協會、環境資訊協會、水患治理監督聯盟、蔬食抗暖化聯盟、 全國青年抗暖化行動聯盟、台灣綠黨、看守台灣協會、綠色陣線協會、淨竹文教基金會、台灣21世紀議程協會、 蠻野心足生態協會

新聞連絡人: 

台灣環境行動網秘書長  潘翰疆 0918-356-702

綠色公民行動聯盟秘書長 崔愫欣  0939-121-981

台灣環境行動網常務監事/台大政治系教授 林子倫 0919-510-215

(能源與氣候變遷專家/曾參與氣候變遷公約締約國會議COP13、COP12)  

(附件參考資料)

附件一

    表 一、各國減量目標比較

    

國家 法令或計畫名稱 減量目標
世界 2007年峇里島召開的第十三次氣候變遷公約締約國會議(COP13) 歐盟提出已開發國家在2020年前減少到1990年25%~40%
美國 眾議院審議中多項氣候變遷法案(草案) 以2005年的溫室氣體排放量為基準, (1) 2020年前須達到減少19%

(2) 2050年前須達到減少70%

英國 氣候變遷法

(Climate Change Bill)

基準年1990年
  1. 2020時減量26%~32%
  2. 2050年更要達到60%。
愛爾蘭 氣候變遷策略(國家級計畫) 2020年回歸1990年
新加坡 國家級氣候變遷策略(國家級計畫) 2012年較1990年的排放密集度減少25%
韓國 氣候變遷法(草案) 2012年時,產業部門排放量較2005年減少3.2%為目標。
中國 應對氣候變化國家方案 2010年時,能源密集度減少20%

資料來源:各國際媒體報導/製表:綠色公民行動聯盟、台灣環境行動網協會  & nbsp;    

附件二 溫室氣體減量 主要條文第四條與第六條對照

(立法院衛環委員會960507審查通過條文與2008年02年4日行政院送立法院版) 

         溫 室氣體減量法第四條

2007年委員會通過版本

第四條 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委託專責機構,辦理有關氣候變遷與溫室氣體減量之調查、查證、輔導、訓練 及研究事宜。

我國溫室氣體排放減量應以中華民國一一四年至一一九年間達成九十四年基準年排放量為努力目標。 

2008年行政院版

第四條 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委託專責機構,辦理有關氣候變遷與溫室 氣體減量之調查、查證、輔導、訓練及研究事宜。 

差異: 己完全拿掉期程

         溫 室氣體減量法第六條

2007年委員會通過版本

第六條

中央主管機關為推動國家溫室氣體減量政策,應依我國經濟、能源、 環境狀況及參酌國際現況擬訂國家總體減量與各部門減量方案,報請行政院核定後實施。

其中電力與工業部門減量方案最遲應於本法公布施行後兩年內實施; 運輸與農業部門減量方案最遲應於本法公布施行後兩年內實施;商業住宅與其他部門減量方案最遲應於本法公布施行後兩年內實施。

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依前項方案訂定減量目標及行動計畫,並 定期檢討修正;未能達成減量目標者,應提出足以滿足原訂減量目標之改善計畫。

前項減量行動計畫之訂修、改善計畫及每年執行減量成果報告,應 提報行政院核定。

2008年行政院版

第六條 

中央主管機關為推動國家溫室氣體減量政策,應依我國經濟、能源、 環境狀況及參酌國際現況擬訂方案,報請行政院核定後實施。

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依前項方案訂定減量目標及行動計畫,並 定期檢討修正;未能達成減量目標者,應提出改善計畫。

前項減量行動計畫之訂修、改善計畫及每年執行減量成果報告,應提報行政院核定。

差異:

1. 刪除「國家總體減量與各部門減量」、刪除「足以滿足原訂減量目標之

2. 刪除第二項各部門減量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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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2是地球日,我覺得環保團體除透過遊行、媒體表達訴求外,當日應該適時號召支持群眾至環保署,遞交陳情書表達我們的理念、心願及訴求才是,這不單單是環保團體的事,更是深為地球人一份子的我們應該積極參予的大事,不僅為我們也為我們千千萬萬世後代子孫的永續生存努力......加油!!

最好是你們都不開車,不用電啦,記者還不去跟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