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錦嵐/台北報導
南豐菸酒商行囤積舊裝專賣米酒,僅獲利約一百七十多萬元,台北市國稅局卻依菸酒稅法第廿一條裁處一億零五百六十萬元罰鍰,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認為罰則無裁處上限,顯然過苛,不符比例原則,乃裁定停止審判,聲請釋憲。司法院大法官昨日宣示菸酒稅法第廿一條違憲,應盡速修正,並至遲於明年四月十八日停止適用。
在菸酒稅法第廿一條修正前,大法官以「解釋造法」方式,諭示「臨時」減輕罰鍰的審酌標準:斟酌出售價格、販賣數量、實際獲利情形、影響交易秩序程度。以取代現行裁罰標準。
菸酒稅法第廿一條規定的裁罰標準是:「每瓶處罰二千元新台幣」,依大法官解釋意旨,南豐菸酒商行一案,台北高等行政法院繼續審判之後,裁罰金額應可獲減輕(即每瓶裁罰應在兩千元以下),不過,因大法官並未諭示下限,究竟可減輕到什麼程度?是每瓶裁罰百元或千元?仍由台北市國稅局依上述解釋意旨裁量審酌。
菸酒稅法第廿一條的裁罰規定,是因應菸酒專賣改制及政府加入WTO之後,為維護米酒市場價格穩定,所採取的經濟管制措施。因裁罰金額動輒逾千萬元,目前由法官裁定停止審判,聲請釋憲的案例,至少有十案,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即有三個庭裁定四案停止審判,聲請釋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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