姚盈如/台北報導
約聘僱勞工的保障更進一步!立法院衛環及勞工委員會廿一日初審通過《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修正草案,將「定期契約勞工」納入規定範圍,雇主在大量解僱前,必須預告、協商;草案也新增「擺爛條款」,對於公司歇業、卻不終止勞動契約而積欠薪資的雇主,還可限制出境。
勞委會主委盧天麟指出,勞動市場彈性化不可避免,為了讓定期契約未屆滿的勞工及一般契約勞工受到相同保障,因此修法將定期契約勞工納入大量解僱勞工的計算基礎中。
修正草案明定,事業單位歇業時,勞工可以依勞基法規定提出終止勞動契約,若終止契約人數及積欠工資等符合大量解僱勞工規定,經過主管機關限期清償而未清償者,勞委會得函請出入境管理局禁止其代表人及實際負責人出國。
盧天麟表示,此項修法是為了解決實務上許多雇主在公司明明停止營運、卻還故意擺爛,不認為自己歇業,導致勞工權益受損的情況,像東森集團和台灣日報都是這樣的狀況。
草案也降低「大量解僱勞工」的門檻。對於同一事業單位在同一廠場,雇用勞工人數在兩百人以上未滿五百人者,若六十日內解僱勞工超過所僱用勞工人數三分之一,即符合大量解僱勞工定義,勞工可要求法律所賦與的相關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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