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薛孟杰/台北報導】
立法院衛環委員會昨日初審通過「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修正案,擴大企業負責人限制出境範圍。未來企業負責人如有積欠薪水、資遣費等情況,卻不行使「解僱員工權」,甚至避不見面,勞工還是可以主動要求中止契約,並建議勞委會限制出境。
「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已實施五年,對於不肖企業主最有效的處分當屬「限制出境」,但目前大解法前提是,公司負責人必須符合積欠一定金額、一定比例工資資遣費,還要有「大量解僱勞工」事實,才會被限制出境。
因此有不肖業者積欠員工薪資、退休金,卻就是不解雇員工,鑽法律漏洞以求自由出入境,勞委會因此提出修正案,一旦三讀,積欠薪資的老闆即使故意不理員工,仍將被限制出境。
該項修正案並擴大「大量解僱勞工」認定範圍,增加「定期契約工」亦適用的規定,不過仍排除外勞。此舉將大幅降低「大量解僱勞工」的門檻,未來企業若在短時間大量解僱勞工,將面臨違反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的規定,企業若要大量解雇勞工,必須在解僱前60天向勞工進行預告。
修正案同時降低企業主向勞工預告大量解雇的門檻,凡企業人數在200到500名員工間的中型企業,若要大量解僱1/4的勞工,就必須在60天前向勞工公告,而現行法律規定,解雇人數達勞工總數的1/3才須事先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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