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
立法院今天三讀修正「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明定對於事業單位歇業,卻蓄意不終止勞動契約、導致積欠薪資、資遣費或工資的雇主,若符合大量解僱勞工規定,依法可限制雇主出境。
立院修正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條文明定事業單位歇業,勞工可以依照勞基法規定提出終止勞動契約,若終止契約人數及積欠工資等符合大量解僱勞工規定,經過主管機關限期清償,但未清償者,中央主管機關得函請入出國管理機關禁止其代表人及實際負責人出國。
勞委會主委盧天麟表示,此項修法是為了解決實務上,許多雇主在公司明明停止營運還故意擺爛不認為自己歇業,導致勞工權益受損的「擺爛條款」,對於明明破產還假裝有錢的雇主增加限制出境的規範。
條文也規定,定期契約勞工納入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保障。盧天麟指出,勞動市場彈性化不可避免,為了讓定期契約未屆滿的勞工及一般契約勞工同樣受到相同的保障,因此修法將定期契約勞工納入大量解僱勞工的計算基礎中,但不包含定期契約的外籍勞工。
為了鼓勵已經被預告資遣者,儘速另覓新職,條文明定,若經被預告解僱勞工,在協商期間就任新職,原雇主應該依法發給資遣費或退休金,但若依法協商,結果較優者,應依照協商結果規定。此外,在協商期間,雇主不可以任意將預告解僱員工任意調職或解僱。
除此之外,對於符合大量解僱勞工的門檻也稍做修正,對於同一事業單位在同一廠場,雇用勞工人數在兩百人以上未滿五百人者,在六十日內解僱勞工,由超過所雇用勞工人數的三分之一降低至四分之一,即可符合大量解僱勞工的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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