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國仁/台北報導】
德商adidas公司與我國以將門(Jump)為品牌的旅東貿易公司,關於商標的多年爭訟,高潮迭起。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昨日判決智慧財產局撤銷adidas的商標處分,沒有違法,adidas敗訴。
先前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已作過一次判決,認為adidas與將門的商標,有近似而讓消費者混淆之虞,判決駁回adidas的商標訴訟。adidas不服,上訴最高行政法院。終審法院在4月間卻認為,adidas與將門的商標,消費者不會造成混淆,兩商品在台併存多年,adidas獲得翻案。
最高行政法院將原判決廢棄,發回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原以為下級法院會根據終審判決意旨,作出讓兩商牌併存的結果。
不料,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昨天「更一審」的判決結果,竟然維持與先前另一審判庭的看法,認為沒有併存的問題,adidas經智慧局已作成撤銷處分,而智慧局的處分沒有違法之處,因此再度判決駁回adidas的訴訟。
這項判決的主要理由包括,adidas的公司(即德商亞得脫士.沙洛蒙)雖已成立60年,為全球僅次於耐吉的第2大運動用品廠商。不過adidas原先的商標,是申請使用在衣服類別,一直到85年才申請註冊要用於靴鞋等。
合議庭因此認為,adidas與將門這兩商標在台灣是否得以併存而沒有混淆誤認之虞,前提要看adidas有沒有積極想將商標使用在靴鞋、冠帽等類別上。但法院認為,adidas就此部分,顯然欠缺條件。
其次,adidas雖是世界著名品牌,可是其早期為3條直線或橫線或斜線但都為等長的平行線,隨時間演進為3片葉子,再衍生與adidas字樣組合的商標。
在將門於72年向智慧局申請註冊時,adidas還是只有3條線的商標。當時adidas就將門商標提出異議,就經審定為「異議不成立」。
再說adidas商標演化到如今的商標圖樣,並在82年申請註冊時,使用範圍是指定在手提箱袋等類,關於靴鞋類則是到85年才申請,可見adidas有其因不同市場的經營策略,adidas用現有商標在全世界註冊10個商標,但台灣是最晚一個,法院認為,adidas顯然不側重該商標在台的使用。
判決因而指出,不能因為adidas為知名廠商,而認為所註冊的任何一個商標,都不會與其他近似商標產生混淆誤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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