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呂雪彗/台北報導】

 實施已4年多的自由貿易港區設置管理條例,行政院會昨天通過修正案,提供自由貿易港更多租稅誘因,以強化競爭優勢。

 為落實自由貿易港區境內關外的精神,自由港區的貨物與國內課稅區的流通,已跨越海關課稅的界線,這次修法放寬自貿區從課稅區運入供營運的貨物及自用機器、設備,視同為出口,其運入的貨物,可申請減徵、免徵或退還關稅、貨物稅。菸酒稅及菸品健康福利捐等稅費。

 此外,港區事業若從課稅區運入進口已稅貨物或國產非保稅貨物,既屬已課稅貨物,如以原形態再運回課稅區,課徵關稅將形成重複課稅,因此這次規定從輸入次日起5年內,輸往課稅區,應免徵關稅。

 由於港區內事業從事物流倉儲,為使自由港區成為外商及本國廠商在台採購或運籌的物流配送基地,這次參照科學園區的設置規定,增訂營業人銷售貨物與廠商後存入自由港區事業得享受營業稅零稅率,以產生鼓勵效用。

 另為整合國內保稅區位與自由港區的運作機制,也參照相關保稅區位既有規範,列舉課稅區營業人銷售與保稅區廠商存入港區內事業以供外銷的貨物,還有保稅區營業人銷售與港區事業與營運相關的勞務,都可讓營業稅率為零。

 為擴大自由港區的運作功能,兼顧貨物流通的便捷與管理需要,自由港區事業貨物通關或通報,鬆綁經海關核准可辦理按月彙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