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社論】
有鑑於政府捐助資金成立的財團法人卻不受國會監督,進而爆發一連串弊端醜聞,立法院於上周五的院會三讀通過預算法、決算法的部分條文修正案,明定政府捐助基金累計超過五成的財團法人,未來都要編列預算書與決算書送立法院審議。
觀察立法院此一修法動作,堪稱是一項亡羊補牢的對策。本來,就性質而言,政府的預算公帑,取自於人民的納稅錢,所謂爾俸爾祿皆是民脂民膏,運用之際不只要杜絕浪費更應講究效益,同時基於權力制衡的原理,更應有一套審核監督機制。這一套機制落實在日常施政上,也就是預決算的編列、審議與動支、審計。從而,除了直接編列於各公務機關與營業或非營業基金的年度預算都要先經過代表人民的議會之審議立法始能動支之外,推演之由政府捐資成立的財團法人或公司單位乃至於補助的民間團體,其經費運用情形,理應適用同一套的監督審核機制,才能避免滋生流弊,虛耗公帑。
分析各界之所以重視此一課題,立法院更於上周推動相關的修法動作,自然是因為這種不受監管的流弊已經一再引爆。而歸納起來,其主要的流弊實包括意謂著這是政府預算制度設計上的漏洞;並因為缺乏明確的法律授權規範,於是出現捐資的行政機關陷入即使想管卻無法可管的困境;當然就遑論民意機關對這些財團法人即使想要進行了解或監督也同樣要面臨不得其門而入的困境。而在這種法令制度先天不足的情況下,出現這些具官方色彩的財團法人,人事任免淪於酬庸,經費支用浮濫無章法的現象也就不足為奇了。
正因為有這許多流弊,所以立法院的修法自然是亡羊補牢的必要之舉。不過,如果認為如此一來,就可以杜絕相關流弊,恐怕失之於天真。檢討起來,這項修法仍有不足以及值得憂心之處:
其一是修法適用對象只限於政府捐資過半的財團法人,但從原則來講,只要是以政府預算捐助,按理說其運用情形就應該有一個審核機制好向全民個交代。而在實務上即使政府資金未過半,也未必意謂政府不能掌握,但卻可以堂而皇之的逃避國會的監督審核。我們擔心新法一旦實施,行政部門只要刻意將對財團法人的捐助金額降到49%,還是可以逃避國會的監督,而這種手法與事例在所謂的國營事業民營化過程中實是屢見不鮮。
其二是即使就修法新規範的對象而言,同樣也有可資躲閃的漏洞。最顯著的事例就是由交通部資助成立的中華顧問工程司,依新法未來雖然要受國會監督,但是由其所轉投資成立的子公司世曦公司,交通部已表明即使實施新法也還是管不著。世曦的案例不啻提供相關財團法人有心鑽漏洞者一個巧門,原來只要再轉一手成立子公司或是孫公司,國會監督也就鞭長莫及了。
其三是更惡劣的情況也難保不會發生。也就是這些獨立慣了的財團法人,面對新局可能以引進外資方式降低公股比例,一方面可以逃避國會監督繼續當山大王,更惡劣的也許趁勢抗命收編受監督讓財團法人變質由公轉私。
其四則同樣也要擔心賦予立院監督與審查預決算之權,則現在的人事酬庸經費挪用弊端恐怕未必能杜絕而是會出現移轉現象。也就是開啟了立委介入財團法人運作,干預人事的方便之門。另外,立院的議事效率本來就備受批評,連正常的預算審查都會拖誤,新增加的172個財團法人,如要認真審議其預決算,恐怕時間更會拖誤,否則只是流於形式,未必就真能杜絕弊端。
綜上所述,我們認同修法建立監督審核機制的必要,但前述的可能流弊和不足之處更應正視,並援引資訊公開法讓相關資訊公開透明由全民監督才是正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