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體報導失實,網民散布謠言,該不該道歉,該不該受罰,在很多人看來理所當然,無可爭議,其實並非如此。最近一起企業狀告媒體名譽侵權的案例,值得引起重視。
央視《每周質量報告》去年3月報導了河北一家棉織廠生產“毒毛巾”事件,被該企業告上法庭,理由是經相關部門檢驗,其毛巾雖然質量不合格,但並未含有報導所稱的某種強致癌物質,要求央視道歉及賠償。法院審理後,駁回了該企業的請求。
法院的理由,大概有以下幾點:第一,企業享有獲得客觀社會評價的權利,但法律亦保護媒體的正當輿論監督權利;第二,央視是基于部分毛巾生產企業使用對人體有害的染色劑,嚴重危害公眾安全這一社會現象所做的調查節目;第三,相關部門目前已確認該企業生產的毛巾不合格,雖然不合格原因與致癌物質無關,但仍可証明其產品有質量問題;第四,毛巾安全問題涉及公眾利益,作為生產毛巾的企業,針對媒體與公眾對其產品質量及安全的苛責,應予以必要的容忍。
這個案子自然讓人聯想到著名的沙利文案。1960年3月,《紐約時報》刊登了一起政治宣傳廣告,呼籲讀者支持黑人民權運動。廣告中警察驅逐抗議學生的情景部分失實,蒙哥馬利市政專員沙利文代表警察控告 《紐約時報》,要求名譽賠償。官司一直打到最高法院,大法官布倫南提出了“實際惡意”原則,即對於公共事件或公眾人物報導中的錯誤,控告者必須“明白無誤地和令人信服地”証明媒體明知故犯或嚴重失職,否則不能算是誹謗。最後,《紐約時報》勝訴。
沙利文案的第一要義是保護言論自由。布倫南法官指出:“錯誤的陳述也有‘呼吸的空間’,故也需要保護。如果僅是事實錯誤,並不得抑制言論自由。”其次,從媒體實踐來看,記者不是科學家,既要及時傳播信息,又要每一次細節都不出差錯,幾乎無法操作,等於扼殺了輿論監督。只有傳播出來,才有試錯的機會,才能最終發現真相。
作為傳媒史上的里程碑判例,沙利文案確立了國際通行的新准則,推動了半個世紀來的新聞發展。它有兩個要點,一是公共事件或公眾人物,二是實際惡意。這兩點對於中國的媒體實踐也同樣重要。在一些公共事件中,消息源被嚴密控制,記者採訪頗為不易,要求字字精確,等於禁止發聲。尤其是近年來網絡論壇和手機短信等新媒體出現後,當公共事件發生時,民眾出于恐慌心理和了解真相的需要,自行發布不實消息的情況增多,警方不問實際惡意和社會效果,動輒以“傳播謠言”為名治罪,無疑妨礙了公民的言論自由權利。我對此權利的呼籲,被人歪曲為“造謠自由”,這也是我的再一次解釋。
沙利文案准則並沒有在中國法律中得以確立,但是經過一些法律專家的介紹和呼籲,近年來進入了法院判例。比如幾年前球星範志毅訴《東方體育日報》,稱其報導他賭博和打假球沒有證據,被判敗訴,判決書中稱“新聞報導由於其時效性的特點,不能苛求其內容完全反映客觀事實”。此番“毒毛巾”案是又一個例子,而且判決書中的幾點理由,更加清晰地圍繞著上述兩個要點展開論述。
必須指出的是,此案在網絡中並沒有得到普遍的肯定,相反遭到紛紛質疑。這是因為,央視作為國家級媒體,本身具有公權力性質。此案的核心,到底是媒體報導公共事件呢,還是公權力對決私權利?更重要的背景是,在更具有公權力和公共事件性質的諸多案例中,沙利文案准則沒有得到絲毫體現。例如數日前發生的膠濟鐵路“428”慘案中,一位山東網友因為轉貼不實消息(誇大死亡人數),就被當地警方拘留5日。
希望在更多的地方媒體報導中,在更多質疑公權力的聲音中,不實消息乃至錯誤言論能享有呼吸空間,使媒體能有糾錯機會,最終達致動態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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