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ttp://news.sina.com 2008年04月29日 00:38 鳳凰衛視
湖北十堰市公共交通集團公司停運,這已是該市公交改制5年遭遇的第四次停運。對停運,市民不滿意,入主當地公交的溫州商人張朝榮也同樣頗有怨言,“一改了之,一直沒有配套政策的支持”。此次停運,張朝榮的理由即為油價上漲而政府又沒有履行財政補貼的責任。(4月16日《長江商報》)
長期以來,公交改革存在著兩種模式:一種是北京模式,由政府加大補貼,然後實行低票價經營;一種是香港模式,由政府組織運營權拍賣,由企業取得特許經營權,並且按照與政府簽訂的合同維護城市公共交通。
許多城市的改革介于二者之間,一方面將城市公共交通經營權授予民營企業;另一方面又採取低票價經營策略。一旦政府的財政補貼不到位,或者經營者成本激增,那麼,經營者很可能通過消極的方式,迫使政府重新談判。湖北十堰市公交系統陷入停頓,只不過是城市公交系統改革矛盾爆發的導火索。如果沒有正確理解城市公共交通的屬性,沒有採取科學的方法,妥善處理政府、經營者與市民之間的關係,那麼改革還可能出問題。
城市公共交通屬於典型的公共產品。公共產品具有雙重屬性:在生產階段具有非競爭性;在消費階段具有非排他性。公共交通是生活資料公有制的重要組成部分。過去我們強調生產資料公有制改革,而忽視了生活資料公有制的改革,在公共交通體系改革方面,既缺乏系統的理論基礎,同時又沒有整體規劃,各個城市自行其是。一些城市為了減輕財政負擔,將城市公共交通經營權一賣了之,結果人為地增加了城市居民的出行成本,城市的經營背離了以人為本的精神。
公共交通作為公共產品具有非競爭性。但這並不必然意味著政府的壟斷經營。政府可以採用拍賣的方式,將公交運輸系統作為一個整體,交給民營企業管理經營。但是,城市公交畢竟不同于其他公共產品,它與市民的日常生活密切相關。所以,其價格必須由政府控制,政府必須在合同中明確公交服務價格。如果購買人取得經營權之後,違背了當初的約定,提高價格或降低服務質量,那麼政府應按照約定,取消其經營權。換句話說,在城市公共交通經營權拍賣合同中,必須事先約定經營者的各項義務,明確經營者的權利。如果權利義務不明,或沒有採取公開競價的方式,拍賣經營權,那麼,城市公共交通的民營化很可能帶來一系列問題。
在一些城市,公共產品的供給本來就嚴重不足,在民營化的過程中,又沒有權利義務的明確,缺乏公開競價環節,所以,此後難免會有各種矛盾,甚至出現停運現象。
解決問題的辦法是,將城市公共交通重新定位為公共產品,在充分理解公共產品含義的基礎上,引入市場主體,進行競爭性改革。香港巴士特許權拍賣就是改革比較成功的事例。在香港,巴士經營者並未取得永久經營權,合同規定的期限屆滿後,香港特區政府通過公開拍賣,尋求更有競爭力的購買者,然後與其簽訂合同,為香港市民提供公共交通服務。
北京市的做法具有特殊性。由於北京市是國家的首都,財政相對充裕,所以,政府可以拿出更多的財政資金補貼公共交通系統。全國其他城市改革應該借鑒香港的做法,在加大財政補貼的同時,在全國範圍內尋找具有良好資質的經營者,在明確服務價格和服務質量的同時,政府確保購買人能夠在合同期限內享受財政補貼。
湖北十堰市發生的這起風波,可能事出有因。但不管怎樣,經營者停止運營,會給城市居民帶來極大的不便。所以,當地政府應依照合同,追究當事人違約責任。與此同時,還應通過正常渠道,在全國尋找合作伙伴,讓那些既能為城市居民帶來便利,同時又能減少政府財政負擔的企業進駐,為當地居民提供公共交通服務。
這一事件的後續效應值得人們關注。人們無法想像,在百萬人口的大都市,公共交通系統停止運營,將會出現怎樣的狀況。所以,其他城市的決策者應盡快改變心態,未雨綢繆,採取更穩妥的措施,推動城市公交系統改革,為城市居民提供優質的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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