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市政府於5月6日的府勞二字第09730703601號函,裁處中華電信因違反就業服務法第5條第1項(年齡歧視),經評議就業歧視成立,爰依同法65條第1項,裁處罰鍰30萬元整(如附件:台北市就業歧視評議委員會審定書)。
此案緣於中華電信公司彰化營運處在未事先書面徵詢員工意願,即調動55歲以上員工職務,以年齡為依據的間接歧視成立。中華電信工會強調,員工只要依法兢兢業業工作,應得以擁有何時決定退休之生涯自主規劃權利,不能僅因年齡而被資方隨意調動,甚至逼退離職。
中華電信公司因以優退之名,行逼退之實,為達退休人數標準,管理階層為各營運單位設下退休名額目標,主管或約談勸退,或用調職作為脅迫,造成資深員工人心惶惶。中華電信公司更違反與工會簽訂「團體協約」之五年內不裁員的規定。
工會指出:依據行政院勞委會96年5月25日發函的「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勞動條件專案檢查暨訪談分析報告」,提及彰化營運處依分配名額提報「低效人力(年終考列乙、丙等、年齡55歲以上)調動人員」,未事先書面徵詢員工意願,即於96年4月訂定「企業客戶科中小企業團隊之管理暨績效考評辦法」,並成立「中小企業服務團隊」,4月4日正式以人事命令,調動年齡55歲以上員工,前往「中小企業服務團隊」推廣業務。所謂「中小企業服務團隊」人員,是須「加強輔導、訓練及關懷之低效人力等者有37人,約33%;以年齡區分,55歲以上者有79人,約71%。
台北市政府裁處書指出:勞委會的此份分析報告認為,被派往該團隊工作者,是以「年齡」為限制條件而行使的調派,但員工的調派是以人力需求為依據,「年齡」不應是依據指標。另外,報告也點出,「年齡55歲以上資深員工」,與須加強輔導、訓練及關懷的低效人力並列,是否適當?是否隱含特定價值判斷?報告認為,就55歲以上員工佔團體成員比例的71%,中華電信公司以「提升人力資源整體綜效、落實績效考核」為由,將55歲以上員工與低效人力並列,屬於制度性的歧視。
台北市就業歧視評議委員會在審定書(勞二字第09730703602)裁定,中華電信公司實施的企業客戶科中小企業團隊之管理暨績效考評辦法,其結果對55歲以上員工影響特別大,不只是1.偏見的對待。2.不利的對待。同時還造成3.不利的影響。等於是直接、間接歧視均存在。中華電信公司(雇主)將受雇者的年齡作為就業決定的重要指標,有直接歧視之實。
台北市就業歧視評議委員會審定書認為,雇主唯有提出受僱者年齡因素是從事此工作唯一之適格要件作為抗辯,但是就本案涉及之工作與僱員年齡並無相關。但是雇主(中華電信公司)實施結果對年齡55歲以上者,較年齡55歲以下者不利,但是「年齡」因素不僅與工作無關,而且也非營運必要,因此中華電信公司對55歲以上雇員有間接歧視結果甚明。
中華電信公司違反團體協約及逼退,去年4月底前有1 ,600名員工退休離職,當時卻不見政府主管機關有積極作為,形成「勞工守法 資方違法 政府沒辦法」的景況。遲來的正義已無正義,如今台北市政府一紙公文,公權力得以伸張,工會欣見勞資互動不僅僅是關係和諧,更重要是能回歸法制框架。
在五二0新政府上任前夕,本會也期許新任勞委會王如玄主委,能秉持律師追求公平正義,捍衛弱勢的使命,在法治基礎上,行政公權力應即時為所當為。
※新聞聯絡人:中華電信工會秘書長 莊炳棠 (0910-390779)
註:
就業服務法
第5條
為保障國民就業機會平等,雇主對求職人或所僱用員工,不得以種族、階級、語言、思想、宗教、黨派、籍貫、出生地、性別、性傾向、年齡、婚姻、容貌、五官、身心障礙或以往工會會員身分為由,予以歧視;其他法律有明文規定者,從其規定。
第65條
違反第五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一款、第四款、第五款、第三十四條第二項、第四十條第二款、第七款至第九款規定者,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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