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疑因遭受公司不當調職、導致罹患憂鬱症之燿華電子公司員工陳巧蓮女士,本(97)年5月27日在工作傷害受害人協會代表陪同下,於本會與燿華電子公司代表進行協調時發生之突發事件,本會同感震驚與遺憾,所幸在相關單位即時處理下,陳女情況已趨穩定;有關因職場引發之憂鬱症可否認定為職業病議題,本會將於近日內邀集相關單位及學者專家積極研議;並呼籲燿華電子公司應正視陳女士之情狀,繼續進行勞資協商。

  工作傷害受害人協會主張「因職場引發之精神疾病應可認定為職業病」議題,本會將立即從二方面著手,首先,循法制作業程序檢討本會相關函釋,使個別案件經本會職業疾病鑑定委員鑑定係因職場所引發者,即可獲得相關機制之保護;其次,將著眼制度面的檢討,近日內將再邀集相關單位及學者專家研議「因職場引發之憂鬱症可被認定為職業病」會議。

  另陳女士如不服本會訴願委員會97年5月13日駁回其有關勞保職業傷病給付案之訴願決定,尚可循行政救濟程序處理;本會並呼籲燿華電子公司應正視陳女士之情狀,繼續與之進行協商;本會將與台北縣政府密切關注本案之發展,給予必要之協助。

  陳女士疑因職場因素罹患之憂鬱症係於96年2月14日及4月1 日向本會勞工保險局申請職業傷病給付,經該局否准改以普通事故核付,陳女士不服,經向本會訴願委員會提出訴願,案經本會職業疾病鑑定委員會97年4月18 日專業認定非屬職業病,故本會訴願委員會於97年5月13日做成訴願駁回之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