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電信工會為體現國際勞動人權大趨勢,保障弱勢派遣勞工,維護其各項勞動條件及尊嚴,且鼓勵勞工加入工會,進一步強健工會體質,使勞動尊嚴得以落實,於今年三月召開之代表大會,通過派遣員工加入工會, 勞委會卻以「依法無據」駁回,本會深感遺憾不滿。
中華電信工會張緒中理事長表示:根據憲法、法律、國際趨勢三個面向顯示,派遣人力加入工會的正當性、合理性與迫切性。
一、憲法第十四條及第一百五十三條規定:
〈一〉依據憲法第14條:人民有結社之自由
人民之結社自由,乃憲法第十四條所明文保障的基本權。結社自由與集會自由、言論自由,均屬憲政國家的運行與民主制度之維護所不可或缺的建制性基本權。本會認為,結社自由的核心內涵應是:人民團體本身的形成與存續自由權,其內部組織規劃的自主決定權,與成立後的對外活動自由權。人民團體對其組織規劃的自主決定權有內部與對外兩方面,內部是針對各該團體對於其自身的存續與發展上之意義、特色等實質性事項之選擇,對外是包含各人民團體自主決定其團體活動的性質、內涵與取向,並據以與其他團體區隔的自我展現權。若不及於此兩項對內與對外發展的實質性內涵,則憲法保障「結社自由」的理念,將被掏空殆盡。
〈二〉憲法第153條第1項:國家為改良勞工之生活,增進其生產技能,應制定保護勞工之法律,實施保護勞工之政策。
從事各種職業之勞動者,為改善勞動條件,增進其社會及經濟地位,得組織工會。
二、 法律保留部分
〈一〉違反法律保留原則
行政機關即使依法取得人民團體之主管機關的地位,並非意味著該機關即享有對人民團體之相關事宜的自主決定權力,而是僅於法有明文規定或授權時,方能據以對人民團體進行干涉。本會認為,勞委會所準據的監督依據必須是法律的規定,不得自行設定侵害基本權的額外要求。「依法行政」乃法治原則的鐵律,對於勞委會來文所指稱「依現行工會法上不得加入貴會成為會員」乙節,遍查現行工會法並無明文限制不同職業但同為同一公司服務之勞工不得加入產業工會之規定。法律既未明文限制,勞委會就本會之修正章程逕行增加法律所無的限制,自違反法律保留原則。
〈二〉人民之言論及結社自由具有之「優越地位」
憲法保障人民基本權,加以限制的例外解釋,應從嚴以對。人民之言論及結社自由為憲法所保障之基本人權,在人權體系中具有「優越地位」,應受高度保障,即使法律亦不得任意限制。所以若非法律所得干預,更不容以行政命令限制。
三、國際趨勢
勞動派遣趨勢令正職抑或派遣人員的勞工權益都受到壓迫,蓋正職員工擔心取代,用不斷超時工作換取工作權確保,而勞動派遣人員為得企業主的青睞,不斷降低己身的勞動條件以取得工作,惡性循環下,勞工各項權益不斷降低,勞工生存條件更形險峻,得利者終為企業主。國際工會對此情狀出現深層反動思考,認為對派遣人員之最佳保障,是將勞動派遣人員組織起來成立工會,或是使其加入工會,藉由團體的力量取得與資方平等談判的機會。本會反向省思己身作為,前瞻性地修訂章程將外包、派遣人員納入本會會員以配合國際勞工運動趨勢,並期許本會拋磚引玉喚醒其他工會團體對勞動派遣人員之重視,藉此瞭解此議題之重要性及急迫性。
工會指出:勞委會不僅放棄勞工主管機關保護勞工權益之職責,更違依法行政原則對本會章程之修訂加諸種種不合法之限制,令人憤慨。工會強調:新政府已於五月二十日正式啟動。中華電信工會期許並呼籲,由勞工家庭出身,過往致力爭取婦女和弱勢團體權益的新任勞委會王如玄主委,能為勞工議題注入新思維和新方向,並給予本會為爭取派遣人員公平勞動權益而努力的正面答覆。
※ 新聞聯絡人:中華電信工會秘書長 莊炳棠 (0910-3907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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