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議會將於本月18日閉會,目前正進行市政總質詢及法案審議;對於攸關民生的重要議案,本會期待議員諸公們能審度民情、急民所急,用心制定符合人民期待、有益本市長遠發展之法案。其中,《高雄市電子遊戲場業管理自治條例》即為一攸關學童教育及市民生活的重要法案,敬請議員諸公們儘速完成審議,為本市未來發展開創健康美麗的遠景。
據報載,高雄市政府建設局於上(5)月曾提出《高雄市電子遊戲場業管理自治條例》草案,但草案送議會初審時卻被退回,退回理由為「依中央頒布辦法處理」;對此說法,本會不以為然,而其中關鍵條文在於「電子遊戲場業之營業場所,應距離學校、醫院多遠」。中央制定之《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9條規定:「電子遊戲場業之營業場所,應距離國民中小學、高中職、醫院50公尺以上。」由此條文可知,立法的原意有二:一為「應有距離限制」,二為「50公尺是最低標準」。因此,台北縣已於95年經議會通過「應距離國民中小學、高中職、醫院990公尺」,桃園縣也於去(96)年經議會通過「應距離國民中小學、高中職、醫院800公尺」,而台北市則於上個月27日市政會議中通過「應距離國民中小學、高中職、醫院1000公尺」。
據建設局提供的資料,市府版《高雄市電子遊戲場業管理自治條例》草案中對距離的規定即參考台北市之1000公尺。至於1000公尺是否太過嚴苛、不利於業者生存,容或有討論空間;但站在學童身心影響考量上,本會認為仍應有一個「展現對學童身心發展重視程度」的基本規範。
建設局提供的資料即顯示,民國88年高雄市原有電子遊戲場388家,這幾年因涉及賭博違法遭撤銷營利事業登記證的即多達139家,佔所有歇業或撤銷家數的85%;而被撤銷的電子遊戲場,全部是「限制級」的電玩店。可見限制級的電子遊戲場容易產生賭博問題,對社會風氣與治安影響極大,實應立法要求遠離學校。至於屬於「普通級」之益智類電子遊戲場,或可不受較高之限制,以免因噎廢食。而本會發現,市府版草案中對「普通級」之益智類電子遊戲場,也有「排除限制」的相關設計。
不論如何,民意機關職司監督政府、反映民瘼,對於有益民眾之議題,實不應等閒視之。市議會自當積極審議電子遊戲場之管理,檢視自治條例草案中條文合理可行性,以為市民謀福、為市容布新。如今高雄市人口151萬,卻有225家電子遊戲場,平均6711人即有1家;而台北市262萬人有11家、台北縣380萬人有38家、桃園縣193萬人有111家。盼望議員諸公們為市政遠景三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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