廖元豪
抓拿「逃跑外勞」,一直是我們的治安單位與移民機關(兩者經常是一體)的重要業績之一。雖然在現在改了一個比較好聽的名字「行蹤不明外勞」,但全力「查緝」則一也。
「行蹤不明」的外勞,到底犯了什麼滔天大罪,值得警政治安單位把「查緝」這些人當作是優先任務?甚至殃及池魚,使有些膚色較深的原住民或是合法的新移民女性,也經常遭到臨檢與騷擾。
事實上,「行蹤不明」本身根本不是犯罪行為,頂多是違反勞動契約,或是在居留許可失效後違反移民法。何況,統計數據證明「行蹤不明」外勞的犯罪率遠比「台灣人」低:這些「影子人口」躲躲藏藏,凡事低調,忍氣吞聲,唯恐被找到後驅逐出境,哪兒敢隨便惹事?把抓逃逸外勞當成執法重點,真正的原因在於找「代罪羔羊」:
首先,政府在消費台灣既有的歧視氣氛。不可諱言,台灣社會對於外來的藍領有色人種,瀰漫著鄙視與敵意。一旦外勞逃離桎梏,行動自由不再受到嚴格監控,有些人就感到不安。而捉拿他們,正好是讓部分台灣人「安心」的作法。至於這樣對治安有何幫助,並非所問。
其次,政府是柿子挑軟的吃。治安機關要說服社會大眾有「績效」,其實很不容易。捉拿這些手無寸鐵、忍辱負重,只想討一口飯吃的外勞,是相對簡單安全的方向。而且逮到之後,無須經過嚴謹繁瑣的司法程序,很快就可以遣送出境,連機票錢多半都由雇主支付,多划算!
然而,政府從來沒有深究,他們為什麼要「逃跑」?為什麼光明正大的工不做,要偷偷摸摸躲躲藏藏做黑工?包括美國人口販運年度報告在內的許多國際觀察單位,一再指出台灣對外勞的剝削與人權侵害,已經快把整個台灣變成一個奴工島。政府從來不敢真正認真保障外勞權利,卻在他們被逼走後,追究他們的不告而別。
舉例來說,就業服務法明定雇主不得要求外勞從事「許可以外之工作」,也嚴禁扣留護照。但我們卻到處看到「外籍看護」要同時接送小孩上下學、買菜、煮飯、遛狗…。同時,幾乎每一個外勞的護照都是「自願」委託雇主或仲介「保管」。怎麼從不見各主管機關嚴厲認真地執行這些法規?我甚至聽過移民官員說:「難道要我們去處罰台灣人雇主嗎?」
如果我們真是一個法治國家,那麼違法者的「國籍」就不該列為考慮。如果我們的執法者把平等、公平放在眼中,那就絕不該只抓被剝削的受害者,而不追究加害者責任。挑軟柿子吃,形同默許,甚至教育台灣雇主繼續這些不當的行為。
最近,勞委會甚至打算要求醫院通報「行蹤不明外勞」,真難想像這是「為勞工喉舌」的主管機關想出來的招式。美國許多地方政府的衛生所,在表格上的「移民身分」上會註明「不會將此資訊通報聯邦移民局」。就是知道需要醫療照護的非法移民,會為了擔心被遣送出境而不敢就診。舊金山市的行政法典甚至明文禁止市府單位詢問任何人的移民身分,更不准在政府服務上附加「應告知移民身分」的要件。相比之下,我們的勞委會不但不處罰剝削的台灣人,反而積極配合這種拿外勞當代罪羔羊的作法,實是令人嘆為觀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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