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日期:
2008/06/19

96年12月底世界人權日前,由外籍配偶及人權團體所組成之「沒錢沒身份動聯盟」行,拜會馬英九總統候選人,抨擊台灣對於外籍配偶歸化的42萬財力證明,是一項歧視窮人的作法,馬英九總統,當場撕毀財力證明的標誌,承諾當選後一定取消這個規定。
對於戶政司資料的幾點回應:
- 對於各國的規定,過去內政部一直魚目混珠。「一般移民」的歸化和「配偶」的歸化,規定不同,各國普遍對於配偶是寬鬆認定的,但內政部都刻意截取對一般移民的較嚴格規定來作分析與模仿。舉例來說,紐西蘭、澳洲和加拿大以及美國,對於一般移民的確有財力規定,但對於配偶歸化則是完成沒有要求財力。至於日本與新加坡,僅需提出工作證明或其家屬的謀生證明,也沒有限定一定金額的財力。韓國也是外配很多的國家之一,韓國僅須提供證明文件確保有固定經濟來源即可,一定金額的財力證明僅是其中一項規定,甚至只要一位韓國公民的保證書就可以。
- 國籍法的規定很中性,其原文為:第三條第四款有相當之財產或專業技能,足以自立,或生活保障無虞。外籍配偶要能申請歸化,一定要在台灣居留三年以上,三年期間,她都可以生養子女、照料公婆與家計,當然符合母法所說,足以自立及生活保障無虞。誇張一點說,她不只能自立,還能作為家庭照顧者。一定金額的存款與工作證明,或一些專業技能證照,是母法的過度延伸,也太脫離外籍配偶真正的生活處境。民間團體認為,是坐在辦公室的「書面作業式政策」。所得扣繳憑單與技能檢定,是許多外籍配偶和其家人從事諸如小吃店、菜販、小包工.、漁工、耕作者.....等非正式部門的工作,無法取得的,也因而迫使她們只能以存款證明來符合申請歸化之要件,也使許多家庭不得不向抽取高利息的吸血仲介借貸。
- 目前規定的42萬存款或工作收入,或專業技能證照,對於中上經濟的家庭都輕而易舉。因此這項規定,阻擋的是中下階層,尤其是工農朋友或身心障礙者的外籍配偶。因此被民間團體批評為,歧視窮人。內政部在民進黨政府時代,所謂的放寬財力證明部分規定,其實是增加了一項所謂「技能檢定」證明文件,是個換湯不換藥的作法,外籍配偶與基層工農朋友顧生活都來不及,要去哪裡弄技能證照?對於第二點所說的工農朋友,完全派不上用場,還是只能選擇提出42萬的存款證明這一項文件。
- 新移民女性365天無休的家務負擔、生養子女及照顧公婆,這些不該被視為毫無貢獻。有的甚至打好幾個工,努力地與台灣先生共同應付生活開銷,內政部應該肯定外配在台生活的努力,不應設限刁難她們拿身份證。若是擔心外配拿到身份證就要求離婚或離家,那以一定金額的財力證明來作為門檻,更是沒有對症下藥的作為。
- 本案已經在民間社團延燒一年了,戶政司不可能不知道關心該議題的團體與專家學者的各種意見,召開公聽會是一個消極拖延的作法,也有違馬總統的承諾,建議應該採取立場,作出決策,無須再公聽為宜。

詳文:《南洋姊妹大聲公–南洋台灣姊妹會北辦資訊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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