然而,在全台把焦點放在兩岸三通之際,國家公園正面臨空前危機,極有可能在一夕之間崩解。
國家公園法在民進黨、國民黨部分立委的主導下,正提案進行大規模的修法。
包括:原住居民代表,將可以參與國家公園設立、廢止或變更的審議,而且比例不得少於三分之ㄧ,目前此案已經內政委員會通過;另外,立委們也將修改第13條 及16條,進一步放寬原住民狩獵動物或捕捉魚類,以及國家公園設置前已居住於當地之居民,其土地開墾或變更使用,經主管機關許可後,不受其限制等,由於爭 議甚大,正準備於明天(6/20)進行朝野協商。
經環保團體分別與民進黨、國民黨團進行遊說,獲致善意回應,民進黨提案委員從善如流,黨團已明確表示將支持撤回本案,重新審慎研議;國民黨團則表示已要求 行政部門撤回此案,但目前行政部門尚無任何撤回動作。
不料,無盟的高金素梅立委今天又提出15個條文大幅度的修法,不僅主張位於原住民傳統領域之國家公園,由原住民主導決策等組織變革,更大舉提出各種狩獵、 開發管制的例外許可。
因此,明天的朝野協商將是國家公園實質存亡之關鍵。
國家公園為全民乃至後代子孫共同的資產,其設立、廢止、變更,要透過什麼機制決定,才符合公共利益?原住民傳統領域該如何劃設?傳統活動之定義為何?共管 權力如何分配?在地居民如何參與經營管理?在一片「開放狩獵、開放農墾、鬆綁開發」聲中,可有防杜國家公園保育精神扭曲之機制?這些極富爭議的問題之解 決,絕非目前倉促修法可達致。
我們支持國家公園的決策資訊必需完整、即時的公開,也應有更多在地居民的參與,然而,所有的改造必需有審慎的規劃,更多的社會對話與討論,而非倉促的修 法。
由台灣蠻野心足生態協會、地球公民協會、台灣生態學會等環保團體,共同發起的搶救國家公園運動,目前已獲得109個跨界團體、工商業界,以及766位專家 學者、個人的連署,這股力量正持續發酵中。
籲請國民黨、民進黨信守承諾,撤回國家公園法修正案,尤其,在立院一黨獨大的國民黨更應負完全責任。如果馬英九總統上台不到30天,就讓台灣的保育成果立 即到退30年,將對不起後代子孫,代表著國民黨於保育事業的全面棄守,成為台灣保育殺手。
連絡人:
台灣蠻野心足生態協會祕書長 林子淩 0933874369 電話:02-2382-5789
地球公民協會執行長 李根政 0928762602 電話:07-5561585
《地球公民協會》
地址:81357高雄市左營區博愛二路198號9樓之2
電話:07-5561585 傳真:07-5561285
協會部落格: http://met2007.blogspot.com
高金素梅版「國家
公園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案由:
本院無黨團結聯盟黨團,擬具
「國家公園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說明:
國家公園法通過至今已三十六年
之久,舊法至今已不合時宜
綜觀歐美先進國家對於國家公園
法規之制定,將當地原住民族納入國家
提案人:高金素梅
國家公園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條文對 照表
| 修 正條文 | 現 行條文 | 說 明 |
| 第一條之一
為
尊重並承認原住民族之自然主權,凡國家公園區域為原住民族傳統領 |
本條新增。
原住民族永續經營的生
活態度已成為世界潮流的一部份。因此 |
|
| 第三條
國 家公園主管機關為內政部。
前
項國家公園位於原住民族傳統領域者,由主管機關會同中央原住民族 |
第三條
國家公園主管 機關為內政部。 |
國家公園位於原住民
族傳統領域時,應納入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之意 |
| 第四條
主
管機關為選定、變更或廢止國家公園區域或審議國家公園計畫 前
項國家公園位於原住民族傳統領域者,國家公園計畫委員會委員具原 |
第四條
內政部為選定、變
更或廢止國家公園區域或審議國家公園計畫 |
有鑑於舊有國家公園
之選定與設立都缺乏原住民族傳統生活慣俗 |
| 第四條之一
國家公園位於原住民族傳統領域者,國家公園管理處應設置諮議委員會
諮議委員會委員應包括國家公園區域內及周邊部落之原住民族部落具原 諮議委員會之任務如左:
一、會同國家公園計畫委員會選定、變更或廢止國家公園區域或審議國
二、負責召開國家公園周邊原住民族部落之部落會議 三、諮議委員會得對國家公園計畫行使最終否決權。 |
本條新增。 | |
| 第五條
國家公園設管 理處,其組織通則另定之。
國
家公園位於原住民族傳統領域者,其處長及三分之二以上工作人員應 |
第五條
國家公園設管 理處,其組織通則另定之。 |
國家公園位於原住民
族傳統領域者,應充分納入具原住民族身分管理人 |
| 第六條
國
家公園之選定,涉及原住民族傳統領域者,應依原住民族基本法之規 國家公園之選 定標準如左: 一、具有特殊自然景觀、地形、地物、化石及未經人工培育自然演進生 二、具有重要之史前遺跡、史後古蹟及其環境,富有教育意義 三、具有天賦育樂資源,風景特異,交通便利,足以陶冶國民情性 |
第六條
國家公園之選定 標準如左: 一、具有特殊自然景觀、地形、地物、化石及未經人工培育自然演進生 二、
具有重要之史前遺跡、史後古蹟及其環境,富有教育意義 三、
具有天賦育樂資源,風景特異,交通便利,足以陶冶國民情性 |
貫徹原住民族基本法 之規範意旨。 |
| 第
八條
本法有關主要名詞 釋義如左: 一、野生物:係指於某地區自然演進生長,未經任何人工飼養 二、國家公園計畫:係指供國家公園整個區域之保護 三、國家公園事業:係指依據國家公園計畫所決定,而為便利育樂 四、一般管制區:係指國家公園區域內不屬於其他任何分區之土地與水 五、遊憩區:係指適合各種野外育樂活動,並准許興建適當育樂設施及 六、史蹟保存區:係指為保存重要史前遺跡、史後文化遺址 七、特別景觀區:係指無法以人力再造之特殊天然景緻 八、生態保護區:係指為供研究生態而應嚴格保護之天然生物社會及其 |
第八條
本法有關主要名詞 釋義如左: 一、野生物:係指於某地區自然演進生長,未經任何人工飼養 二、國家公園計畫:係指供國家公園整個區域之保護 三、國家公園事業:係指依據國家公園計畫所決定,而為便利育樂 四、一般管制區:係指國家公園區域內不屬於其他任何分區之土地與水 五、遊憩區:係指適合各種野外育樂活動,並准許興建適當育樂設施及 六、史蹟保存區:係指為保存重要史前遺跡、史後文化遺址 七、特別景觀區:係指無法以人力再造之特殊天然景緻 八、生態保護區:係指為供研究生態而應嚴格保護之天然生物社會及其 |
國家公園之成立為生態保育最佳方式,但卻為原住民族帶來生活上各種 為重建原住民族傳統生活形態,並傳承原住民新的自然保育文化 |
| 第
十一條
國家公園事業採 一元化經營,由主管機關依據國 家公園計畫決定之。 前項事業,由
國家公園管理經營,但屬原住民族傳統領域者,應依原住民基本法相 |
第十一條
國家公園事業,由內政部依據國家公園計畫決定之。 前項事業,由國家公園主管機關執行;必要時,得由地方政府或公營事 |
國家公園事業之經營
有呈現多頭馬車之情況,一個國家級的公園實不應 以往國家公園的設立對
於原住民族相關的生存及生活條件並無法改善 |
| 第
十三條
國家公園區域內禁止左列行為: 一、焚燬草木或引火整地。 二、狩獵動物或捕捉魚類。 三、污染水質或空氣。 四、採折花木。 五、於樹林、岩石及標示牌加刻文字或圖形。 六、任意拋棄果皮、紙屑或其他污物。 七、將車輛開進規定以外之地區。 八、其他經國家公園主管機關禁止之行為。 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四款屬原住民族基本法規範者,不在此限。 |
第十三條
國家公園區域內禁止左列行為: 一、焚燬草木或引火整地。 二、狩獵動物或捕捉魚類。 三、污染水質或空氣。 四、採折花木。 五、於樹林、岩石及標示牌加刻文字或圖形。 六、任意拋棄果皮、紙屑或其他污物。 七、將車輛開進規定以外之地區。 八、其他經國家公園主管機關禁止之行為。 |
貫徹原住民族基本法 規範意旨。 |
| 第
十六條
第十四條之許可事項,在史蹟保存區、特別景觀區或生態保護區內,除原住民族傳統生活或 第一項第一款、第六款經許可者外,均應予禁止。 |
第十六條
第十四條之許可事項,在史蹟保存區、特別景觀區或生態保護區內 |
維護原住民族傳統生 活權益。 |
| 第
十六條之一
第 十四條第一項第七款若屬園區內自用者,應由國家公園自行辦理。 |
本條新增。 | |
| 第
十八條
生態保護區應
優先於公有土地內設置,其區域內禁止採集標本 |
第十八條
生態保護區應優
先於公有土地內設置,其區域內禁止採集標本 需要,經內政部許可 者,不在此限。 |
貫徹原住民族基本法 規範意旨。 |
| 第
二十一條
學術機構得在
國家公園區域內從事科學研究。但應先將研究計畫送請國 前項區域屬原住民地區者,應依原 住民族基本法辦理之。 |
第二十一條
學術機構得在
國家公園區域內從事科學研究。但應先將研究計畫送請國 |
貫徹原住民族基本法 規範意旨。 |
| 第
二十二條
國家公園管理
處為發揮國家公園教育功效,應視實際需要 前 項專業人員應包括:
國
家公園位於原住民族傳統領域者,前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應優先輔導 |
第二十二條
國家公園管理
處為發揮國家公園教育功效,應視實際需要 |
國家公園區域的自然
環境,大多為原住民族祖先幾前年來傳承之生命經 |
| 第
二十二條之一
國
家公園位於原住民傳統領域者,應優先進用具原住民身分之警察人員 前 項規定於原住民族土地與海域法通過後,依新法辦理之。 |
本條新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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