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五月間,律師曾文杞陪同當事人在調查局台北市調處閱覽調查局製作的筆錄的時候,遭到調查局拒絕,並且與市調處組長樓仁健發生拉扯,導致受傷,今(23)日下午,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與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大陣仗舉行記者會,要求法務部徹查失職人員、對調查局歷來拒絕律師閱覽筆錄的內規提出批判。台北市調處副處長曹衡麟、主任萬家佛,以及與曾文杞發生衝突的肅貪組組長樓仁健都出席表達立場。

對於發生衝突事件,市調處僅表達「遺憾」,樓仁健並以個人名義致函曾文杞表達歉意,但對於調查局系統,在偵察期間拒絕律師調閱當事人的筆錄一事,仍堅持為「依法行政」,並無不妥之處。曹衡麟說,在現行的刑事訴訟法中,並沒有規定偵察期間律師可以調閱當事人的筆錄,如果律師公會要推動修法,法規通過之後,調查局自然會遵守法律規範;但曹衡麟堅持維護下屬行為的正當性,他說,衝突一定都有理由,曾、樓兩人的態度都不是很好,而曾文杞的受傷只是在拉扯的過程中,被指甲劃傷,他對於律師公會以「施暴」指責市調處的行為,表示「不能接受」。

關於衝突事件的過程,公會與市調處各執一詞,樓仁健說在市調處的第一現場,都有錄影及錄音,他只是在拉扯過程中,手指甲劃傷了曾文杞的手臂、後來在主任萬家佛辦公室時,是因為曾文杞要離開,上前要「拉住」他,所以再度造成受傷;但台北律師公會常務理事林天財則出示一張曾文杞受傷的照片,質疑,如果是要「拉住」人,怎麼會造成曾文杞脖子出現刮傷?

由於主任辦公室已無監視錄影,且今日市調處也並未提出錄影光碟,使得肢體衝突變成各執一詞的羅生門;不過更大的問題,還是在於調查局是不是可以拒絕律師調閱當事人的筆錄?律師公會全聯會刑事程序法委員會主任委員顧立雄質疑,在目前法規下,不管是檢察或警察單位,都不禁止律師調閱當事人的筆錄,為何惟獨調查體系作這樣的規定?律師基於當事人利益,在偵察及審判階段,到場協助,扎記要點、聽聞內容,要求閱覽筆錄,不過是最後確認一下內容有沒有錯誤,調查機關在此刁難,反而讓人懷疑是不是要在裏面動手腳?刑事訴訟法沒有規定律師可以調閱筆錄,那個意思是「當然可以」,顧立雄強烈質疑市調處「刑事訴訟法一定得修到讓你看得懂你才照辦?」

在刑事訴訟的各階段,當事人接受訊問製作出來的筆錄,對於司法正義實現的影響重大,讓律師在過程中參與,確保筆錄的正確性,對於當事人司法人權的維護,相當關鍵,調查局咬緊「法律沒有規定」為由,強以內規拒絕律師閱覽筆錄,甚至這一次還發生肢體衝突事件;調查局的主管單位法務部對於這一次的事件,所採取的態度是完全不出面,尊重調查局的決定;但是對於偵察期間律師閱覽筆錄的問題,法務部檢察司副司長陳文琪表示,因為刑事訴訟法規定受訊問人必須在筆錄上簽名,所以受訊問人必須閱覽,只有在「例外」的情形,如受訊問人不識字或者智能障礙,無法了解筆錄的內容時,在檢察機關,才經由檢察官同意,讓律師協助,至於在警察機關,陳文琪說她並不清楚。

這一個解釋,使得律師閱覽筆錄變成了「例外」與「特許」;這和律師公會及司改會認為法律沒有規定,律師可以閱覽筆錄是「當然解釋」的立場,顯然有非常大的落差,司改會執行長林峰正表示,目前民間司法改革組織已經組成「刑事人權法案推動聯盟」,並具體提出刑事訴訟法第41條及第245條修正案,明定辯護人閱覽筆錄及偵訊期間的權力;不過,法律體系對於人權的保障,必須透過修法才能夠達成,林峰正也認為,這是現狀下的無奈,就連「檢察官需負舉證責任」、以及「無罪推定原則」這些刑事訴訟中的重大人權保障原則,都需要明文立法了,何況類似律師在程序中扮演的角色的細節規定;這樣一來,法律對於人權保障的實現,也難免變成充滿了技術性。

目前「刑事人權法案推動聯盟」對於刑事訴訟法已經提出包括今天提出的第41條及第245條修正案在內的24個條文的修正案,目前正推動串聯和遊說,林峰正說,將擇期拜會法務部長王清峰,要求律師出身的王部長表達具體的立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