蕭昭君/花蓮教育大學教育系副教授 蘇芊玲/《性別平等教育法》研擬小組成員
身為女性主義教育工作者,我們一向戮力推動性別平等教育,當然對莊國榮教授帶有性意涵的公開發言無法苟同,但對日前政治大學校教評會針對該事件做出「不續聘」之決議,而在校方高層的對外說明中,指出其所根據的是《性別平等教育法》和《教師法》一點,亦覺得有商榷之必要。
據媒體報導政大校方指出其所根據的是《性平法》和《教師法》,事實上,不續聘、停聘或解聘之處分,根據的是《教師法》,這一點沒有問題。但是如用《性平法》來調查處理審判此案,讓人不解,政大恐有清楚說明之必要。
首先,必須釐清的是,這是一個「校園性別事件」嗎?顯然不是,所以要如何適用《性平法》呢?如按照《性平法》之規定,處理校園性騷擾或性侵害事件的條件之一,是行為人或被行為人之一方必須是學生,另一方為學校之教職員工生。此事件的一方是教授,另一方是學生嗎?有學生提告嗎?性平事件在校園內須經提告,再進行調查,如果沒有提告人,校方要調查處理什麼?另外,如事件經調查屬實,根據《性平法》第二十五條,可做以下處分:「向被害人道歉;接受性別平等教育課程八小時;接受心理輔導;以及其他符合教育目的之措施。」之所以有這樣的規定,主要是因為校園性騷擾性侵害事件的樣態與程度差異極大,在校方考量如何處置時,較多元的規定,可以提供校方依據事件之情節輕重、情境脈絡、當事人年紀、是否知錯等因素做出符合比例原則的決議。
因此,如果政大確定這是「校園性別事件」,也可以做出行為人需「接受性別平等教育課程八小時或心理輔導」的決議啊!這樣不是能更有建設性地落實性別平等「教育」嗎?畢竟,處分之外,矯正行為和落實教育,更是《性別平等教育法》欲達成的積極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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