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芸珮/北市(法律系學生)】
 按貴報廿日報導,「對於擁有他國居留權的常任官員,人事行政局未來將列管,做為公務員忠誠查核的對象,但並未要求放棄。」依照我國法律規定,公務員必須為國民,並且不得有外國籍。惟公務員擁有外國的永久居留權,是否違法?眾說紛紜,至今一個多月來的問題,人事行政局仍未有定論,甚為遺憾。

 以美國綠卡為例,持有綠卡者取得在美國永久居留身分。取得者須具備永久居住於美國的意圖和居住的事實,可以在美國就業,也可參與地方選舉活動。取得綠卡的義務則包括:須定期報稅,年輕男子要去兵役局登記(若有戰爭發生時,會成為徵兵的對象)。

 對於在擔任公務員之前或擔任公務員期間取得綠卡,一項簡單且清楚的事實是--取得綠卡的公務員不僅違反了中華民國的法律,也違反了美國的法律。因為根據我國公務員服務法「公務人員應忠心努力,謹慎勤勉。」公務人員任用法第四條也規定公務人員「品德」的重要。然而,公務員宣誓忠於國家,理當居留於台灣,「謹慎勤勉」更甚是宵衣旰食地服務台灣人民,但在取得綠卡時,向美國表示永久居住於美國,不單只在道德上,尚違反了我國法律以及對公務員品德的要求。

 職是之故,人事行政局應立刻宣布公務員擁有外國永久居留權者,違反了公務人員任用的相關規定,若不處理,政府的依法行政就有問題,人民對政府的信任會快速滑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