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山ROT十五年的契約,總計收入約2.5億元,決定了文建會今後對華山文化園區發展只有「監督」的立場,承辦官員沾沾自喜地以為,以促參條例進行的發包案完全合法進行;而且文建會不必再出半毛錢,但廠商不僅至少需先付出3億元經費讓日後華山的經營管理上軌道,同時每年需支付土地租金1500萬元、定額權利金100萬元,及一定百分比的「變動營運權利金」。
真是一門再好不過的生意?
當初華山決定以ROT公告發包時,就曾有人質疑以華山所在的黃金地段,地租會不會太便宜?如今,抗議的人再提出質疑:「變動營運權利金是稅後淨利的百分之多少?」文建會官員回答:「那是商業機密,不可公布!」再問:「那給我們看合約吧!」官員表示:「基於保密條款,不可以!」
抗議者又問:「那文建會如何保證商人不會以文創美名,只顧商業利益,忽視藝術創作的空間?」官員又說:「文建會設有華山營運管理督導委員會。」再問:「那總該讓我們知道是哪些人當委員幫我們把關吧?」卻只得到「為了委員的安全,恐怕不行」的答案。
據了解,文建會對於華山未來的主導權變監督權,會內為此成立營運管理監督委員會,成員由學者專家及文建會代表組成,文建會內部人員領的是薪水,外聘委員出席費亦由文建會支付,也就是說,花的還是納稅人的錢。
長久以來,政府單位有個不盡合理的原則,當媒體向官員詢問某些政策或與民間商人合作案件,錢有沒有花在合理的範圍內,官員常以商業機密回絕,但立法委員下公文便可取得包括契約與詳細工作進度等資料,如此一來,官員不僅與商人之間有祕密,此一納稅人甚至媒體無法一窺的祕密,反而形成「利委」進出的空間。
如果每一個不能公開的祕密,結果都是為納稅人謀福利,當然就無須置喙,然而,當一項政策已遭受質疑,官員有動不動就說「這是機密」的權利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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