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大以莊國榮牴觸教師法「行為不檢有損師道」規定為由,決定不予續聘。這個規定是一個不折不扣的「道德條款」,而莊國榮在總統選舉前所冒出來的話語,無論從什麼角度來看,也的確不太道德。

 不過,看看下面兩個假設的例子,您覺得這些的行為是否有損「師道」或「校譽」呢?

 假設一位已婚的諾貝爾獎得主,因與多名有夫之婦發生關係,被法院判處通姦罪並予緩刑,同時也因此與髮妻離婚,付出大筆贍養費。但花邊新聞依然不斷。

 另一個例子是:一位主張集遊法違憲的法律系教授,參與了未經許可的「廢除集遊惡法大遊行」。活動遭警方解散,他遂出面大罵「警察法西斯閉嘴」。警方驅散時更拒絕離去,與警方推擠。之後因為牴觸集會遊行法中的「不解散」以及「侮辱公署」,被判決有罪確定。

 在第一個例子中,「通姦」在法律上是百分之百的不法行為,這位教授也受法院判決確定,付出代價。在第二個例子裡,這位教授則用行動踐行自己的學術主張。集遊法確實是惡法,但他形式上依然是犯罪。

 您認為,他們任教的大學應該以「行為不檢有損師道」,給予不續聘之處分嗎?

 莊國榮案凸顯了我國的教育法制其實還停留在前現代的「作之君、作之親、作之師」的觀念:教師被當成古代牧民思想下的士大夫,而非現代的專業人員。相似的規定,在公務員法以及學生懲戒,更加嚴重。充分顯示出這個社會虛偽的泛道德主義。政大的決定,其實也只是反映並執行了這個落伍的法制而已。

 在牧民思想下,士大夫並不只是「學者」或「教師」,他們必須作為小民的表率,用道德感化這個社會。因此私德之不當,往往會受到嚴厲的制裁。

 這種士大夫道德論,只能適用於尚無專業分工,更無管理科學的時代。當代的教師,無論是大學教授或是中小學老師,都只是教學研究的專門人員。他們主要的任務,是在特定的專業領域內,把事情做好。至於與「專業」無關的個人行為,無論道德或不道德,學校無權管,也不必要管。教師只要把「本分」做好,他在校外與學校事務無涉的行為,學校根本沒有管轄權。

 但我們的教師法還是把那種前現代的一般道德義務,加在教師身上。我們的社會,也往往對學者有過高的期待,覺得學者就該什麼都會,作什麼都行,而且不可以犯錯。殊不知,即使是大學教授,在他的訓練過程中,頂多只有「專業倫理」而沒有「一般道德」的薰陶。從來沒有哪所學校(包括政大)在聘任教授時,是基於某個人「道德高尚」的。

 因此,學校能管的,只有教師的專業表現|包括教學、研究、相關服務、校內行為、運用校方資源之行為,以及對待校內同仁與學生之行為。莊國榮的言語,如果是在校園內爆出,或是針對校內同仁學生如此咒罵,或許可被判定「行為不檢」。但以這次事件的時間地點身分而言,只能說他倒楣處在一個君親師不分的社會中,才會有是否續聘的爭議。對比之下,許多道德上沒有明顯瑕疵,但教學研究處處違反倫理的教師,卻鮮少被追究「有損師道」的責任。

 拋開莊國榮不談,對照前面兩例,就知道泛道德主義至少有兩種不當的結果:第一是可能因為泛道德因素,排除了真正的專業人才。第二則是讓校園中盡是唯唯諾諾不敢出錯的「道德」聖人,而無法容納勇於挑戰既有規範的思想與行動者。把「道德品行」與「專業倫理」混為一談,顯示出台灣學術與社會文化還處在前現代的階段。